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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廉租房申请条件?

141****1539 | 2012-12-10 18:3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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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2****7660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五城区城镇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本市工作、居住;  
    (二)在本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
    (三)家庭年收入在3万元以下;
    (四)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必须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的家庭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下同),他们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申请人虽无住房,但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的家庭直系亲属之一有住房的,该申请人不属无房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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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五城区城镇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本市工作、居住;(二)在本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三)家庭年收入在3万元以下;(四)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必须与申请人合并计算。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的家庭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下同),他们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申请人虽无住房,但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的家庭直系亲属之一有住房的,该申请人不属无房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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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住房困难家庭户应分别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未承租直管公房的居民向街道、居委会提出申请,由居委会、街道进行初审;承租直管公房的,向所在房管所提出申请,由区房地产管理局进行初审;承租市房地产管理局直管公房的,向市直管房管所申请,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房管处初审;区属、市属、省属企业职业分别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进行初审;各相关部门初审后,报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复审。

  • 申请。住房困难家庭户应分别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未承租直管公房的居民向街道、居委会提出申请,由居委会、街道进行初审;承租直管公房的,向所在房管所提出申请,由区房地产管理局进行初审;承租市房地产管理局直管公房的,向市直管房管所申请,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房管处初审;区属、市属、省属企业职业分别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进行初审;各相关部门初审后,报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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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限价房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福州市五城区城镇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本市工作、居住;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限价房销售对象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三)家庭年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限价房供应对象的家庭年收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