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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经济适用房申请程序是怎样的?

156****1297 | 2012-12-13 14:3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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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8****5955

    (三)核查。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街道办事处复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等进行审核,并到房管部门核查住房情况,包括核查申请家庭成员购买其他住房备案情况。对符合购房条件的,移交区民政部门进行收入核查。区民政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结合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等各类专业数据信息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家庭收入核查工作,送交区住房保障部门。(四)审核。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和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公示期内有异议和举报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查实并签署意见。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建立的待保家庭分类登记轮候档案,并实施动态管理。(五)备案。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审核情况报送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备案。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接到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的备案资料后,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抽查。

    查看全文↓ 2012-12-13 14:3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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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初审。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申请人须携带以下要件: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3、家庭现居住情况有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住房证明;户籍所在地住房属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提供该住房权属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户籍所在地无住房的,提供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落户原因证明;家庭成员在户籍所在地之外居住的,提供所居住住房权属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从市场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的乐山市房屋租赁合同及乐山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提供受理申请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相关证明;4、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离退休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凭上一年养老金代发金融机构专用存折中发放金额证明其收入,未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离退休金发放单位出具其年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比照居民申请城镇**低生活保障待遇中收入核定方法开具证明。以上收入证明材料中,除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需提供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其余均提供原件。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对,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退回原件留存复印件。对经初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由社区居委会签署初审意见送交所在街道办事处复审。(二)复审。街道办事处接到社区居委会送交的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不合格的,街道办事处提出复审见并注明原因,退回社区居委会,由社区居委会书面通知申请人。街道办事处将复审符合购买条件的申请人、家庭成员、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内,对申请有异议和举报的,街道办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不符合购买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将申请人要件和其他申请材料在公示期满(或核实异议不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送交区住房保障部门。

    查看全文↓ 2012-12-13 14:3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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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申购家庭按如下程序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手续:(一)申请:申请家庭到户籍所在地区行政服务大厅提出申请,填写《西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审定表》并提交以下材料:1、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设有劳动人事部门的单位职工,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收入证明;其他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或社保部门出具收入证明;失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出具收入证明。3、家庭成员房产情况证明。有房户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承租证明;无房户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工作单位出具证明;如属集体户口的由单位出具有无分房证明;配偶户口属外地城镇户口的,由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房产情况证明。(二)初审:各区行政服务大厅将申请资料移交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及时组织社区开展入户调查,通过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组织评议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张榜公示10天,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盖章证明并报市行政服务大厅经济适用住房审批窗口。(三)终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核,在当地新闻媒体及网站上予以公示7天。无异议的,在《西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审定表》签署同意意见,并统一报市政府批准。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销售,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申请先后顺序、住房困难程度决定轮候批次,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号码顺序按照原受理先后顺序确定,并按照该顺序进行预购登记后参加选房。房号确定后购买家庭应当在规定时间签订购房合同和办理付款等有关手续。第二十条 凡持《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但无正当理由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购房的视为弃权,二年后才能重新申购。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优先出售给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人、严重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劳动模范等住房困难家庭。

  • 申购家庭按如下程序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手续:(一)申请:申请家庭到户籍所在地区行政服务大厅提出申请,填写《西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审定表》并提交以下材料:1、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设有劳动人事部门的单位职工,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收入证明;其他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或社保部门出具收入证明;失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出具收入证明。3、家庭成员房产情况证明。有房户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承租证明;无房户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工作单位出具证明;如属集体户口的由单位出具有无分房证明;配偶户口属外地城镇户口的,由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房产情况证明。(二)初审:各区行政服务大厅将申请资料移交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及时组织社区开展入户调查,通过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组织评议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张榜公示10天,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盖章证明并报市行政服务大厅经济适用住房审批窗口。(三)终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核,在当地新闻媒体及网站上予以公示7天。无异议的,在《西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审定表》签署同意意见,并统一报市政府批准。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销售,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申请先后顺序、住房困难程度决定轮候批次,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号码顺序按照原受理先后顺序确定,并按照该顺序进行预购登记后参加选房。房号确定后购买家庭应当在规定时间签订购房合同和办理付款等有关手续。第二十条 凡持《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但无正当理由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购房的视为弃权,二年后才能重新申购。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优先出售给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人、严重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劳动模范等住房困难家庭。

  • 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常住户口满一年);中低收入家庭;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在住房设计、单套面积设定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实用效果。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 1994年由建设部、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指出,经济适用住房是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不含别墅、高级公寓、外销住宅)建设的普通住宅。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拆迁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贷款利息、税金、物业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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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乐山市市中区城镇户籍且实际居住,其中至少1人取得本地区常住户口满3年以上;(二)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1200元(含1200元)。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近一年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且未承租公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四)申请人家庭成员应为同一户口并在一起居住,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人员。申请家庭户籍、人均住房面积、收入及家庭成员关系等须符合相关规定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成员,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住房保障。

  • 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有几下几点:1.本地户口,2.家庭收放,3.住房面积,4.其他政策。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流程有申请、初审、复审、备案等多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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