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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建设项目未经批准,如何办理土地房屋权证?

144****7056 | 2012-12-17 14:4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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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2****0323

    其实对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按以下方法处理: ( 1 ) 1990年4月1日之前开工建设的项目(含城镇私有房屋)未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或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指标、内容不符的,或超出用地红线的,由市国土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予以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 2 )199.0年 4月1日之后开工建设的项目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须经规划管理部门处理同意后给予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 3 ) 2001 年 4 月 30 日之前未办理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但其余批建手续完整的建设项目,经权属调查项目用地四至清楚无权属争议的,可按建设年份的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予以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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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1990年4月1日之后,建设项目实际建成后部分与规划批准指标、内容不一致的,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每栋建筑物增容的,如其批建手续完整,实测总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批准面积压物资1%以内(含1%)的,由国土房产管理部门直接收取增容地价;大于1%的,由规划管理部门处理同意后按规定收取增容地价。 (二)、对于有超幢、超层、部分改变房屋用途或性质的建设项目,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可先对符合规划批准的幢、层和未改变房屋用途或性质的部分予以办理权属登记,其余部分须经规划管理部门处理同意给予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三)、凡建筑主体超出所批准红线范围的,须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处理后同意给予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16、房屋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能否办理产权登记? 2001年4月30日之前竣工,但未办理房屋竣工验收手续的非商品房住宅项目,经市土地房屋权属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开发单位向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办房屋安全鉴定,经鉴定为可安全使用的房屋,可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建设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或经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处理。

  • 去问属地的土地管理部门,一般接下来就签协议、给钱,然后就可以办出来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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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业厂房,顾名思义,是用于工业生产过程中的房屋。工业厂房除了用于生产的车间,还包括其附属建筑物,如厂房宿舍,食堂,办公楼等配套房屋,都属于工业厂房的范畴,或工业厂房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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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若以建房提取本人公积金需携带以下材料:一、填写《杭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加盖公章);二、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等建房许可证明及购买材料的发票,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三、本人提取带上本人身份证原件。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2、参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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