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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经济适用房是不能够转让的?

131****6878 | 2012-12-20 11: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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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8****3665

    以下情况是不得出售二手经济适用房的: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经济适用房。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价款及装修费用的。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以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经济适用房。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经济适用房。5、已经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经济适用房。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经济适用房。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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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有取得完全产权的情况下是不能转让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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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我想咨询经济适用房在未满5年,签订的转让协议是否有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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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适用住房不能随便转让处理。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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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为有限产权,土地未办理有偿使用,不得出租、出借,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上应注记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需退出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利用廉租住房专项资金回购,回购价按原出售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5年内,因继承、赠与或离婚析产等原因需要变动房屋产权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并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原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并办理以下手续,可上市交易:补缴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包括土地收益价款、相关税费及房屋差价等)。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差价的80%计算;依法办理相关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并在其房地产权属证书上注销原经济适用住房注记,取得房屋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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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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