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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广告中常用的虚假宣传方式有哪些?要怎么分辨

138****4214 | 2012-12-20 11:50:07

已有3个回答

  • 145****7602

    第一:夸大事实型。“把‘一’说成‘十’。吸引购房者的眼球,使购房者产生购买欲,对楼盘产生较好的第一印象。第二:隐含部分事实型。去了才会知道“隐语”的。第三:虚假宣传型。给购房者开出的都是预支n年的“空头支票”。还不晓得几年后能兑现的说。

    查看全文↓ 2012-12-20 12:00:11
  • 141****21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中规定,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高级、**佳等用语,但是在部分房地产广告中仍出现类似**前瞻、**便捷、**成熟、**宜居、**舒适等字眼,一些楼盘还极度渲染“尊贵”、“奢华”、“绝版”、“无可替代”的色彩。
    虽说不排除一些楼盘品质确实可圈可点、各方面配套设施也比较完善,但是却很难让人理解这“**”字是怎么比较出来的,且这极度的“荣耀感”又是从何而来?夸大事实型房地产经常用。
    。。

    查看全文↓ 2012-12-20 11:52:07
  • 138****2758

    夸大事实型。所谓“夸大事实”,就是把项目原有的事实情况进行夸张描述,“把‘一’说成‘十’。”夸大宣传不仅会吸引购房者的眼球,而且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使购房者产生购买欲,对楼盘产生较好的第一印象。比如,有的楼盘只在社区内挖了一处人工湖就叫“临湖而居”;普通的板楼就可以被称作是“花园洋房”……类似的情况比比皆是。

    查看全文↓ 2012-12-20 11: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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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其实对违规发布房地产广告及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失实、虚假的开发企业和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建设、房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通过新闻媒体曝光,给予停止审批新的商品房预售项目、降低资质等级等处罚。工商部门可责令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不实的广告内容都算啊。什么规划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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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在的广告是低俗的不能在低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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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想既然是商业的。主要还是得从商业入手,比如一个好商铺,三代摇钱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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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买卖过户或赠予过户。房产证满五年的,买卖过户划算。具体如下:过户的话办赠予费用约为报税价(即你们商定的房产转让价)的6%(公证费3%,过户税费3%)。但赠予过户后,如果你们以后要转让房产,单一项个人所得税就要交报税价的20%。所以不建议采用赠予过户。建议采用买卖过户,即直接转让房产,税费约为房产报税价的8%(卖方:个人所得税1%(房产证大于5年的免)、增值税5.5%(房产证大于2年的免),买方:契税1.5%,其它过户税费约数百,以上税点均按小于144平方米的普通住宅计算)。二手房过户基本程序:签买卖合同、递件、交税、完税过户、领证。不同地区有时程序不同,比方有可能先交税再递件。签买卖合同是指:买卖双方连同中介方(如果有的话),就房产价格、交楼方式、付款方式等的协商签合同。递件是指:买卖双方本人带相关资料去房管局申请房产转移登记。买方带身份证原件。如贷款要首套房证明等还要按房管局要求先到相关部门开具。卖方带身份证、房产证、房产原相关税费发 票等原件。交房管局买卖合同可以用房管局版本到房管局后再签。(大城市有很多已实行网签的,就是在网上先申请预受理号和填表,再递件,免得你在房管局排队)交税是指:房管局收件后,按其要求时间到相关税局部门交纳各种税费。买卖双方各自带身份证原件交各自的税费。完税过户是指:买卖双方交纳各自税费后,双方一起带身份证和各自交税费的全部发 票单据,到房管局审察确认已完税,完成过户,领取过户回执。领证是指:买方按过户回执指定时间,带身份证和过户回执到房管局领取新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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