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买房 >房产问答 >杭州楼市 >杭州楼市 >详情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名称、网址是什么?

133****5595 | 2012-12-20 17:36:03

已有1个回答

  • 148****7531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名称为:杭州市房产信息网。网址有:http://www.hzfc.gov.cn,http://www.hzfc.com.cn及http://www.hzfc.cn。

    查看全文↓ 2012-12-20 17:36:13
杭州买房交流群-69群(455)

相关问题

  • 办公区的房屋如果也是租赁的,不需要你缴税,即使缴税也是出租人缴纳。如果产权是你的就要缴纳了。

    全部3个回答>
  • 济南保障房屋管理局指的是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济南市政府工作部门。下面为您介绍济南保障房屋管理局的职能与机构设置等基本信息。更多可点击文章末尾提供的济南保障房管理局网站。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9〕5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09〕17号),设立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济南保障房屋管理局 济南保障房管理局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起草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牵头编制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全市住宅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住房保障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责任,建立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负责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准入资格核准,并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分配、销售、维修等工作;负责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准入资格核准。 (四)承担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负责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五)指导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和经营管理工作。 (六)监督指导全市物业服务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核审批;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和房屋质量保修金的归集、使用审批和监督管理。 (七)指导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直管公房的维修工作;负责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和白蚁防治;参与危旧房屋改造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及房屋产籍档案资料的建立、管理;负责房产转让(买卖)、赠与、交换、租赁、抵押等交易行为的管理。 (九)负责房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和房产测绘工作。 (十)制定房屋中介机构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审核房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 (十一)负责直管公房产权管理和租金标准的测算;负责直管公房接管、撤管的核准和资产变动的审核备案。 (十二)负责房改购房档案的建立、管理和已售公房维修资金的建立与划转;负责房改售房资金的归集;参与房改售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三)承担落实房产政策及历史遗留房产问题处理的责任。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关于济南保障房申请的具体问题,可咨询各区相关部门。 ■济南市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地址及联系电话 历下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东青龙街42号 86568221 市中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郎茂山路37号 82569872 槐荫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经一纬七路2号 87086036 天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制锦市花店街6号 81912156 历城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七里河路19号 88112890 长清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龙泉街137号 87215727 高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工业南路28号 88871646

  • 很多人不知道杭州物业管理条例的具体内容,其实了解物业管理条例的具体内容对您认识杭州房地产市场大有好处,搜房网为您搜集物业管理条例的具体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管理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对辖区内日常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开展业务指导。 建设、公安、民政、财政、城乡规划、绿化、环保、工商、质监、城管、人防、价格、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工作,协调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相互关系。 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辖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并建立物业管理争议化解和纠纷处理工作机制,为处理物业管理争议和纠纷提供便利。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依法调解本辖区内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第六条 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诚信档案,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自律性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房屋等物业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并遵守管理规约、议事规则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总面积百分之六十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两个月内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共用设施设备的交接资料; (六)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确认资料;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百分之五以上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两个月内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单数。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担任。 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七)完成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按照下列方式之一确认参加会议的业主: (一)业主到会并在会议签到表上确认; (二)业主在表决票上或者表决票发放表上确认; (三)议事规则约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全部10个回答>
  • 房产管理局和房产管理所有什么不同;主要就是级别不同了。但性质差不多的。。。一般是在县级以上的房管管理部门,都 属这产管理局了。只有一些乡镇上,如果有房管部门,就只有称呼叫管产管理所。或者是县级以上的房产管理局的下属机构部门,也是称房产管理所。所以是属级别不同的。

    全部3个回答>
  • 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属性。

    全部5个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