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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新建商品房是否要在办理初始登记以后,才能办理转移登记?

142****2684 | 2012-12-28 16:4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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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4****8308

    根据房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首先一是开发企业在房屋竣工以后,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初始登记,登记机关在审核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的证明文件以后,向申请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二是房屋买卖等产权转移,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时,应当凭房屋权属证书办理。

    查看全文↓ 2012-12-28 16:48:27
  • 146****2705

    是的,这个是这样的。

    查看全文↓ 2012-12-28 16:4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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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建商品房要先办初始登记后才能办理转移登记。 在现实情况中,商品房的销售一般不可能到房屋竣工以后才进行,只要开发企业领取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可以进行销售。但登记机关在为买房人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要求开发企业先办好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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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建商品房买卖转移登记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经验收合格的新建房屋出售给买受人,买受人接受该房产并支付约定价款所进行的登记。 程序说明:1、申请人备齐资料 2、商品房受理窗口收件 3内部审核登记4、缴费窗口缴纳各种税费 5、发证窗口签字领证 新建商品房买卖转移登记应当交验的证件 1、房屋所有权证书;2、《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还要提交《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协议书》;3、商品房销售结算通知单;4、商品房销售专用收据;5、买受人身份证明。

  • 需要提供的资料有: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非转移类);2、房屋测绘成果报告;3、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查验原件);6、房屋四至墙界申报表(四不靠的房屋可以不填);7、公安部门出具的房屋门牌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8、委托书(申请人不能亲自到场办理时出具,并提供申请人及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

  •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记载于登记簿;(五)发证。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第一节 所有权登记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六)房屋测绘报告;(七)其他必要材料。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买卖;(二)互换;(三)赠与;(四)继承、受遗赠;(五)房屋分割、合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六)以房屋出资人股;(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第三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的;(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七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第三十八条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一)房屋灭失的;(二)放弃所有权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 申请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抵押合同;(五)主债权合同;(六)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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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二、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来源证明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房屋竣工验收证明 5.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6.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审批书 三、办事程序和办结时限: 申请单位领取并如实填写《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审批书》,提交申报材料;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自收到《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审批书》之日起5日内进行现场实地勘查,勘查后10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批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四、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1.住宅收费依据是《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收费标准按套收取,每套80元。 2.非住宅收费依据是《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记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收费标准按宗收取,每宗收费标准为:100(含100)平方米以下的80元/宗;100-500(含500)平方米的120元/宗;500-1500(含1500)平方米的200元/宗;1500-3000(含3000)平方米的300元/宗;3000-10000平方米的500元/宗;10000平方米以上的800元/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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