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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人在昆明买房能够落户吗?对买房人年龄没有限制的吧。

156****8926 | 2012-12-29 16:25:47

已有3个回答

  • 141****7144

    外地人在昆明买房可以落户

    查看全文↓ 2015-03-26 16:49:07
  • 141****5639

    在2012年3月8日云南户籍改革中明确了提出,在昆明市主城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满3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在昆明市主城区有合法稳定职业并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满3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均可在居住地城区落户;
    云南籍居民,3代以内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在被投靠方的合法稳定住所居住地城镇落户,不受条件限制。这也意味着老年人可落户于符合条件的子女户头上。不过其与之前的落户政策是否一致还需要购房者在户口迁入前提前到拟落户的派出所户籍管理部门进行落实。

    查看全文↓ 2012-12-29 16:26:10
  • 137****4286

    根据昆明市现行的限购政策,如果是在昆明没有住房的非本地户籍,能够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 年内在昆明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可新购1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在购房前还需要持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购房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申报表》等有关资料,到拟购商品住房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进行购房资格核查,待领取《家庭住房查询结果表》符合购房条件后即可办理购房手续。 因此,若能够提供上述资料,那么就可在昆明购房。在购房后的实际落户过程中,需要向派出所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薄查阅摘抄表原件、产权证原件(如果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的,需要房产证复印件、按揭银行出具的产权证原件抵押在银行的证明原件)等相关资料方能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此前在主城区购买了商品住房且实际居住,但户口不在购房所在地的购房者,人均购房面积满足不低于22.72平方米,可据面积大小,将3人以内家庭成员户口转入购房所在地户籍管理机构。凡是在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滇池旅游度假区、呈贡区(简称:主城区)购买了商品住房且实际居住,但户口不在购房所在地的购房者,人均购房面积满足不低于22.72平方米,可根据购房面积大小,将3人以内家庭成员(产权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是父母)户口转入购房所在地户籍管理机构。

    查看全文↓ 2012-12-29 16:2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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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长沙的限购政策是限小不限大的,也就是你如果是外地户口且不能提供长沙一年以上的社保或者是纳税证明你就不能再长沙购买90平以下的房子,如果你能提供就没有限制啦!大于90平的房子是完全没有限制的!

  • 可以的 有没有确定要买哪里呢~~

    全部5个回答>
  • 有年纪限制的

    全部2个回答>
  • 目前昆明的房子是限购的,而且外地户籍的人想要在昆明买房,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在达到相关的条件之后才具备有买房的资格,否则即便是付全款,也不一定能够买得到房子。两年之内缴纳的个人社保证明或者缴纳的增值税证明,外地人只能在昆明地区买一套房子,想买第2套基本上是不太现实的,除非已经加入到了昆明的户籍当中,成为了当地人,就可以购买两套房。在购房之前除了要审核个人的相关资料之外,要核验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籍,婚姻状况证明等有关资料,并与《家庭住房查询结果表》进行复核,外地人首付比例多10%,贷款利率比正常利率高,享受不到任何优惠,差不多和买二套房一样,能提供一年以上在昆明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证明,就可以享受次购房的利率优惠。

  • 在全国房价高涨,城市限购成为主流的情况之下,苏州也不例外。外地人苏州购房有诸多条件限制,想要置业苏州的新苏州人有必要了解下。 苏州限购令 非本市户籍居民能够提供自购房之日起两年内,累积缴纳一年以上社保或者纳税证明的,限购一套住房,如果已经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暂停在市区向其售房(仅限市区范围内)。 通稿全文如下: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调整市区住房限购措施。具体规定如下: 一、暂定在市区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定销商品房、危旧房小区改造配建商品住房等以外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对在市区已拥有2套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限购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由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通过商品房销售、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系统进行限购提示,并根据限购要求完善住房买卖合同(契约)格式文本。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限购规定,不得违反限售规定从事房地产销售、经纪业务;在签订住房买卖合同(契约)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督促购房人如实填写家庭住房信息,核对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婚姻等证明材料(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还应核对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对未严格核实购房人购买资格、违规签订住房买卖合同(契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严肃处理。 三、调整完善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制度,将申报价格由原来三个月内不得调高,调整为今年年内原则上不得调高。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O一一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