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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按共有房产进行权属登记有什么好处?

138****1447 | 2012-12-31 19:2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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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8****7410

    将夫妻共有的房产按共有房产登记,能真实地反映权利状态,有利于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方便产权人行使自己的权利。如:对已经按这一方式登记为一方所有的房产,在转让和设定抵押时,只需要登记的一方即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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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程序: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薄、发证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五)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登记申请不符合前款所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原因。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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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五)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登记申请不符合前款所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原因。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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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十九条规定,夫妻对房产所有权有多种形式,具体分为以下几种: 1、共同共有。夫妻双方不分份额地享有和行使房屋所有权,包括:⑴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一方或双方购置、自建、交换的房产,以及继承所得的房产,而且双方没有明确规定的。⑵夫妻一方或双方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的房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房产享有平等处理权,任何一方都不能无视他方擅自处理。《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共同所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因此夫妻双方作为共有人都应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按份共有。夫妻双方按确定份额对房产行使所有权。如甲、乙共同出资购买一栋房屋,甲出资20万,乙出资10万,甲、乙各按出资份额对该房享有权利、分担义务。《物权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需要明确两点:一、各共有人对共有房屋按各自份额享有所有权,其份额在共有关系产生时共有人就应将之明确。二、按份共有不是指把共有房屋分为若干份,各共有人各自享有所有权,而是共有人对共有房屋整体按各自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各共有人虽然拥有一定份额,但共有人的权利并不仅限于共有房屋的某一部分,而是及于共有房屋的全部。如甲乙二人共有四间房屋,双方各占二分之一,这并不是指甲乙二人分别占有两间房屋,而是指两个人都对这四间房屋享有权利,该权利的份额由共有人所占的份额,即各半进行分配。 《婚姻法》第十九条赋予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婚后房产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约定归一方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就是说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合法有效的约定改变房产的所有权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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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产权实际归属与形式归属不一致的情况越来越多,夫妻对房屋的产权份额认定也日渐复杂。以下是各种购房方式下夫妻离婚后房产分割的方式。 第一,夫妻双方在结婚后购房,离婚时已经领取产权证,并且没有按揭贷款或者按揭贷款已经还清的房产。对这类房产的分割比较简单,平均分割,按照现在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由愿意或应当接受该房产的一方支付一半的价格给对方。 第二,夫妻双方在结婚后购房,已经取得产权证,但是尚有部分贷款未还清,由得房的一方支付现在房屋市场价值的一半给对方,尚未还清的贷款由得房的一方自行偿还。 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已经取得产权证,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应当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 第四,夫妻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房屋,已经取得产权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款的房屋,不管是一方自行用自己的收入还贷款,还是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款,均不影响该还款部分的款项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即使一方自行用自己的收入来还贷款,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收入也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一方有确实的证据证明该贷款昀资金是来源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 第五,一方婚前付清全部房款,但是在婚后才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因为产权证是表明产权归属的重要文件,这类房产在实践中一般是认定个人财产。 第六,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但是取得的产权证上只有一方的姓名。在此情况上,另外一方需要举出证据证明该出资是双方共同的,否则应认定该房屋为一方的婚前财产。 第七,一方用婚前房产转让后的房款再在婚后购房的,婚后所购得的房屋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因为此情况下,虽然是在婚后购房,但是购房款是其婚前财产转让后所得的款项,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在婚后所购房屋只是其婚前财产的一个形式上的变化,而没有实质上的变化。 第八,父母参与出资的房屋。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在实践中出现的情况更是纷繁复杂,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但产权证登记在一方的名下,该行为应该如何认定,往往引发争议。我们认为如果父母和子女之间没有对出资的性魇进行说明一般应认定为赠与,如果父母事后认为是借给子女购房的,那么需要出示借条并且借条上面必须有子女夫妻两人的签名,否则不予认可为借款。如果父母在出资的时候要求享有房屋的部分产权的话,那么应当有相关的协议证明,其出资不是单纯的对子女的赠与。还有一种情况,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不是为了赠与给子女而是为了与子女同住,往往在购房的时候是由子女出面办理手续而父母负责出钱,一般对于房屋的选址和装修都会征得父母的意见,在此情况下,虽然房屋产权证上没有父母的名字,但是各种出资证明及家人内部购房协议及实际情况都可以证明父母出钱是为了自己和子女同住而不是赠与给子女,这样房屋应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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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证是有夫妻双方的名字,但得视乎这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的财产。要是吵到上法院来判的话,法院是按以当时房子的楼价来算,例如房子在当时可以卖到100万来算,那么你们两就各得50万。但前提是要视乎,房子是不是夫妻共同出钱购买,还得出示证据显示双方当时各付出多少钱来做比例。要是房子是男方的父母或者是女方的父母全额购买的话,那么比例就会偏向一方计算的了。简单点说,房子是婚后才购买的,而房产证也有双方的名字,那么就得看谁出的钱多,那分配给谁的就多。还有很多细节要清晰才能够给出答案,所以不想麻烦的话,这**好能够私下协商还是私下协商好。走法律途径是很复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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