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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老公出的钱付的房子**,婚后我们共同还贷的,如果离婚房屋财产会怎么分?

157****1803 | 2013-01-05 16: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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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3****3836

    虽然房产系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还贷部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这里面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自己用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权益。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婚前财产,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共同财产。其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理由已述。

    查看全文↓ 2013-01-05 16: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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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1.该房产产权于婚姻之前取得,属个人婚前财产。如果实在不放心,直接去公证处办理即可。 2.婚后还贷部分即使是由个人偿还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里指的还贷的资金,而不是房产份额)。

  • 根据您的情况,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离婚后归个人所有,婚后财产离婚后应当平均分配。男方婚前购买的房子由于不是个人单独购买,是属于跟女方一起按揭还贷款,那么房子应属夫妻的共同财产。另一种情况就是,双方明确约定房子归男方所有,一起还房贷的钱属于男方向女方的借款除外。建议您先与男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获得财产的分配。法律条规(供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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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功由法院判决给产权登记的一方,也就是房产证上有名字的一方,但需要给另一方补偿。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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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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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前财产属于个人的,就比如你老公婚前自己买的房子,属于你老公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属于个人的没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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