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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已购经济适用房,离婚后一方能否再申购?

142****7153 | 2013-01-07 15: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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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2****1708

    夫妻双方所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双方各有一半产权;离婚时财产也会进行分割。即从经济角度看,双方已经享受了经济适用房所带来的优惠。所以就不能再以个人名义申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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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前夫妻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双方各有一半产权;离婚时财产也会进行分割。即从经济角度看,都已经享受了经济适用房所带来的优惠。

  •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 。如果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体份额由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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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视情况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经济适用房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虽然经济适用房尚未办理产权证,但房子属于共同财产。2、一方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3、一方婚前申请购买并支付部分购房款,婚后夫妻交足购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购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当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就补交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4、一方婚前购买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为个人财产,房屋应当归买受人所有,即此种情况下经济适用房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确定了法定情况下经济适用房的归属后,经济适用房离婚怎么分配的问题就解决了一半。也就是说,经济适用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按照离婚房产分割的原则,参照照顾女方、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房归谁。如果是夫妻个人财产的,则离婚经济适用房归个人所有。当然,夫妻协议经济适用房归谁的,按照协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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