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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哪些事项是属于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143****4288 | 2013-01-16 17:5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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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2****4388

    房屋买卖中,以下事项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1)购房者不按期交款; (2)开发商不按期交房; (3)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 (4)房屋装修标准、质量不合要求、保修不到位; (5)产权过户手续不全或不能按期办理; (6)公共设施不到位; (7)宣传或广告承诺不兑现。

    查看全文↓ 2013-01-16 18: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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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房屋交易中,以下六个点是属于卖方违约的责任问题: 1、交付不能。当出卖人不能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时,则构成根本性违约,除非出于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交付迟延。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给付,实际应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将房屋交付使用,二是交付产权过户手续。此两种的给付迟延,只是给买受人造成某些经济损失,或遭受某些不方便,这些一般可主张违约赔偿即可获取补救,所以法律不应提供直接解约权。买受人只有在行使催告后,方可行使解约权。在此中,出卖人可主张某些不可抗力事由为抗辩。  3、商品房的质量瑕疵。《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2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4、商品房面积短少的责任承担。依照《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4条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未有约定,对于依据计算房款的面积误差超过3%部分,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即超过部分,买受人无需另行支付费用,不足部分,则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这样处理,是将出卖人交付面积误差超过3%的房屋视为瑕疵给付。这样规定,一方面能促使出卖人规范开发、销售楼盘,另一方面给买受人比行使解除权获得更多的优惠,通过经济手段来促使合同有效,避免出现房地产逆向流转的后果。  5、关于房屋朝向、间距、位置不符合约定或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对于景观房而言,如果房屋朝向、间距、位置的误差直接导致观看风景遭受严重影响,都使买受人赢利的合同目的受到极大损害,买受人可以行使解约权。对于一般商品房而言如果朝向、间距、位置位置的改变导致日照、通光受到严重影响的,买受人可以行使节约权。  6、关于绿化、配套设施以及装潢不符合约定或规定的责任承担。出卖人为吸引买受人,在预售时都会对绿化率、配套设施等作出承诺,但许多出卖人在交付房屋时,往往不能兑现允诺。一般认为,这些违约并不导致生命财产遭受危险,也不严重影响生活质量,因此不能认定为根本性违约,不应行使解除权,买受人可以就此主张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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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貌似没有碰到过这些情况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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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购房者不按期交款; (2)开发商不按期交房; (3)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 (4)房屋装修标准、质量不合要求、保修不到位; (5)产权过户手续不全或不能按期办理; (6)公共设施不到位; (7)宣传或广告承诺不兑现。

  • (1)购房者不按期交款;(2)开发商不按期交房;(3)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4)房屋装修标准、质量不合要求、保修不到位;(5)产权过户手续不全或不能按期办理;(6)公共设施不到位;(7)宣传或广告承诺不兑现。

  • 一般承担违约责任的违约事项包括:(1)购房者不按期交款;(2)开发商不按期交房;(3)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4)房屋装修标准、质量不合要求、保修不到位;(5)产权过户手续不全或不能按期办理;(6)公共设施不到位;(7)宣传或广告承诺不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