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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时是否要征求原产权单位的意见?

136****5836 | 2013-01-18 14:5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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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1****8371

    凡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申请上市出售的,除职工个人与原产权单位在买卖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以外,可以不征求原产权单位意见。

    查看全文↓ 2013-01-18 14:5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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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是指各市县按照公有住房的年平均成本测算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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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前,徐州市区仍按2003年度出售现有公有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830元执行。实际售价根据住房所在地段、结构、层次、朝向、成新折扣和工龄折扣计算。取消现住房折扣和一次性付款折扣。自房屋竣工年份起,每年成新折扣率为2%,经过大修、翻建、改建的,则以大修、翻建、改建竣工的年份为准。房屋竣工不满一年的,折扣按一年计算,折扣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工龄折扣的年限按承租人1992年(含1992年)以前的工龄计算,年工龄折扣率为承租人工龄的1.2%或承租人夫妇双方工龄之和的0.6%。根据《徐州市市区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实施办法》徐房发〔2003〕56号规定。现有公有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为830元。实际售价根据住房所在地段、结构、层次、朝向、成新折扣和工龄折扣计算。

  •  为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促进存量房屋的流通,加快房屋租赁市场的发展,现就本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提出如下试行办法。  一、经批准实施职工所购公房上市出售的试点区、县范围内(除**校园、部队营房区域及户籍冻结地区外),本市职工自1994年以来按上海市出售公有住房方案购买的公有住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后即允许上市出租。  二、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必须经同住成年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上市出租;  2、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只能作居住使用,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3、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出租对象仅限于国内公民、单位,其中,向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的,则出租人应按《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机构申领《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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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经单位同意,双方沟通好在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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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登记核实后有《房屋所有权证》,产别为“私产“,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经登记核实给《房屋所有权证》,产别为“私产“,注记:房改出售的成本价房,总价款:××元”。一般要住用5年后才能依法进入市场,从签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日期起算,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及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归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