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买房 >房产问答 >房屋买卖 >买房合同 >详情

开放商夸大事实,假造日光盘,如果购房者被骗买了房,事实却是房子还剩很多,那我们可不可以以重大误解来说他合同诈骗啊?

155****0315 | 2013-01-25 16:12:44

已有1个回答

  • 136****0480

    这个言重了。这属于民事意义上得欺诈,不是刑事上的欺诈,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开发商这欺诈给你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你可以要求赔偿;如果没有造成损失,你可以向政府主管机关人投诉。

    查看全文↓ 2013-01-25 16:12:56
天津买房交流群-42群(465)

相关问题

  • 原、被告双方均认可的事实,在法庭上可以作为无争议的证据而采信。这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

    全部8个回答>
  • 私自录音程序上不合法,有可能不采纳,需要其他证据配合

    全部9个回答>
  • 第一,第一是要分析当前的房价。看一个城市当前的平均房价,可以看出一个城市的供求关系,如果是供大于求,意味着房价呈下行趋势,是可以考虑买房的,如果是供小于求,这房价还会出现下幅度上涨,并不太适合买房。第二,看大的宏观调控政策走向,宏观调控政策的松紧程度对房价有直接影响,所以在买房之前先分析下当前的宏观调控背景,再决定什么时候适合买房。第三,看城市的交通建设,未来的城市交通规划。房价除了受供求关系影响,还受交通的影响。交通越便利的地方,相应的房价肯定会越高。第四,看当地中介公司的经营情况,房地产市场的销售额直接和中介公司的业绩挂钩,所以中介公司的业绩情况直接能反映当地房地产市场的走势。第五,看银行的金融政策,主要是看贷款和利息方面的政策。如果贷款利率上浮,利息增加,那很明显意味着你买房子要多花很多钱,适不适合买房子的。第六,也是**重要的一点,还是要看自己的经济能力了,如果经济能力足够强,什么时候买房都比较合适。

    全部3个回答>
  • 一手新房程序如下:选房(同时签预购房协议)→交**(同时签商品房认购书)→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开发商收回了预购房协议及商品房认购书)→办理贷款(同时缴纳契税及房屋维修基金). 开发商只能在预售许可证下来后才能和你签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签好了,办贷款. 还贷是看你贷款的年限,根据你自己的经济情况来还,当然它有每月的**低还款额度!如果有条件允许的话,**好是提前还贷!这样还的总额就少,少还一笔利息!在签定合同后7日内付**,**之后可以办理按揭贷款。开发商的五证两书 一、《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该项目位置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律凭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需求的法律凭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 经土地使用者申请,经城市各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该证主要载明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座落、用途、土地使用面积、使用年限、和“四至”范围。 四、《建设工程开工证》 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没有开工证的建筑属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 五、《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性文件 六、“两书” 《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 购房时请查清,以免上当受骗!如果没有证件或者证件不齐全,可以申请退房,但是比较难。

    全部8个回答>
  • 住房公积金能转移到异地,但如果规定的理由就要取出是不可以的,也不能全额取出来。  1、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异地: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 缴存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可见,住房公积金是由所在单位缴纳,个人因工作原因调往外地工作,则要办理住房公积金迁移手续,由新工作单位进行进行缴纳。个人不能自行在外地缴纳住房公积金。  2、公积金的支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全部5个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