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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的经济适用房具体的登记程序是什么样的?

137****8301 | 2013-01-28 16: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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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5****9742

    (1)区房管部门审核登记对象资格。(2)购房登记人选定登记项目及户型。(3)登记人现场网上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登记表》。(4)《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登记表》(一式三份)经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盖章后,区房管部门、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登记人各执一份。(5)登记结束后,区房管部门在区人民政府政务网上公示登记信息5日。(6)公示期满经核准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房管部门在公证处的监督下,当场刻录登记数据并交公证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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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首先,发布销售公告。经济适用房项目具备认购条件后,在《洛阳晚报》、《洛阳日报》以及“市城建信息网”发布“销售认购公告”,主要内容包括:小区名称、建设单位、坐落位置、户型面积、房源数量等。其次,申请报名及审核。销售公告发布后,申请人向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的户籍所在辖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三,抽号、选房。领到《准购证》的申请人,根据本人所申请的经济适用房小区,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抽号,在抽取选房顺序号后,仍按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选房并交纳“购房诚信金”,没有抽中房源的申请人进入轮候管理。

  • 1、初审和公示:由社区(或居委会)受理申请,对申请人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2、复审和公示:由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复审,签署复审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公示。3、核准和备案: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人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核准,同时,永定城区要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 (一)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房管局(申请人户口在马尾区的向马尾区建设局)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登记手续,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备齐所需材料,向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办理收入和住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向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证明)手续后,报区房管局审核后,由区房管局上报市房管局复核。对申请人住房情况的核实由市房地产档案馆出具证明;  (三)市房管局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和评分后,在湖南日报、长沙市地房地产联合信息网上公示15天。  (四)市房管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和申请人的评分情况,按批次批准购房申请,对经批准的同一批次申请人,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五)申请人持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和选房顺序号,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选房和购房手续。 按得分确定批准顺序 对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市房管局按照申请人家庭的现住房面积、落户时间以及困难情况等进行评分,以分数高低确定申购批准顺序。

  • 不能跨区登记,申请人只能在户口所在地的区登记购房。各区人民政府将具备销售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面向社会发布公告,明确登记地点、登记时间、可供房源数量、销售价格等。

  •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批(审批权限下放事项)(一)审批依据1、国家建设部、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2、市人民政府《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武政〔2001〕24号)(二)办事程序1、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人均收入。2、申请人须提交的资料:(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书面申请;(2)有工作单位的,提供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其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的书面证明;(3)无工作单位的,提供户口所在地社区、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对其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的书面证明。3、审批工作流程:(1)申请人向其所在户籍(居住)的区房产局提出申请;(2)区房产局在申请人所提供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对其资格进行初审;(3)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由区房产局在其所在户籍(居住)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4)公示后期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三)交办科室:各区房产局房改科。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计划审批(市级审批事项)(一)审批依据1、国家建设部、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2、市人民政府《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武政〔2001〕24号)(二)办事程序1、申请条件(1)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A、申请单位拥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B、申请单位已取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部门批准的用地文件,或已与原土地使用权所有者签订用地转让协议。C、建设用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2)集资合作建房项目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A、建设用地为申请单位自用土地,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单位发展规划;B、单位近三年职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均年收入水平;C、单位职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全市人均住房水平。(3)军队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A、建设用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B、建房用地位于上级联勤部门批准的售房区范围内;C、总后勤部已批准列入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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