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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遗属可否参加单位集资建房?

133****4047 | 2013-02-21 17:25:14

已有2个回答

  • 143****7771

    原则上不允许。

    查看全文↓ 2014-07-13 16:10:32
  • 152****9736

    原则上不允许。

    查看全文↓ 2013-02-21 17:2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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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买这种房子风险很大,且不是全部产权,请谨慎!

    全部3个回答>
  • 已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不能退还住房补贴。已领取住房补贴的视同已享受过房改政策住房,符合条件的再行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或统建住房的,应按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与现职级标准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段计价。

  • 这就是小产权房,国家正在完善法律,对其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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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下可以获得房补一是无房职工,即夫妇双方均未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和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的职工(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房除外);二是住房未达标职工,企业根据本单位职工住房状况及经济承受能力确定住房标准。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和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未达到上述住房标准的职工(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房除外)属于住房未达标职工;三是经单位同意后,退出所租住的简易楼、筒子楼、平房等不可售公房的职工,可被视同为无房职工发房补,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超标处理;四是经单位同意,已按房改房优惠价买房的职工,在补足市场价或经济适用房价格与个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之差后,可按无房职工得到房补。

  •  单位集资建房是单位组织职工向单位缴纳资金,由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在自有土地上筹建房屋,房屋建成后由单位依据内部集资建房的政策,按成本价销售给职工的房屋。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集资房实行政府、单位、单位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国家在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单位集资所建房屋,只要职工取得了该房屋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即职工对自己所分到的房屋具有了完全的物权。  法条链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三十七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第三十九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四十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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