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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单位职工参加集资房算违规吗

151****8080 | 2018-07-13 12:02:02

已有3个回答

  • 146****0672

    买这种房子风险很大,且不是全部产权,请谨慎!

    查看全文↓ 2018-07-13 12:03:43
  • 155****3103

    近年来,因购买单位集资房而出现的房屋买卖交易纠纷的案例不断增多,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为什么这类纠纷会在这几年增加的这么多呢?我们房产团队的律师做了分析有以下方面的原因:

    其一,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在早几年新建的各类单位集资房普遍增多,为出现这类纠纷带来了一定的基础;

    其二是随着国家政策对城市发展的支持,导致城市不断扩张,很多单位集资房都是建在环境优美、地理条件优越的新区或者开发区,由于近年来我国大中城市房价普遍上涨,此类房屋价格上涨的更是厉害;

    其三,此类房屋由于是按照单位内部价格进行购买,购买人购买时价格较低;并且在进行二次出售时房屋尚未建好或者正在建设中,出售的价格也是偏低;随着房价的增长及房屋的建成,房价的价格与购买时的价格形成巨大的反差。此三种主要情况的存在,导致以各种理由违约、解除合同的情形普遍出现。



    非本单位职工购买单位集资房是否受法律保护?

    那么出现此类纠纷我们应当怎么办呢?非本单位职工购买单位集资房是否受法律保护呢?

    我们首先要从什么是单位集资房的概念说起?

    1、何为单位集资房?

    单位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而建造的职工住房。单位集资房不同于正规的商品房,他是基于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而给予本单位职工的一种职工福利。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五条规定: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可知,单位集资房属于经济适用房,应当按照经济适用房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

    2、非本单位职工与拥有购买资格的单位职工所签订的房屋/指标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我国《国合同法》确立了鼓励交易原则,对合同效力不轻易作无效认定,在该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有关条款无效的情形。

    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看,明显属于第(五)条,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非本单位职工与单位职工所签订的协议违法了《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3、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但是,《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不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他是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那么就需要看双方说签订的合同是否符合第52条的其他情形,其中**重要的一条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经济适用房属于行政管理范畴,违反行政相关规定就要受到行政的制裁和处罚。所以要分析合同的效力时就要严格的看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比如单位在建房时就明确规定不允许进行转让等等对合同的效力影响。

    单位集资建房,实质上是福利分房的一种,本单位职工仅享有所谓“半产权”。尽管单位仍为产权人,但单位实质上失去了自由处置房屋的权利,除非得到本单位职工的许可。

    作为一种历史性产物,地方政府、有关单位甚至国家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对福利性集资房的转让都作了不少禁止性规定,但这些规定不属于法律、法规的位阶,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在法院的判决中会综合考虑在建房时单位是否明确表示不允许出售、非本单位购房人在签订协议时是否知道单位不允许出售、单位对房屋出售的态度等来综合分析是否损害社会等公共利益。

    在我们房产团队所办理的众多单位集资房法律纠纷案件中,部分法院是倾向于认定合同有效的。但是,在确认合同效力后,对于能否办理过户手续、非单位购房人是否有购房资格、是否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等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来判断案件的情况了。

    查看全文↓ 2018-07-13 12:03:15
  • 133****0072

    集资房是由单位全体职工共同出资修建的房屋,其具有身份属性,必须要是单位职工才有购买的权利,因为集资房价格便宜,有很多人想要购买。那么,非单位职工参加集资房算违规吗,是否受法律保护呢?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定义简述

    单位集资房:是指由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本单位名义统一购买建房用地、施工建设、办证,由单位职工全额投资所建的职工住房。

    单位集资房具有以下特点:1、集资主体既有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也有党机关的内设机构;投资主体为本单位职工。2、由集资单位以其名义购买建房用地,统一设计、发包、管理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等证件主体是集资单位,房屋竣工后由集资主体按既定方案将集资房分配给参与集资的职工。3、由单位职工全额投资,多有未经本单位同意不得转让的规定。4、地理位置优越,建造价格低,增值空间大。

    单位集资房不同于商业化建房,它是基于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严格按照政府的政策规定而实施的一项企业职工福利工作。

    二、非单位职工参加集资房算违规吗,是否受法律保护

    第一种情况:单位集资建房目的是只解决本单位的无房户及住房困难户,只有符合条件的单位职工才能购买,不允许对非本单位职工销售,非单位职工参与,是违规的。

    第二种情况:如出售个人名下的集资建房,根据集资建房相关规定,需5年后才能上市交易。

    根据《城市房地产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营房地产必须取得房地产开发资格。

    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无效合同,自始就不产生法律效力。

    另外,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对集资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买卖纠纷不适用。

    《**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单位集资建房目的是只解决本单位的无房户及住房困难户,只有符合条件的单位职工才能购买,不允许对非本单位职工销售,非单位职工参与,是违规的。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查看全文↓ 2018-07-13 12:02:56

相关问题

  • 这就是小产权房,国家正在完善法律,对其进行管理

    全部3个回答>
  • 原则上不允许。

    全部2个回答>
  • 集资房,,基本都有单位的福利性质;单位的福利分使用权房是免费的;获得了产权的,动迁时有动迁补偿。

    全部3个回答>
  •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以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的一种方式。产权全部是单位员工个人集资房对于产权全部是单位员工个人的情况,因为产权属于员工个人即转让人,即使单位内部规定,员工不得转让,但是该规定系单位内部规定,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并且《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1999年5月1日施行)第五条规定:“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

    全部3个回答>
  • 单位职工集资建房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是政策性住房,单位集资房满足一定条件也是可以进行交易的,那单位集资房交易条件是什么呢?单位集资房满足必要条件的可以买卖:职工是否拥有完整独立的产权,同时还要了解单位有无特别限制的条款,比如有的单位就要求只能在职工内部买卖,不能对社会上的其他购房者销售。有些还需要取得房产管理部门对外出售的许可。如果职工是全额集资,将来可以办理100%的产权,在产权证领取后,补交土地出让金以后,可以自由上市交易;如果职工只是部分出资,将来为职工办理的不动产权证就是是部分产权,另一部分产权属于单位。职工想要转让部分产权的集资房,首先要取得合法的不动产权证,其次,要经过产权共有人单位的同意,并且单位具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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