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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子的时,购买了屋顶花园,为何在办理《房地产证》时却没有反映出来?

154****6980 | 2013-03-14 18: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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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4****3685

    这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屋顶空间是一个公共空间,是不能销售的,它不符合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所以在办理产权登记时没有体现出来。
    购房者只能从所签订的购房合同中体现其对屋顶的使用权利,但其产权并未得到现行法律、法规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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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屋顶空间是一个公共空间,是不能销售的,它不符合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所以在办理产权登记时没有体现出来。购房者只能从所签订的购房合同中体现其对屋顶的使用权利,但其产权并未得到现行法律、法规的保障。

  • 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屋顶空间是一个公共空间,是不能销售的,它不符合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所以在办理产权登记时没有体现出来。购房者只能从所签订的购房合同中体现其对屋顶的使用权利,但其产权并未得到现行法律、法规的保障。

  • 一般来说高层的电梯房 物管也不允许自建花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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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房合同中约定好赠送45平米的露台,交房时却没有兑现!李女士经过多次与开发商协商后,得到的答复却是:笔误。同时只愿赔偿两年的物业费。 专业人士表示,约定赠送面积交房却不兑现的情况属于开发商违约,业主有权利要求开发商履行买房合同承诺,如果开发商真的不能履行,业主有理由要求开发商做出相应赔偿。 案例: 李女士在位于西安市长安区的一小区买了套房子,当时合同上承诺,交房时会随房子赠送一个45平方米的露台,不会将其计入商品房面积,李女士说,自己就是冲着这个赠送的面积,购买了位于顶层的房子,可交房时,说好的露台却没有赠送,开发商只愿赔偿两年的物业费。2016年1月3日,该小区开发商工作人员表示,当时合同里写的赠送面积是“笔误”。 业主:当初冲赠送面积才买的顶层 李女士说,2011年,她以每平方米8000多元的价格,买下该小区第十七幢二单元顶层的房子。“当时开发商承诺说,如果买顶层,就赠送一个面积为45平方米的露台,我想着有了这个露台,家里很多东西就有地方放了,而且夏天时,还可以在露台上休闲、招待朋友。”李女士说,2013年交房时,她却发现,说好的露台不翼而飞了。“交房时,我提出想去露台看看,却发现顶层的楼门是锁着的,上去看了一下,并没有和我家有关系的露台,而是一个公共的楼顶。”李女士说。 在李女士提供的购房合同上可以看到,合同的第十一条第二款写着:“本合同项下商品房附赠旁/顶约为45平方米的花园/露台/平台(具体面积以交付实际为准),附赠面积未计入本合同项下商品房计价面积……” 小区第十七幢二单元11层是李女士的家,上面是顶楼,推开门,是一个公共平台,的确没有任何露台设置,李女士也无法单独使用这个顶层。 李女士说,她多次找开发商协商此事,可每次都被推脱。“开发商说,可以给我免两年物业费,我肯定不能同意,45平方米的露台价值十几万呢,两年的物业费才多少钱,而且如果一开始我知道不送露台,肯定也不愿意买顶层啊!” 开发商:补偿难达成尊重法院判决 3日下午,我们联系到该小区开发商工作人员岳女士,岳女士表示,她了解过此事,确实是合同上写了给业主赠送一个45平方米的露台,不过这个属于“笔误”,是写合同时工作上的失误,为此他们也主动表示,愿意给业主一定的补偿,可业主提出要补偿一个车位,这个对他们来说很为难。 岳女士说,目前业主已经为此事向法院起诉,公司也尊重法院的判决,如果法院判公司赔偿,公司一定执行。 律师:开发商违约应履行合同或赔偿 陕西某事务所主任陈律师表示,购房合同里明确,给业主赠送一个45平方米的花园/露台/平台,交房时却没有赠送,这属于开发商违约,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如果开发商实在无法履行,业主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让专业的评估机构评估,相同面积、相同位置的露台的价值,开发商依据此标准赔偿业主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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