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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二手房买卖中的购房陷阱?

156****8278 | 2013-03-22 10:25:34

已有4个回答

  • 152****8399

    1、“卖房者”非房主。对策:购房人可到房管局产权登记部门查询,如卖房者非该二手房的产权人,购房人应立即中止交易。因为其中可能存在欺诈,即使不是欺诈,购房人能否取得产权也存在风险。2、卖房人是二手房的共有人之一,且未得到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对策:要求该卖房者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的证明。如果出卖人为已婚,买卖行为还需取得其配偶的确认;购买二手公有住房,应取得共同居住人同意。3、卖房者只是使用权人。对策:只要卖房人未取得完全产权,交易都不可信。4、房产上存有法律不允许自由转让或者禁止转让的障碍。对策:如该二手房已被查封或者抵押,则可在解封或消除抵押负担后,方可与之交易。5、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房人又将该房转卖他人,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致使先前的买卖合同无法履行。

    查看全文↓ 2013-03-22 17:24:45
  • 144****2608

    谨慎就对啦~~

    查看全文↓ 2013-03-22 11:16:48
  • 148****2799

    5、户口迁出要慎约时间和责任按照通常的交易习惯,卖方应当在房屋过户或交房前将户口迁出。但有时由于卖方暂时无法找到能够落户口的地方或因子女就学等原因,交易中卖方会要求推迟户口迁出时间。这就要求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迁移户口的问题进行约定,约定户口迁出时间及违约责任。作为买方,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也可要求预留少部分房款作为抵押,待卖方将户口迁出再交还。鉴于户口一般无法强制迁出,买方对户口迁出延迟问题应当采取慎重态度。6、约定违约偿付时间虽然在订立合同时买卖双方主观上都希望能够履行义务,顺利完成交易,但因房产交易复杂且金额较大,有时会出现意想不到的状况,导致违约行为的产生。二手房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比例一般有明确的条款注明,但对于偿付时间却没有具体约定,这会导致违约方据此拖延支付时间,使条款的实际约束力和执行力下降。为了避免出现扯皮现象,签署合同时要明确写清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以及违约金的偿付金额和时间,遵循的原则就是双方责任和权利对等。7、前期费用要结清如果房屋能够顺利过户,那就皆大欢喜,但这时交易还没完成。交房时物业交验不得马虎,水、电、煤、电话、宽带、物业管理费等生活费用一定要认真结清。由于双方疏忽,没有在房屋交接时对日常生活费用进行结算,日后买方入住后收到上述账单时,再回头找卖方结算为时已晚,这类问题在二手房交易后经常出现。

    查看全文↓ 2013-03-22 11:15:06
  • 138****8939

    1、核实房主真实身份签订买卖合同的前提条件是买卖双方检查签约主体的真实性,主要是购房者核实房主的身份、业主证件的真实性,尤其是在买卖双方自己进行交易而没有第三方作为居间担保的情况下,以防不法之徒假造房主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进行欺诈,**大限度地规避资金风险。房产交易属于大宗交易,买卖双方都希望交易过程安全稳妥,**有效的方法是委托专业律师验证买卖双方的真实身份,确认房屋产权无纠纷,对交易行为进行制约。2、维修基金要结清买卖双方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维修基金的结算方式,但有时过于笼统,只写“送”或者“不送”。事实上,房屋交接时还会遇到例外情况,即卖方尚未缴付维修基金或维修基金部分已经使用。由于买卖合同中约定不明确,卖方可以认为维修基金是“送”的,未缴部分或不足部分当然由买方自行缴付;而买方也可以认为,卖方应当足额缴付后,再将维修基金移至买方名下。所以,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维修基金的结算数额。3、附属设施**好在合同中约定一般来说,买方在交房时会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修及附赠家电、家具等事项进行验收,往往在交房时看到的家具家电等附属设施不像签订买卖合同时那么完好和数量齐全,不少二手房交易还因此产生纠纷。所以,建议在合同中明确所赠家具、家电的数量和品牌,抑或采用图像资料作为合同附件,交房时就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验收附赠的家电、家具。4、房款分两次支付**安全购买二手房付款方式由买卖双方协商决定,一般有一次性付款和按揭贷款两种方式。按揭贷款付款问题相对不大,但在一次性付款中经常出现“卖方不愿先过户,买方不愿先付款”的情况。其实,在实际操作中,买方可将房款分为**和尾款两部分在不同时间段支付给房主,其中尾款的支付时间可约定为房产过户的日期,如此操作可以**大化地为买卖双方规避交易风险。

    查看全文↓ 2013-03-22 11: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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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有以下陷阱主要是中介公司骗人的方式,除了吃差价外,还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消费者买、卖房子时,和消费者签订“霸王”合同,只收钱,不办事。2、乱收中介费,房子还没看,先让买主交几百甚至几千元看房费。3、收了购房款,立即卷铺盖逃走。4、搞房源欺诈,隐瞒房屋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房源。5、虚夸房屋面积,一套房夸大五六平方米甚至十多平方米。6、转卖买主或卖主,中介公司成了“二道贩子”。不少中介公司内部卖房源,一套房子,再卖给其他***,中介公司联合起来赚看房费、中介费。7、串通业主引买家上钩,骗取定金,不少中介公司还和卖家串通一气,热情地让买家看房验房,等买家有意交纳了定价后,卖家却突然反悔,称房屋不卖了,而买家交纳的定金,中介却不退还,和卖家私分。

  • 二手房交易买卖中,购房陷阱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1.中介公司除了吃差价外。2、消费者买、卖房子时,和消费者签订“霸王”合同,只收钱,不办事。3、乱收中介费,房子还没看,先让买主交几百甚至几千元看房费。4、收了购房款,立即卷铺盖逃走。5、搞房源欺诈,隐瞒房屋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房源。6、虚夸房屋面积,一套房夸大五六平方米甚至十多平方米。7、转卖买主或卖主,中介公司成了“二道贩子”。不少中介公司内部卖房源,一套房子,再卖给其他***,中介公司联合起来赚看房费、中介费。8、串通业主引买家上钩,骗取定金,不少中介公司还和卖家串通一气,热情地让买家看房验房,等买家有意交纳了定价后,卖家却突然反悔,称房屋不卖了,而买家交纳的定金,中介却不退还,和卖家私分。

  • 1、产权状况陷阱。定金协议或买卖合同签订前,应到房屋所在区域的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产权状况调查,了解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限制或禁止转让情形。如果事先未引起重视,到办理产权过户时才发现房屋不能转让,则可能给购房人造成很大的损失。2、房屋类型陷阱。定金协议签订前应查看业主是否取得产权证,并根据产权证等记载确定房屋类型。避免实际交易时才发现由于尚未取得产权证而不具备交易条件,或所购房屋类型不符合购房人需要而造成损失。例如,需要的是非居住用房,则应购买商业用房,因为商业用房才可办理营业执照。若购买住宅房,购房人将无法实现预期用途。3、合同签订人陷阱。根据产权证确定产权人,若部分产权人或由非产权人签订合同,应要求其提供未到场产权人出具的委托书。否则若未到场产权人以合同签订人未取得委托为由主张合同未成立,购房人仅能向合同签订人追究缔约过失责任,即由于合同未成立造成的直接损失,且举证责任在购房人。4、模糊付款方式陷阱。买卖合同应对付款流程及交易中各项事项作出明确、具体约定。约定履行过程中会出现的各种情况该如何解决,付款时间、付款周期等出现问题如何承担责任等。

  • 陷阱一房屋买卖前,验证产权证是买房人一般都不会忽略的环节,但产权证的真实性并不是所有人都会考 虑的。**直接、有效的防范方法,是到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进行查询,核实产权的真实性。陷阱二出卖人具有合法处分权,是保证“二手房”买卖行为合法有效的基本条件,否则可能导 致买卖合同无效,这是二手房买卖中常见的“陷阱”。要想避开这个陷阱,买房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出卖人必须是产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如果房屋有多个共有人需要全体共有人,共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出卖人为已婚,买卖行为需要取得其配偶的确认,购买二手公有住房, 应取得共同居住人同意。陷阱三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如果卖房人又将该房屋卖给他人,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致使先前的买卖合同 无法履行。“预告登记”是避免这一陷阱的有效手段,但买房人要注意,必须在预告登记后三个月内去办理申请产权变更登记,超过三个月未申请的,预告登记失效。陷阱四购买的房屋正由出卖人或承租人居住的情况下,在买房人付款后,如果房屋居住人拒不交付房屋, 买房人仍会无房可住。为避免这一陷阱,在购买这类房屋时,买房人应在房屋腾空,具备交付条件后再交付房款并在付款后立即接收房屋。陷阱五一些没有办理产权证的房屋,是因为存在难以解决的问题(如开发商欠缴政府费用、设计变更未经 批准),可能在长时间内无法取得产权证。如购买此类房屋,先要把未办理产权证的原因弄清楚,对未来风险有充分预期,再决定是否购买。陷阱六如果房屋存在被抵押、被法院查封情况等产权受限制的情况存在,买房人在购买房屋后,将无法顺 利取得所有权,甚至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买房人应事先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查询,如存在上述情况 ,不要购买。陷阱七为卖出房屋,卖房人经常会向买房人提供虚假信息和承诺,但有些内容并未写进合同中。事后,当 买房人发现问题时,有苦难言。为避免这个“陷阱”,买房人应就关心的问题询问卖房人后,尽可能去核实情况的真实性,同时要求将这些内容写进合同里。陷阱八原房主如果欠缴暖气、水、电、有线电视等费用,会导致买房人无法正常使用这些附属设施。买房 人首先要了解清楚相关情况,同时把法律责任明确写进合同当中来约束卖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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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手房不是开发商直接卖房,而是由从开发商手里买房的人,由于各种原因,需要把房子再卖出去。也有的二手房是房主由于继承或者别人抵债或由于赠予等原因获得的房产,现在需要变现。更有的二手房买卖是因为原业主的婚姻有变故,或是出国定居等事由所致。由于卖二手房的原因各不一样,而且二手房的出处和背景各不相同,所以说二手房在交易时,更容易遇到法律障碍。注意事项之一:在拆迁区的二手房买卖有些房子适合居住,有些临街房适合做生意,如经营餐饮或小百货或其他经营。有些投资人急于在城市中心区或热闹繁华处购买临街门脸房,其目的或者是买了以后经过装修,将其出租,以此收回投资。或者是买了以后,根据市场情况,经过装修改造,经营风味餐厅或专卖店。因为房子是临街而且投资人考虑的是经营,所以在谈房价时,价格走势较高。在购买时买卖双方并没有什么大的争议,二手房买卖顺利完成。谁知当新主人刚开始经营,就接到拆迁通知,而且该条街全部都在拆迁之列。因为某开发商已经在此处获准开发建设一豪华住宅区和写字楼,开发商愿意根据国家有关拆迁规定给被搬迁人一定的经济补偿。这些经济补偿对一般的旧住宅区的住房应该还是合适的,但对于这位因投资而高价从旧房主手里买来的临街房再进行改建装修的人来说就是十分不合适的。而开发商决不会因为这位投资人因多出钱装修和买临街房而给予其更多的补偿。这就需要提醒那些想要在旧城区进行投资购房的人,在进行购房前,一定要了解该区域是否在拆迁之列,是否有开发商将在此地开发项目,国家是否在近期或远期将此地区列人旧城改造等。否则,盲目投资不但不会有所赢利,而且会使投资人在经济上遭受损失。注意事项之二:已有银行按揭的二手房买卖有一购房人在选择了几处住宅后,**终还是确定在一处早已完工的住宅区买二手房。该住宅区的绿化已经完成,小区内各种设施都已齐备,经联系,该小区有一客户欲将其已居住一年有余的住房卖出,原因是要出国定居。经全面考察,买卖双方决定成交。二手房主人告诉购房人,因开发商尚未办下大产权,所以其所拥有的住房的小产权证自然也未办下来。他主动出示了其购房时与开发商签署的买卖契约,于是双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卖方高兴地拿到了房钱,买方如愿以偿地住进了向往已久的现代化新建住宅。但是好景不长,没过几天,开发商派人前来催促,告诉新房主原房主拖欠银行的按揭贷款,开发商作为连带保证人,要负责催促原房主向银行还款,否则,开发商要收回该房产。这时这位二手房购房人才如梦初醒,原来自己买的二手房是有债务的房产,只要原房主没有向银行还清借款,尽管有购房合同,开发商会随时收回房产的。在购买此类的二手房时,购房人应该全面了解该房产的所有情况,包括审查原购房契约,审查房产证和土地证和原开发商的"五证"。如二手房的主人申请了银行按揭,要审查原借款合同。如办理了抵押,还要查验抵押登记手续。根据目前情况看,大多数的新住宅在销售时,都有银行提供按揭贷款,一般贷款的期限都在10年至20年间。在这10年到20年间,又会有大量的原购房人会将自己已进行按揭贷款的住房或是已经办理完抵押贷款的住房再次转手,这就会给二手房买卖市场提出大量的问题,市场应该怎么样面对如此大量的二手房买卖?像这类二手房的买卖程序应该是较为复杂的,但是如果处理得当,仍能顺利完成交易,而不会留有法律隐患。当二手房购买者选定一处此类的二手房时,首先要理清该二手房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和当前的法律状态。如果是二手房的主人已经与原开发商办理完产权变更手续,并且已经拿到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那么情况就较为简单,二手房购买者只需与二手房主人就二手房价款问题谈妥,然后办理二手房的具体过户手续即可。如果是二手房主人尚未从开发商处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而且还欠着银行的贷款,开发商仍为该房产的主人向按揭银行承担着连带还款的责任,这时二手房购房人就要格外谨慎。因为这时该二手房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就不仅是二手房主和二手房购买人,而是涉及二手房主与银行的借贷关系和开发商与银行间的担保关系,以及二手房主人与开发商的担保与被担保关系,每一个法律关系的变化都影响着另外一个法律关系。虽然二手房的主人与银行的关系是借贷关系,二手房主人是债务主体,但房产却是抵押担保物。一旦二手房的主人不能按期如数向银行还款,银行作为债权人一方面可以径行向债务人二手房主人直接追讨,另一方面也可以向债务人的连带保证人开发商直接追讨债务人的欠款。如果开发商作为保证人履行了保证人的责任,代债务人--二手房主人向银行还清了债款,回过头来,开发商就有权利直接向债务人--二手房主人要求履行法律责任,直至收回住房。所以对于二手房主人来讲,开发商就是或然的债权人。在此类二手房买卖中,如果买卖双方有意向达成交易,买方应与卖方一起先征得银行和开发商的同意。对此类交易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如果买方能一次性向卖方付款,程序也相对简单,由二手房的主人一次性向银行还清按揭贷款,终止原借款合同。如有抵押登记应办理抵押解除手续,再请开发商与银行解除阶段性连带保证担保法律关系,接着解除二手房主人因开发商为其担保而建立的反担保法律关系,**后由二手房主人在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向二手房购买人办理产权转让手续。二是如果买方不能一次性向二手房主付款,而是采用银行按揭贷款方式,则二手房主人可以推荐买方向其贷款行申请贷款,即将原借款人换成新的买主。当然这样做首先要经过原按揭银行的同意和认可,并与银行办理新的贷款手续,终止原来的贷款协议。同时还要与开发商取得联系,征得开发商同意,终止开发商为二手房主人的担保协议,而由开发商与银行对新的二手房业主重签担保协议。这样每一个环节都要重新走一遍。原来的法律关系需要重新调整,新的法律关系需要重新建立。二手房购买人也可以选择在另外一家银行进行按揭贷款,但这样做,原二手房的主人与原借款银行的法律关系就需要终止。也就是说,需要二手房购买人向二手房主人一次付清其向银行的借款,否则,无法了结原二手房主人与其贷款银行的法律关系。这样做会使程序较为复杂,因此**好的办法是二手房购买人与二手房主人达成一致意见,请二手房主人的按揭银行仍然做二手房购买人的银行,这样操作,程序就较为简便,法律障碍就少多了。所以购买此类二手房的投资人应首先弄清楚二手房的主人是否已付清全款,是否已经拿到产权证和土地证。如果是银行按揭的话,要弄清楚贷款期限,尚剩多少期贷款未还。除此之外,还要知道在办理二手房转让时,银行和开发商是否给予配合,如果不配合怎么办?因为此类二手房复杂的法律关系,决定了此类二手房的主人一人是不能完全决定该二手房的处置的,他需要与其他有关人员协商才能确定如何处理该房产,所以在选择与购买此类二手房时应当格外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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