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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婚后没还完的贷款部分算夫妻共有?

142****3857 | 2013-04-10 17:4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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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3****9710

    从你的结婚证记载日期起,你的房屋的负债算是共有的资产,不过是负的.如果你两年内离婚.你要给你老婆你每个月还款额的一半乘以婚姻存续月数.例:你每月还2500.还了一年,离了.房子判给你.你要给你老婆2500/2*12=15000元,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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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是的。从你的结婚证记载日期起,你的房屋的负债算是共有的资产,不过是负的.如果你两年内离婚.你要给你老婆你每个月还款额的一半乘以婚姻存续月数.例:你每月还2500.还了一年,离了.房子判给你.你要给你老婆2500/2*12=15000元,1.5万元. 从你的结婚证记载日期起,你的房屋的负债算是共有的资产,不过是负的.如果你两年内离婚.你要给你老婆你每个月还款额的一半乘以婚姻存续月数.例:你每月还2500.还了一年,离了.房子判给你.你要给你老婆2500/2*12=15000元,1.5万元.

  • 简单地说,该房产归购房一方所有,如果婚后共同还贷,对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应当分割。理论依据可参照“**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的第十条”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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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前买的房子,婚后还在还贷,不算是共同财产,属于付**的房主的一方财产。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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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 目前拆迁补偿有两种 一种是按人口补偿 这种办法适用于旧村改造的房子 比如说棚户区的改造就适用这种办法。一种是按拆迁面积来补偿 这种办法使用于城市改造工程。向您问的这个问题就是属于城市改造工程所以是按照面积来补偿。  第二 如果面临拆迁 还有贷款还没还清的话。您有两中办法选择:  一种是选择回迁。这个选择是您在拆迁期内继续还贷款直到拿到新房子。  二种是选择现金结算。就是说;现在花了50万买了一套二手房 贷款20万。3年后拆迁,拆迁时房子的市值价是70万,3年内一共还款了6万还欠银行14万。那么拿到手得钱应该是;70万减去银行的14万贷款等于5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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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两年前,我和丈夫买了一套总价140多万元的房子,办了20年的按揭贷款。如今两年过去,房贷才还了十分之一,生活却过不下去了。我们俩冷静思考之后,决定平静地离婚。要离婚,就必须分割房子,这套房子几乎是我和丈夫全部的共同财产。拿房子的一方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来补偿对方,这是我和他定下的初步方案。可问题是,房子里有**款、增值款和已偿还的按揭款,还有未偿还的按揭款,具体怎么分割呢?我和他都不太懂法律,能从法律的角度帮我们分析,给我们提出一个合法合理的分割方案吗? 答:诚如你所言,房子的分割,就是一人拿房,一人拿钱。至于谁拿房、谁拿钱、拿多少钱,这就要先由你们自行协商了。如果协商不成,你们可以请求法院依法评判。 先来看谁拿房。在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法律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决定谁是新的房主:其一看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其二看谁更需要房子;其三看按揭贷款的偿还能力;其四看如果一方得到房,是否有能力拿出钱补偿对方,等等。综合考察这些因素,决定房产归一方所有,同时由获得房产的一方补偿另一方。补偿的项目一是**款的一半,二是已偿还按揭贷款的一半,三是房屋增值的一半。法律上的分割方案基本上是这样的,这个方案也可供你们协商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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