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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住房出售时,是否需缴纳营业税?

132****9188 | 2013-04-22 17: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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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2****2945

    (一)个人购买并且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个人在出售时免征营业税。
    (二)个人购买并且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个人在出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原价后的差额计征,税率为5%。比如,李先生1999年10月份购买了一套房子,花了40万元,**近想把这套房子卖出去,大约售价为50万元,由于这套房子的购买时间不到一年,李先生在出售这套房子时应缴纳的营业税是这样计算的:(50万元-40万元)×5%=5000元。
    (三)个人自建自用的住房,在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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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1、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2、新建商品房以合同备案时间为准;二手房以产权登记时间为准。

  • 标准:1、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2、新建商品房以合同备案时间为准;二手房以产权登记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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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文件规定,自1999年8月1日起,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此项优惠政策仅限于房改房。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琼地税发〔1999〕352号)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有关规定,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经房改部门批准,按建筑安装成本集资合作兴建的职工住房(即集资房),2010年12月30日前销售的,暂免征收销售不动产环节的营业税; 2010年12月30日后(含)销售的,应按规定征收销售不动产环节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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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2、新建商品房以合同备案时间为准;二手房以产权登记时间为准。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第一点的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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