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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交付的屋出现质量问题的,买方该如何处理?出卖人负有哪些义务?

153****1287 | 2013-05-13 11: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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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1****6665

    (1)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采取加固补强的方式来完成对工程质量缺陷的修复,这会保持社会的稳定,更能公平合理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房屋交付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在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下,出卖人应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其他损失的,则应由出卖人承担,这是《建筑法》第60条、《合同法》第111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1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等所明确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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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处理意见如下:    (1)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采取加固补强的方式来完成对工程质量缺陷的修复,这会保持社会的稳定,更能公平合理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房屋交付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在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下,出卖人应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其他损失的,则应由出卖人承担,这是《建筑法》第60条、《合同法》第111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1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等所明确规定的义务。

  • (1)如经确定属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2)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采取加固补强的方式来完成对工程质量缺陷的修复,这会保持社会的稳定,更能公平合理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房屋交付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在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下,出卖人应在保修期内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其他损失的,则应由出卖人承担,这是《建筑法》第60条、《合同法》第111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验管理条例》第31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等所明确规定的义务。(4) 如超过保修期内出现的非主体及基础结构质量问题,属于公共部位、公共区域的由物业公司组织维修,属于房屋自有部分的,有买受人自行负责维修。

  •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或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 若出现房屋质量问题可以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处理:(一)收房时发现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如果收房时发现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认为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经专业机构检验确实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拒绝收房,并可以要求开发商解除合同及赔偿损失。(二)购房人在装修入住后,如果出现质量问题,要确定该质量问题是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还是装修的问题:1、如果是装修的问题,在保修期内只能找装修公司维修并要求赔偿损失。2、如果是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购房人首先向开发商提出要求维修,或者在自己维修完后,要求开发商承担全部的修复费用和因为修复而给自身造成的合理损失。如果该质量问题经多次维修仍不能有效解决,并且影响到购房人的正常居住,购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这里的损失包括装修的费用、房款的利息、损害的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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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采取加固补强的方式来完成对工程质量缺陷的修复,这会保持社会的稳定,更能公平合理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房屋交付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在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下,出卖人应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其他损失的,则应由出卖人承担,这是《建筑法》第60条、《合同法》第111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1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等所明确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