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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什么时候开始征收?征收对象和条件是什么?

157****0768 | 2013-06-13 16:33:25

已有2个回答

  • 135****7071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查看全文↓ 2013-06-13 18:02:02
  • 147****3432

    江门现在还没有开始征收房产税哦。

    查看全文↓ 2013-06-13 18: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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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房产税开始征收的时间:相关人士预计房产税2022年全面开始征收。房产税的立法工作虽未出台,已经在进行之中,查阅了相关资料,从2015年起,正式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房地产税法的出台预期一度高涨,但从在2015年至2018年期间,房地产税立法止步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备审议立法项目日程。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公布,房地产税法被列入条件比较成熟,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列入立法规划一类的立法项目,理论上应当完成,当情况发生新变化,确实难以按计划提请审议的情况下,或者需要调整的,有关方面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说明。综上所述,在2018年3月-2023年3月的五年之间,房地产税法应当完成立法或提请审议,因此房产税看起来已经离我们不远了。

  • 开征房地产税是确定的,只是时间表还是未知数。据报道,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近日表示,房地产税法草案已经完成,**快2017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按照中央的部署,应该是在2020年前实施,还有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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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产税不会立即开始征收,而必须要通过一系列立法程序。财政部部长肖捷指出,力争在2019年完成全部立法程序,2020年完成“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改革任务。房产税征收标准: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买买房子要注意房屋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如果自己的房屋在交纳房产税的范围内,就要履行自己的义务,及时的交纳房产税。以上就是关于房产税如何征收和房产税征收范围是什么的相关介绍,大家可以针对上述事实详细的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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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8号)的相关规定:1.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这里“建成”的概念应理解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结转为“固定资产”科目,或者实际投入使用。2.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的,自使用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所谓“验收手续”,应当是房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手续,也就是常说的“质检站”。3.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临时性房屋,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4.企业停产后对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征免。企业撤销后,对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对撤销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的,应从使用次月起征收房产税。5.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的房屋,在办理验收手续前或未出售前出租的,自签订出租合同支付租金时间或实际取得租金之日起发生房产税纳税义务;出借的,自出借之次月起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均有相关规定。6.根据国税发〔2003〕8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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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8号)的相关规定:1.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这里“建成”的概念应理解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结转为“固定资产”科目,或者实际投入使用。2.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的,自使用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所谓“验收手续”,应当是房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手续,也就是常说的“质检站”。3.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临时性房屋,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4.企业停产后对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征免。企业撤销后,对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对撤销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的,应从使用次月起征收房产税。5.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的房屋,在办理验收手续前或未出售前出租的,自签订出租合同支付租金时间或实际取得租金之日起发生房产税纳税义务;出借的,自出借之次月起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均有相关规定。6.根据国税发〔2003〕8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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