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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商品房屋转让的保修责任是怎样确定?

141****0394 | 2013-06-19 17:5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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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7****6686

    新建房屋转让后,转让人应当自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对新建房屋承担保修责任。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由转让当事人在转让合同中约定,但不得低于2年。屋面漏水保修期不得低于3年。
    新建房屋在保修期内发生再转让的,原房地产转让人应当按照原转让合同,继续承担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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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建房屋转让后,转让人应当自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对新建房屋承担保修责任。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由转让当事人在转让合同中约定,但不得低于2年。屋面漏水保修期不得低于3年。 新建房屋在保修期内发生再转让的,原房地产转让人应当按照原转让合同,继续承担保修责任。

  • 新建房屋转让后,转让人应当对新建房屋承担保修责任,根据建设部规定,屋面漏水保修三年;墙面、厨房、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等渗漏保修一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保修一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保修一年;卫生洁具保修一年;灯具、电器开关保修半年;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保修一年。

  • 1、在保修期限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2、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3、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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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屋住宅质量保修期,为工程质量保修期扣除房子验收到交付的时间来确定。另外,根据国家规定,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要向用户明确保修项目和期限,任何项目的保修期限都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低保修期限。

  • 保修期限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是这样规定的,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低保修期限分别如下: 1、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低保修期限为5年;2、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4、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这里所说,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这是施工单位对开发商承诺的保修期限,从竣工交付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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