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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房屋买卖转让后的保修责任应该谁承担?

152****5184 | 2012-12-25 15: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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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5****8134

    新建房屋转让后,转让人应当对新建房屋承担保修责任,根据建设部规定,屋面漏水保修三年;墙面、厨房、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等渗漏保修一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保修一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保修一年;卫生洁具保修一年;灯具、电器开关保修半年;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保修一年。

    查看全文↓ 2012-12-25 15: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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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新建房屋转让后,转让人应当自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对新建房屋承担保修责任。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由转让当事人在转让合同中约定,但不得低于2年。屋面漏水保修期不得低于3年。 新建房屋在保修期内发生再转让的,原房地产转让人应当按照原转让合同,继续承担保修责任。

  • 房地产交易契税由卖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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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建房屋转让后,转让人应当自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对新建房屋承担保修责任。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由转让当事人在转让合同中约定,但不得低于2年。屋面漏水保修期不得低于3年。 新建房屋在保修期内发生再转让的,原房地产转让人应当按照原转让合同,继续承担保修责任。

  • 您好:签订了买卖合同,就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履行各自应尽的义务。如果合同里没写清楚定金和居间服务费的金额则另当别论。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 有人回答“没交定金就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我在这再说一点,从您在合同上签字的那一刻起您就已经算是默认合同中所约定的条款,合同就已经生效了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了,其中又有中介这个居间方在场,如果违约中介就是有力的证人,合同就是有力的证据。

  • 属于建设单位保修范围内的保修费用理所应当由建设单位自己承担;属于业主人为使用导致的维修费用,应该由责任人承担;但属于人为使用导致的维修费用,如果找不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是全体业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九条的法律规定,“经业主共同决定,”仍然可以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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