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对“合理期限”进行了明确,该解释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解释又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二、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延期交付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三、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全部4个回答>我3月份在南宁江南华府贷款买房,到现在7月份了贷款还没下来??其他人都交房了。我该怎么办?
138****9522 | 2013-07-06 12:29:10
已有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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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6616
建议到银行了解具体的情况,为什么不放款,是因为你的收入问题还是?
查看全文↓ 2013-07-08 15:11:51 -
136****6582
你应该到银行了解下,为什么你的款还没有放下来,需要加贷款人还是加**。
查看全文↓ 2013-07-08 11:4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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