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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拒绝收楼?

144****9821 | 2013-07-09 10: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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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8****6600

    首先,交楼必须是发展商。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承担起向业主交楼的责任并认真履行交楼的各项义务,不得逃避责任,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交楼。
    如果不是由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商来行使交楼责任的,业主可以拒绝收楼。其次,业主要求发展商出具建委统一印制的“广州市商品住宅业主收楼表”,表内对地板或地面、墙面、门窗、防盗门及呼叫设施、厨房设备、厕所、沐浴、浴缸、供水、排水设施、供电照明设施、有线电视、电讯设施等逐项列出,业主验收满意,签名后方表示已交楼,如业主对某项验收不满意,可拒签,发展商必须重新维修至符合标准为止。
    除此之外,业主要发展商出示小区综合验收合格证或分阶段验收合格证,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如果发展商不能出示或出具这方面资料,业主可以拒绝收楼。业主拒绝收楼后,发展商要尽快将不合标准的项目办好,由此耽误的时间由发展商承担责任。超过双方约定交楼期证的,业主可投诉发展商延期交楼,并追讨延期交楼滞纳金,物业管理公司在业主来收楼或拒绝收楼期间,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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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可以拒绝收房的。在房地产开放商将房子交给业主手上之前,所有房子的门窗等的物品都必须是完好无损的,而且原建筑必须要没问题以后才能交到业主手上,所以业主在收房之前,需要进行验房,就是要将房子里面原建筑构造要检查清楚,无问题,门窗等的物件也无损坏。所以如果在检查的时候,有发现任何重大点的问题建议不要相信房地产开发商的话,先需要维修好,才能进行签字验收。但是如果只有一点小问题,也可以先签字验收或者不放心也可以拒绝签字收房,等房开和物业管理处维修好以后,再次检查验收没问题以后才签字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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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很多新房主来说收房是一件大事,毛坯房收房是个很关键的一步,收房关系以后生活的质量问题。所以收房是很关键的一步,收房前一定要先进验房,如果验房不合格就要拒绝签收房屋。那么业主们如果拒绝收房对于开发商有什么后果,们一起来了解下。1、承担在房屋未交付前这一段时间的损毁、灭失的风险。对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承担,《合同法》142条做了如下规定: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所以在这一段时间里,开发商仍然要对们的房屋负责,万一发生了损毁、灭失的事故,开发商仍然要承担责任。2、对于们的贷款,开发商仍然要对银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们的借款合同中,开发商要承担办理产权证,并将办好的产权证直接交给银行的义务。如果无法顺利收房,产权证自然也就无法办理。在产权证没有交付银行之前,开发商要就们的贷款向银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这就意味着,在此期间,一旦们不按期还款,银行可以选择起诉开发商(当然,也可以选择起诉们)。直到办好了产权证,并交付给银行质押,开发商的担保责任方能解除。3、面临逾期交房被起诉的风险。一旦无法顺利交房,就会产生逾期交房的事实。虽然是谁的原因导致了逾期交房还无定论,但业主因此而取得了起诉权。对于这一点,开发商是比较头疼的。一旦业主起诉,他们虽然不一定会败诉,但是为此要请律师,要出庭,甚至还要面临二审,很麻烦。弄不好还会败诉,承担败诉的后果。拒绝收房,业主承担的只是有限的风险,而开发商承担的风险要远远大于业主。而**严重的集体拒绝收房,将可能会给开发商带来致命的打击。如果被媒体盯上了,企业的形象就完了,这可不是用金钱来衡量的,多年的苦心经营就可能毁于一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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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收房的时候,如果遇到以下的这几种情况是可以拒绝收房的,所以要先进行判断,之后再在收房的协议书上签字,不要还没有见到房屋,本身就着急收房。1、没有取得三证一书一表,开发商也无法提供三证一书一表的原件。2、已经超出预期的交房时间,经过再三催告之后,仍然无故延迟交房。3、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与合同规定的配套环境不符。4、实际交付的面积比原来合同所规定的面积误差超过3%。5、房屋本身的质量太差,并且严重影响到了正常的居住。以上的这几个问题,在收房的时候遇到是可以拒绝收房的,除此之外如果说在售房的时候发现开发商不具备有售房的资格,无法提供销售商品房的合同,也可以要求退房,因为没有销售合同的话,所购买的房产也就没有办法办理房产证。

  • 购房者在作了选择性填写的情况下,这时候我们可以将拒绝收房的条件简单称之为看是否符合了“法定条件”。比如说合同第八条对房屋交付有这么几种情况: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4都是选择性的填写,当你选择了其中的任意一种交付条件时就选择了国家或行业对该交付条件的一些强制性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按理开发商一旦没能达到这些强制性要求或没拿到相关管理监管部门的认可手续,就不认为符合了交房条件,业主理所当然可以拒绝收房。但是这四种交房方式,每一种交付使用的条件在法律上的规定都并不十分明确,这是关于此条大量发生纠纷的原因所在。因此,也可以说是现行法律不健全不完善的问题。例如,什么“是商品房验收合格”,什么部门出具的什么证明意味着商品房是验收合格的?至少在目前有两种证明,一是《初装饰竣工验收证明单》,二是《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核验证书》。再例如,“综合验收合格”的概念是什么?《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部门或单位进行验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资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十)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十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当前的商品房,有相当一部分是毛坯房。关于毛坯房的验收,有《初装饰竣工验收证明单》。但《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第三条规定:“初装饰是指住宅工程户门以内的部分项目,在施工阶段只完成初装饰。房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房屋进行再装饰,按城市房屋装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规定:“再装饰的工程完成后,均应按国家和当地规定标准,由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报竣或交付使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初装饰验收不等于建筑工程验收,也不能代替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其法律含义,仅限于可以交付购房者进行二次装修。但在实践中,很多发展商以初装饰验收代替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欺骗购房者,应引以为戒。购房者在作了变更性或补充性填写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将拒绝收房的条件简称为看是否符合约定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只有按合同中的约定,具备了约定条件时才能交付房屋,否则购房者是可以拒收房屋的。如上面示范合同中的第5项空白处就属于由购房者作变更或补充性填写项。鉴于“房屋验收合格”及“房屋综合验收合格”的概念并不十分明确,现行法律又没有明确规定取得何种文件是“验收合格”及“综合验收合格”(通行的做法是看是否具有“三书一表”),建议购房者不要作选择性填写。另行单独做出明确具体的约定。如约定为:“出卖人所交付使用的房必须取得《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核验证书》,同时取得人防、消防、交通、园林、城建、环保及规划部门同意交付使用的书面意见。这有利于购房者避免开发商利用规定不明确,要求不具体的现状下打擦边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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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到了约定的收房日期,房子仍然没有达到签订合同约定的收房条件的,可以拒绝收房,这个条件是业主在签合同时与卖方约定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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