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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地籍?什么是产籍?

147****3653 | 2013-07-24 16: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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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3****6545

    我们通常所指的地籍、产籍、房地产籍是同一概念。它是指土地的自然状况、社会经济状况和法律状况的调查与登记,包括了土地产权的登记和土地分类面积等内容。具体来讲,是对在房地产调查登记过程产生的各种图表、证件等登记资料,经过整理、加工、分类而形成的图、档、卡、册等资料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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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房屋产权是人们通过购买交易获得使用房屋的基本权利,这种权利是对居民的购买权益的一种保障,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因此,加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核心的管理无论是对建筑行业的发展,还是为了去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的。一、当前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核心产权产籍管理工作存在问题由于经济建设的速度的加快,建筑行业的发展还是十分迅速的,房屋交易的数量明显增多,各种产权交易的现象也明显增多,我国在很多城市都设有办理房屋产权的机构,但是很多时候,房屋的交易量和产权产籍办理的交易量并不成正比,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内容:1、产权形式变化的复杂以及变化频率加快。2、制度不健全,缺乏依法管档的意识。3、产权管理手段现代化程度不高,影响作用的发挥。4、产权管理队伍的素质还有差距。目前我国的产权管理队伍存在一个普遍的现象,就是整体团队素质不高,在工作中经常互相攀比,导致工作效率低下。团队的整体素质低,首先是因为团队的管理者素质低下,一些领导对于员工在工作中不认真负责的现象认为是理所应当,针对一些不正当的行为就假装看不见,时间一长,就使得很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下降,不注重自身素质的提高,面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很多不知道该如果下手,只有应付了事来完成工作,这样不但使得工作效率低下,还严重影响管理机构的形象。二、做好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的对策1、务求实效、依法行政是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的灵魂。2、创新是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发展的动力。3、提高科技水平,搞好现代化管理服务。4、拓宽乡镇产权发证业务,是今后产权产籍管理的发展方向5、物权法对房地产权属登记提出了新的要求。今年,作为一部与房地产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基本法律《物权法》的出台实施,使得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许多工作更加有法可依,有关法律依据更为完善、明确,对推动我国的房地产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原有的一些工作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新的要求,特别是我们现行的一些规定、做法与《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有较大的距离,某些方面甚至存在较大的差异,所以运用《物权法》对房地产进行权属登记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产权管理是产籍管理的基础,产籍管理来源于产权管理,又反过来为产权管理服务,彼此相互依存,缺一不可。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是房地产行政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每个环节都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核心作为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职能部门,随着机构改革进程的加快,必然要在服务意识和工作观念上作相应的转变,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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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产籍号是由房管局编制的,主要用于区分房籍,并没有特别的规定和意思。根据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第十三条 城市房屋产籍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并建立健全房产档案和房产测绘的管理制度。第十四条 城市房屋的测量,应当符合房屋管理和测量规范的要求,准确反映房屋的自然状况,并绘制符合规范的图表,为审查确认产权提供可靠依据。第十五条 城市房屋的产籍,应当依照房地丘(地)号建立。房地丘(地)号的编定,按照房地产测量规范执行。第十六条 城市房屋产权档案,应当以产权人为宗立卷。宗内文件的排列可以按照产权的变化时间为序。城市房屋产权档案必须长期保存。如果发生丢失或者损毁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第十七条 对于城市房屋产籍,应当根据房屋产权的转移、变更等及时加以调整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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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产籍号是由房管局编制的,主要用于区分房籍,并没有特别的规定和意思。根据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第十三条 城市房屋产籍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并建立健全房产档案和房产测绘的管理制度。第十四条 城市房屋的测量,应当符合房屋管理和测量规范的要求,准确反映房屋的自然状况,并绘制符合规范的图表,为审查确认产权提供可靠依据。第十五条 城市房屋的产籍,应当依照房地丘(地)号建立。房地丘(地)号的编定,按照房地产测量规范执行。第十六条 城市房屋产权档案,应当以产权人为宗立卷。宗内文件的排列可以按照产权的变化时间为序。城市房屋产权档案必须长期保存。如果发生丢失或者损毁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第十七条 对于城市房屋产籍,应当根据房屋产权的转移、变更等及时加以调整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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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权籍调查中,单纯土地类、房屋落宗、连房带地的办理时限是10个工作日,已完成不动产登记的3个工作日。二、申请人申请不动产变更、转移等登记,不动产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可以沿用原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三、不动产界址发生变化,或界址无变化但未进行过权籍调查或无法提供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的,应当补充或重新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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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权籍调查中,单纯土地类、房屋落宗、连房带地的办理时限是10个工作日,已完成不动产登记的3个工作日。二、申请人申请不动产变更、转移等登记,不动产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可以沿用原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三、不动产界址发生变化,或界址无变化但未进行过权籍调查或无法提供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的,应当补充或重新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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