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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动产权籍调查?一般权籍调查需要多久时间?

151****4351 | 2019-11-11 21: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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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2****5115

    一、权籍调查中,单纯土地类、房屋落宗、连房带地的办理时限是10个工作日,已完成不动产登记的3个工作日。

    二、申请人申请不动产变更、转移等登记,不动产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可以沿用原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三、不动产界址发生变化,或界址无变化但未进行过权籍调查或无法提供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的,应当补充或重新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

    查看全文↓ 2019-11-11 21:42:54
  • 134****2988

    权籍调查是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后出现的新名词。原来分散登记时的地籍调查、房产测量等都属于目前不动产权籍调查的范畴。不动产权籍调查一般包括不动产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前者主要是获取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后者主要是获取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查看全文↓ 2019-11-11 21:42:50
  • 133****2370

     需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的情形:1.申请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首次登记;2.申请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变更、转移等登记的,不动产界址点发生变化的;3.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经分别办理土地、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权籍调查的,不动产界址发生变化的。4.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经分别办理土地、房屋或其他不动登记的,但未进行权籍调查或者无法提供权籍调查成果的。
      申请人应当自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动产调查机构承担不动产权籍调查。

    查看全文↓ 2019-11-11 21:42:45

相关问题

  • 一、权籍调查中,单纯土地类、房屋落宗、连房带地的办理时限是10个工作日,已完成不动产登记的3个工作日。二、申请人申请不动产变更、转移等登记,不动产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可以沿用原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三、不动产界址发生变化,或界址无变化但未进行过权籍调查或无法提供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的,应当补充或重新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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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权籍调查是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后出现的新名词。原来分散登记时的地籍调查、房产测量等都属于目前不动产权籍调查的范畴。不动产权籍调查一般包括不动产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前者主要是获取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后者主要是获取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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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权籍调查解释参考:不动产权籍调查是不动产登记的基础工作,通过不动产权籍调查,使房屋登记数据“落宗”、“落户”,生成不动产单元号,进而颁发不动产权证。例如:根据合肥市**新公布的权籍调查办理流程,开发商在新建房屋预告和首次登记时都需要到国土规划大厦1005室申报权籍调查,调查结束数据入库出具权籍调查审核证明后,再到办证点办理申请登记。如果是存量房转移或者变更登记,也需要进行申请。合肥市国土资源局权籍调查科表示,合肥目前权籍调查并不对个人开放,像一些很早期没有土地证确权的拆迁房单位房,需要由街道等单位申请权籍调查后,房子才能转手,不接受个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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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权籍调查是指以宗地、宗海为单位,查清宗地、宗海及其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组成的不动产单元状况,包括宗地信息、宗海信息、房屋(建、构筑物)信息、森林和林木信息等。不动产权籍调查包括不动产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时要查验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包括“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并在相关登记类型中将权籍调查表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作为申请登记的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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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79号   国土资源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收费管理,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规定,现将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下简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或海域使用权;   (二)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林地的使用权;   (四)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地役权;   (六)抵押权。   上述不动产权利登记中,申请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办理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申请其他不动产登记,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上述规定以外的不动产权利登记,以及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二、不动产登记费由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缴纳。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各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不动产为多个权利人共有(用)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共有(用)人共同缴纳,具体分摊份额由共有(用)人自行协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   三、不动产登记费按件定额收取。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第一条所列一个不动产权利事项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视为一件。   四、不动产登记费中包含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五、免收、减收不动产登记费   (一)对下列情形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3、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4、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5、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   6、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7、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其他情形。   (二)对下列情形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因将夫妻共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变更为夫妻一方或双方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三)对下列情形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1、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所有权及其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登记的;   2、因不动产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3、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4、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征收的其他情形。   六、相关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未按规定缴纳不动产登记费的,不予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七、各地在完成不动产登记机构和职责整合、实施统一登记颁发新证书前,已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继续有效。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遵循“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原则,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换领新版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今后,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不动产权利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版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   在权利不变动、未产生新的登记类型的情况下,不动产权利人自愿申请换领新版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向相关不动产权利人收取相关费用。   八、不动产登记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九、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后,原相关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林权证工本费以及其他涉及不动产登记、查询、复制和证明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尚未完成不动产登记机构和职责整合、实施统一登记颁发新证书的地方,相关不动产登记收费暂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十、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十一、国土资源部收取的不动产登记费收入,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执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取的不动产登记费收入,应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展不动产登记等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十二、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多征、减免或缓征收费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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