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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是一个什么范围?

135****1665 | 2013-09-25 14:57:57

已有3个回答

  • 135****1509

    不同的提取类型提取的规定也不一样。目前,符合以下情况的,均可办理提取:
    (1)购买商品住房的;
    (2)购买存量住房的;
    (3)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
    (4)自建、翻建、大修住房的;
    (5)购买公有住房的;
    (6)偿还住房贷款的;
    (7)还清住房贷款的;
    (8)离休、退休的;
    (9)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下岗失业且公积金账户封存(停缴)满二年的;
    (11)属于主管部门认定的低保、低保边缘和特困对象的;

    查看全文↓ 2013-09-25 15:02:53
  • 146****8289

    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低不得低于5%,**高不得高于12%。乌鲁木齐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现行标准统一提高到单位、个人各12%。

    查看全文↓ 2013-09-25 15:00:17
  • 131****0432

    打公积金电话问问吧

    查看全文↓ 2013-09-25 14:5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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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支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一)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由职工本人签名单位签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三)单位填写并签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四)购买同一产权的应提供户口簿共住证明或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根据提取原因的不同,还应提供以下相应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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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到职工公积金缴存开户的管理部进行办理,并提供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个人储蓄卡到其所在单位开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并提供相应的提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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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乌鲁木齐市新的**低工资标准:不含“三险一金”为770元,含“三险一金”为960元。凡低于本市**低工资标准的在职职工,其缴存基数按本市**低工资标准960元计算。按照公积金缴存比例**低不得低于5%计算,今年调整后,单位和职工月缴存公积金**低下限额为96元(960×5%×2=96),比2011年的80元增加了16元。同时,通知要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根据乌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信息,乌鲁木齐地区201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总额为39398元,职工月缴存基数**高上限额为9850元(39398×3÷12=9850)。相比去年的**高限额8845元提高了1005元。按照缴纳的缴存比例**高计算,职工月缴存基数**高上限额调整为9850元后,单位和职工月缴存公积金**高上限额为2364元(9850×12%×2=2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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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六)房**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生活保障金的;(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使用住房贷款的,其中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况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包括贷款本息及**款)。(三)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六)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年提取总额不应高于年房**总额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四)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额度限制,每月可以提取一次。(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六)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注销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人民币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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