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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离婚但房子是贷款买的还在还贷,双方都不要的话可以卖吗

145****2904 | 2013-09-29 07:15:26

已有4个回答

  • 136****9545

    您好,我是做二手房销售的, 房子可以卖的,你们可以用买家的**去还清贷款,然后交易过户。(但如果您的房子卖了不到一年,因为有的银行有规定,贷款一年内【有的银行是2年】不能一次性还清,如果还清会有违约费),希望能有帮到你。
    实在不清楚你打我电话 159 0047 3326

    查看全文↓ 2013-10-01 18:34:07
  • 152****4540

    把房贷全还了,那就可以卖

    查看全文↓ 2013-09-29 09:44:40
  • 156****8090

    不可以哦,除非你们先把剩下的房贷还了财可以卖

    查看全文↓ 2013-09-29 09:42:03
  • 143****6396

    可以出售,前提是先还清银行贷款

    查看全文↓ 2013-09-29 09:4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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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你真的非常菜,按照你说的,银行屎都没得吃有两种办法可以选择:1、转按:所谓转按,就是买你房子的人同样需要贷款购买,不能一次性付清房款,你要做的事情(1)先去银行查查你现在还剩下多少本金未还(就是你还差多少钱,肯定不是你说的16万这么少),(2)譬如你还差银行20万(可能还会比这个多喔),买的房屋的人必须贷款超过20万才能转按例如你现在想卖回36万,你还差银行20万,而买你房子的人想贷款26万,那他只需要给你10万就可以了,全部手续办完后,银行会转账剩下的6万元给你的(因为别人贷多了6万元,这6万就是你的房款),你只需要和他去银行办理相关转按手续和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就行了(不会就给个1、2千元中介去跑,前提是你已经找到客户)2、一次性付款要么你自己拿钱去还了,把房产证赎出来再卖给别人,要么就是买家帮你还钱给银行赎出来在过户,但如果买家帮你赎的话,他会有很大的风险,因为赎出来后名字还是你的名,万一你跑路了,人家的钱就没了,谁会这么笨帮你去赎,所以基本只能选择按揭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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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按揭房子多久能卖:1、银行通常规定贷款未满一年的要付违约金,满一年的不用付。可用买房人付的**款去银行提前还贷,办理解押手续,之后再办理过户。2、如果买家也需要贷款的话,就需要办理转按揭,指在房子的房贷还没有还清前,房主出售作为抵押物的房子,经贷款银行同意,由房子的购买人继续偿还出售人未到期的贷款。简单说就是仍处在按揭中的房屋进行再次买卖,该房屋的买方仍继续偿还卖方的按揭房款。二、按揭中的房子怎么卖相关内容如下:1、转按揭。把个人住房出售或转让给第三人,并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变更借款期限、变更借款人或变更抵押物的贷款,是按揭中的房屋为简单直接的一种交易方式,流程如下:(1) 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2) 买卖双方、律师方三方签订《转按揭交易安全保证合同》;(3) 买方支付**款;(4) 卖方贷款银行书面同意其提前一次性还款,出具确认函;(5) 买方向贷款行申请二手房按揭,提交相关资料;(6) 卖方向买方交付房屋;(7) 银行复审通过后放款,向卖方的贷款银行账户划款;(8) 卖方收到款项后,与原贷款行解除贷款合同和抵押登记,与买方、律师一同办理过户,并将房屋抵押给买方的贷款银行;(9) 买方的贷款行将**款支付给卖方。2、用买方的**款缴清剩余贷款。买方将**款支付给卖方,一般为总成交额的30%至40%,卖方可利用买方的**款将剩余贷款付清,然后撤销房产的抵押登记,再进行下一步交易。该方式适用于原房主贷款额度较低或所剩贷款数目不大的情况,是当下二手房交易中应用多的方式,具体流程如下:(1) 卖方向贷款行申请提前还款;(2) 卖方前往贷款银行办理提前还款,事先在还款账户中存入足额钱款;(3) 卖方在还完款次日到贷款银行办理结清手续;(4) 银行贷后管理出具解押材料;(5) 卖方前往担保公司办理相应手续(原先未签订担保协议的可不去);(6) 卖方前往房屋所在不动产登记解押。3.利用银行贷款来缴清剩余贷款。买方不愿意出资帮卖方还清贷款的话,卖方可以选择利用银行贷款来缴清剩余贷款,但前提是得有银行认可的抵押物。如果符合条件,卖方可以通过抵押向银行贷出一定的款项来付清交易房屋的贷款,解除该房产的抵押,后促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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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正常的标准,如果正在还贷款的房子是不能够出售的,因为房屋的产权抵押在银行,房屋出售之后需要在房屋管理交易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的转移,在没有贷款还清之前,产权归属于银行所有,没有办法办理产权的转移。正常流程是先要把欠银行的贷款还清,然后到银行办理抵押手续,当产权回到自己手中之后再出售房屋和买房人办理房屋产权的交接。不过在现实生活当中,也有一部分人正处于贷款的阶段,就把房子卖掉,如果剩下的欠款数量并不是特别多,可以和买家商量由买家先行支付剩余的贷款完成房屋产权的转移之后,由新的买家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再把剩余的房款打回到账户当中,采用这种方式进行交易,可以选择在建委做资金监管,相对来说会比较安全。

  • 实践中,离婚双方分割共有的房产时,根据不同情况的处理有如下方面:1、房产登记到一方名下的归登记方所有,这是因为做房产登记是找行政机关办理,而经行政机关确认房屋归属后,法院一般不会改变产权,所有就会直接确定为登记方所有。2、房产登记夫妻双方名下的分情况而定,离婚双方对房产价值及归属无法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即会按照以下几种情况处理:(1)双方要房的,那么由法院组织竞价,价高者得;(2)一方要房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对房屋估价,占有房屋的给对方进行房屋补偿金;(3)双方不要房的,离婚双方可以申请拍卖房屋,接着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所以,按照以上的处理办法,发现双方都不要房的,那么就得双方去找法院申请拍卖房屋,然后就拿到的房款来分割。那么双方也可以私下协商进行买房,就卖房款来进行分割,当然,如果被证明该房子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那么也就不用对此做其他处理,确定一方所有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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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根据《婚姻法》及**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关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许多教科书里认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坚持此原则。但我们以为,修正后的《婚姻法》已经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对离婚无过错方进行补偿,已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必再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利益失衡。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分割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的改革,夫妻共同财产结构出现了多元化,尤其是房屋和股权等价值较大的财产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在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矛盾,问题主要集中于夫妻财产问题和子女的抚养问题,而夫妻财产分割则集中在房屋、股权等的分割上。下面就司法实践中夫妻财产分割的这些重点问题进行探讨。离婚夫妻房屋分割问题一、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1、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第一,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c.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虽然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以一方父母财产购买,产权证系夫妻双方的名字,仍应为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酌情考虑财产来源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后以一方名义而非夫妻名义购买成为了公房,且购买的出资来自该方父母,应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虽然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但产权证上不仅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名字,还有一方父母名字,该房为家庭共有财产。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2、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只是部分产权,不是完全产权,主要指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屋。部分产权房屋是国家历次房改政策的产物,其突出特点为部分产权处分受到限制。根据国务院1991年6月发布的《关于继续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改革通知》,其特点集中表现为:第一、房屋必须在购买五年后才能出售;第二、出售时原补贴单位有优先购买权;第三、售房所得按照国家、单位、个人所占比例进行分配。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后购买的但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公房。由于这类房屋涉及我国特殊的住房政策,又涉及职工单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实务分割中存在一定的障碍。这种离婚时双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情形,如果当事人有争议且协商不成,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即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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