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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房屋租赁管理条例有具体政策吗?我想出租房屋先了解一下有关政策,免得到时候无知犯法。

136****8025 | 2013-10-04 20:56:47

已有5个回答

  • 133****5734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协议。
      一、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
      二、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三、累计六个月不交租金的;
      四、擅自六个月不交租金的;

    查看全文↓ 2013-10-04 21:02:16
  • 141****505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无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它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四)属于违法、违章建筑的;  
    (五)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  
    (六)已抵押而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房屋的其他情形

    查看全文↓ 2013-10-04 21:01:39
  • 144****5497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屋租赁登记申请书;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证明其房屋产权、使用权合法的有效证件;  
    (三)出租人、承租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四)出租共有房屋,须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五)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须提供委托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六)书面租赁合同  
    (七)转租房屋,转租人应当提供出租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八)法律、法规规定房屋租赁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查看全文↓ 2013-10-04 21:01:26
  • 141****8322

    房屋租赁当事人双方必须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租人、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  
    (六)修缮责任;  
    (七)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查看全文↓ 2013-10-04 21:01:02
  • 152****8900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登记管理
      第四章当事人权利与义务   第五章转租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查看全文↓ 2013-10-04 20:5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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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种情况下你其实不用在意他是不是骗子,你只要拿到他的身份证复印件,回去网上查下名字对不对,如果名字对的,不用管他,合同上签的是他名字就行了,出了问题找他,不用管房东了,转租也好,承租也好,合同上是他名字呀,明白我的意思了吧?关键就是他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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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你是担保贷款的话要交担保费,还可能有房屋估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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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优适快家试试呗,带租约免费装修,不用花钱,能把你的出租屋装修成你喜欢的样子,很不错

    全部4个回答>
  • (一)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二)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第十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对所调换房屋应当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并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实行异地安置的,应当一次性安置。拆迁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腾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过十八个月。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一)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十二个月以内的,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二)对由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十二个月以内的,按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应当在协议约定或者规定的时间内结清补偿安置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对被拆迁人因拆迁产生的电话移机费、有线电视安装费、搬家费等费用应当足额补偿。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五年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增加补偿金额。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但增加补偿的比例**低不得小于补偿金额的百分之十五。第十一条拆迁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仍由房产管理部门代管;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代管人专户存入银行。拆迁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单位自管的公有住宅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共同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部分的补偿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其余部分支付给房屋承租人。第十二条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设施以及用于公益事业的非生产经营性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拆迁中、**校舍或者幼儿园应当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并按照规划要求建设新校舍、幼儿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校学生入学作出妥善安排。第十三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由拆迁人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四条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拆迁补偿**低标准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拆迁补偿**低标准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拆迁补偿**低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照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小户型面积的当地经济适用房价值等因素确定。被拆迁人按照前款规定获得货币补偿后仍无力解决住房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对该被拆迁人以提供成套城镇廉租住房或者租售经济适用房等形式予以妥善安置。编辑本段第四章拆迁评估第十五条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应当由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设区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名录,供拆迁人、被拆迁人选择。第十六条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十七条在同一拆迁项目评估中,评估机构不得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有利害关系。评估机构不得串通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第十八条拆迁评估应当综合考虑与被拆迁房屋相关的下列因素:(一)区位:被拆迁房屋区位基准价以及房屋的周边环境、交通和商业服务便利程度、公共事业设施配套状况等区位调节因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公布区位基准价,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但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营业一年以上的,应当参照经营用房评估;(三)建筑面积: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或者房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实际测量面积。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的,区位补偿面积应当按照土地使用面积计算;(四)装饰装修:装饰装修补偿应当结合装潢材料的档次、价格、折旧年限等因素视每自然间不同情况,分别按其建筑面积计算;(五)其他因素:房屋建筑结构形式、成新程度、楼层、层高、朝向等。第十九条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的机构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抽签前三日在拆迁地点公告抽签的时间和地点。评估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第二十条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评估结果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要求评估机构作出解释、说明。评估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经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持有异议的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可以委托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在允许误差范围之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重新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专家库中抽签选定有关专家进行鉴定。鉴定采用原评估结果的,重新评估和鉴定的费用由重新评估的委托人和重新评估的机构共同承担;鉴定采用重新评估结果的,重新评估和鉴定的费用由委托人的相对人和原评估机构共同承担。前款所称的允许误差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二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在评估结束后五日内在拆迁地点公布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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