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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住房公积金怎么查询?请问有人知道吗?知道的朋友麻烦告诉我一下

142****8942 | 2013-10-09 12:00:51

已有3个回答

  • 143****5986

    1、可通过拨打服务热线“12329”进入自动语音播报系统中的个人对账信息进行查询,按语音提示输入个人公积金客户号(12位)及身份证号码。
    2、进入杭州住房公积金网(www.hzgjj.gov.cn)(网上业务——个人业务)输入个人公积金客户号(12位)及身份证号码注册后查询。
    3、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中心归集提取服务大厅政策咨询窗口查询。
    4、凭市民卡到中心归集提取服务大厅查询机插卡查询。
    5、到中心归集提取服务大厅多媒体查询机上进行自助查询。(注:外地无法拨打“12329”服务热线。)

    查看全文↓ 2013-10-09 12:02:22
  • 155****8754

    1、网上查询:如果你不知道你们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网,可以在网上搜索查询,登录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后,点击上面的住房公积金查询项目,你只要按照要求输入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就可以查询到你缴费的数额及你的住房公积金总额。网上查询比较简单、方便、快捷,应该是首选。
    2、电话查询:你可以拨打你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电话查询,根据你的身份证号码进行确认。注意: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查询电话不是全国统一的,你如果不知道可以拨打114电话查询或者网上查询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电话号码。
    3、人工查询:你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向公积金缴存单位或原缴存单位查询自己的个人账号,或者本人携带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到市或区、县公积金业务受理网点进行查询。如委托配偶或直系血亲代查的,还需携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关系证明的原件。

    查看全文↓ 2013-10-09 12:02:02
  • 135****1272

    1、委托单位经办人到所属管理部查询历史明细;
    2、本人持身份证件到所属分中心或管理部查询历史明细。
    3、对于已经成功领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缴存职工,可以直接登录住房公积金网站(www.bjgjj.gov.cn),在住房公积金查询功能中查询、打印历史明细。

    查看全文↓ 2013-10-09 1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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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住房公积金查询   吉林住房公积金业务查询热线:0432-64805000  可以通过拨打电话0432-64805000,根据语音提示,可随时咨询住房公积金缴存**新情况及相关信息。  吉林住房公积金查询方法:  1、管理中心办事处(营业部)窗口;  2、客户查询热线(0432-648050000);  3、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jlgjj.gov.cn/website/index.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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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拨打2819659或2819658查询。

    全部3个回答>
  • 建议上网查询或者打电话去问详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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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辽宁省   沈阳市   和平区   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中路1号   第一商城B座19楼**:024-85611362

  • 第十四条 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 (不含单位办理提取) ,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 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第十六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提取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购房发票;   (二)购买危改回迁房的,提供拆迁协议、购房发票;   (三)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   (四)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购房收据;   (五)大修、翻建自住房屋的,提供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和产权证明、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   (六)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发票。   第十七条 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应提供借款合同、**款发票。   第十八条 职工支付房租提取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承租人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   第十九条 职工离休、退休提取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第二十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应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第二十一条 职工出境定居提取的,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第二十二条 职工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低生活保障金提取的,应提供《北京市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二十三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应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第二十四条 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的,应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 职工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 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提取的 ,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   第二十六条 职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的, 应提供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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