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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签订购房合同时,开发商购房合同补充条款中有如下条款:1、买受方如果主动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不得低于售房价款的20%;2、卖受方如果主动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不得高于售房价款的1%。以上不平等条约是否合法?

151****1324 | 2013-10-09 14:04:16

已有1个回答

  • 148****4350

    你所说的条款是存在不平等的地方,在签约的时候不管是在售楼处购买还是买卖二手房合同一定要看清楚合同的条款,对自己不利的或者是不公平的地方一定要及时指出来,所有内容都确认无争议后才能签字生效。

    查看全文↓ 2013-10-09 15:3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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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买卖双方约定在卖方取得一手房产证后再以约定价格卖于买方属于预约买卖合同,并不违反《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之规定,属有效合同,任何一方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

  • 如果确实因为开发商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开发商应当返还本金,并交付购房款之日按照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并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违约金,以及购房者二次购房产生的房屋按揭贷款损失、房屋差价款损失、以及因此产生的其他合法的损失。

  • 可以的,任何一方违约都要付违约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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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具有促成交易维护交易秩序的功能,将违约分为不履行合同的根本违约和迟延履行合同的非根本违约,只有对方构成根本违约时守约方才可以解约,迟延履约必须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情况下才可以解约,不符合解约条件的解约行为反而构成违约,须承担法律责任。

  • 只要签订了购房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一般是不能解除的。如果解除购房合同,必须与对方协商,经过对方同意。即使对方同意解除合同,估计买房人也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卖房人的损失。《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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