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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公积金要证明吗,女儿要结婚了,我打算把公积金取出来要什么证明不

133****5769 | 2013-10-20 19:12:47

已有3个回答

  • 142****9852

    银川住房公积金提取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口径: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含第13个月工资及各种奖金福利等)÷12个月。
    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总额。2011年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其2011年实际领取工资的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2012年1月至6月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职工次月工资总额为缴存基数计算个人与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额。2011年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工作的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2012年1月至6月新调入的职工,以职工调入当月工资为基数,计算个人与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查看全文↓ 2013-10-20 19:14:50
  • 157****3859

    退休支取须带证件 1、退休证。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2、支取人的身份证。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查看全文↓ 2013-10-20 19:14:21
  • 156****2180

    还贷支取须带证件(包括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1、尚未还清的借款、抵押合同。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2、借(贷)款凭证、近期还款单或还款存折。(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支取人身份证。 (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查看全文↓ 2013-10-20 19: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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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公积金在离开单位时不一定可以支取,支取的范围有一定的规定,你可以参照相应的规定申请支取(在职也是可以的)。公积金只有在合适理由如大修、购房等才能支取,当然退休了也是可以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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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离、退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材料下列证明:1、退休批文或退休证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2、盖有单位住房公积金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职工购买商品房申请提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经房产交易所鉴证的购房合同原件。2、首期款发票及身份证原件3、购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直系血亲)申请提取公积金,应提供户籍关系证明。4、已填好和盖章的《职工购(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和盖有单位住房公积金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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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郴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身份证及复印件并根据具体提取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及复印件。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须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职工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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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职工购、建自住住房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的资料1、个人购买商品住房现房、未办理房产证的,提供所在楼盘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或专用收据。购房合同的有效期限为:自合同签定之日起一年内;2、个人购买商品住房期房的,提供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或专用收据。购房合同的有效期限为:自合同签定之日起一年内;合同约定分期付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后一次缴款发票或专用收据不超过3个月也可以办理提取,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后一次缴款额;3、个人购买自住住房,已办理房产证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证。房产证的有效时限为:办理房产证前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房产证签发之日起一年内;4、直系亲属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所购住房相应资料、与购房人关系证明;5、自建、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房产管理等部门的建房、翻建批准文件、工程预(决)算书、支出清单;翻建的提供房产证;6、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大修住房的工程预(决)算书、支出费用清单;7、在农村购建自住住房的,提供配偶农业户口证明,结婚证、农村宅基地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城镇自住住房证明、购买自住住房的购房协议(合同)和收据、自建住房的工程预(决)算书,实际支出费用的收据或发票;8、在农村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配偶农业户口证明、结婚证、农村宅基地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城镇自住住房证明、房屋原造价及大修住房的工程预(决)算书、大修支出费用的收据或发票;9、单位集资购、建住房和城中村改造购房的,暂时无法取得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证或者正式购房发票的,提供政府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购房协议和预交房款收据,由单位集中(城中村改造的除外)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10、购买二手房的,提供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11、职工在外地购买住房的,属以下四种情况的可以提取:①在东营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外地户籍的职工在户籍地购买住房的,提供户口簿及相关购房资料;②配偶在外地工作,在配偶工作或户籍所在地购买住房的,提供结婚证、配偶工作关系证明或购房所在地户籍证明及相关购房资料;③子女在其工作或户籍所在地购买住房的,提供提取人子女户口簿或有权机关出具的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及相关购房资料;④父母在其户籍所在地购买住房的。提供提取人、购房人户口簿、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及相关购房资料。(二)支付房租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的资料支付房租超出家庭收入20%的,提供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证明、工作地无房证明、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房屋租金发票。(三)离退休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的资料离退休职工,提供组织、人事劳动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或职工离退休审批表。(四)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的资料1、工作调出本市的职工,提供组织人事部门调令;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或文件、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3、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4、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外地市户籍职工,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外地户籍证明;5、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连续失业两年以上的职工,提供劳动部门发放的《失业证》,失业时间按《失业证》确定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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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操作规程》的通知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操作规程》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部反映,联系电话:3829866。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九日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操作规程根据《关于江门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江公积金管委会[2004]01号),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切实减轻职工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压力,特制定本规程。一、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的含义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是指已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委托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按约定的时间间隔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金额,直接抵还其个人住房贷款应还贷款本息额(以下简称提取还贷)。二、提取还贷的申请对象提取还贷的申请对象为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已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借款人配偶(以下简称提取还贷人)。三、提取还贷的申请条件提取还贷的申请条件为提取还贷人信用良好,申请时贷款没有逾期且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超过2个月(含2个月)的应还贷款本息额。四、提取还贷的方式提取还贷由中心委托承办银行按约定的时间间隔从提取还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转约定金额至提取还贷人指定的还款账户。五、提取还贷的金额提取还贷的金额由中心根据提取还贷人当期应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金额核定。在约定的时间间隔期内划转金额不得超过中心核定的**高可划转金额。提取还贷人与共同借款人或配偶同时申请提取还贷的,合计划转金额不得超过中心核定的**高可划转金额。六、提取还贷的申请提取还贷人按本规定办理提取还贷需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心审批同意后,签订《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委托协议书》,在约定的时间内由承办银行自动抵还贷款本息。(一)提取还贷人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供楼存折、借款合同、身份证、婚姻证明、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信息情况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中心提出提取还贷申请,并签订《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委托协议书》。(二)中心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审批提取还贷申请,提取还贷人持审批后的资料到承办银行。(三)承办银行按照中心审核的意见,从提取还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划转相应金额至指定的还款账户用于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额,直至委托失效终止。七、提取还贷的终止(一)申请提取还贷后,提取还贷人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向中心办理终止手续。否则,中心有权单方面终止提取还贷委托协议,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提取还贷人承担:1.已提前部分或全部归还贷款本息的;2.已办理贷款变更手续的;3.工作单位、婚姻关系等情况发生变动的;4.指定的还款账户发生变更、挂失、销户、冻结、止付等情况的;5.恶意拖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达3期以上的。(二)提取还贷期间提取还贷人要求提前终止提取还贷的,也应按照提取还贷申请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八、提取还贷人的义务(一)在提取还贷期间,提取还贷人应清楚住房公积金账户和还款账户的资金状况,并及时向还款账户补充足够的资金,否则造成逾期罚息等违约责任由提取还贷人承担。(二)在提取还贷期间提取还贷人拖欠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三)提取还贷委托终止时,贷款仍未还清的,提取还贷人须主动备足资金继续正常偿还贷款本息;当再次达到提取还贷条件时,可再申请办理提取还贷手续。九、附则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中心负责解释,并根据承办银行的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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