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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是单位给出吗!谁知道的,请告诉我一下,谢谢!

135****6267 | 2013-11-11 15:36:43

已有4个回答

  • 156****7473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首次提供)及近期还款证明(每次提供);被纳入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提供有关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明;

    查看全文↓ 2013-11-11 15:37:21
  • 144****7135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住房坐落在城镇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程预(决)算报告;住房坐落在农村的,提供村级以上批准建房证明、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工程预(决)算报告;

    查看全文↓ 2013-11-11 15:37:14
  • 145****5680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商品房提供购房合同,购房款票据或房屋所有权证;
    2、购二手房提供转让协议或契约、房屋所有权证;
    3、集资建房提供购房协议及票据,单位还应当提供发改委批文、自建住房批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查看全文↓ 2013-11-11 15:37:05
  • 137****6195

    如果是本地的离职两年后可以提取,外地务工者离职后拿离职证明,身份证,公积金卡,就可以提取

    查看全文↓ 2013-11-11 15:3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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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所有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原件经中心审核后退还职工本人,复印件存留公积金中心归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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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结束,走正常手续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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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您提供贷款申请人姓名和购房地址给我们查询或致电0662-3310666帮您查询贷款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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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积金手续费约220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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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四条 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 (不含单位办理提取) ,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 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第十六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提取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购房发票;   (二)购买危改回迁房的,提供拆迁协议、购房发票;   (三)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   (四)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购房收据;   (五)大修、翻建自住房屋的,提供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和产权证明、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   (六)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发票。   第十七条 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应提供借款合同、**款发票。   第十八条 职工支付房租提取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承租人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   第十九条 职工离休、退休提取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第二十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应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第二十一条 职工出境定居提取的,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第二十二条 职工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低生活保障金提取的,应提供《北京市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二十三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应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第二十四条 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的,应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 职工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 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提取的 ,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   第二十六条 职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的, 应提供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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