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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131****4841 | 2014-01-18 15:10:22

已有9个回答

  • 156****2415

    标题: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
    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
    、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
    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
    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
    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
    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
    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
    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
    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
    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
    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二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
    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
    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
    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
    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
    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
    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
    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
    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
    人的,由同级人民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
    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
    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
    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
    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
    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
    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
    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
    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
    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
    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制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
    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
    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
    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
    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
    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
    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
    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揣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
    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
    偿。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
    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
    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
    款。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
    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查看全文↓ 2014-02-14 10:49:48
  • 134****0283

    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
    编号: 号
    甲方(拆迁人):
    乙方(被拆迁人): 身份证号码:
    共有人: 身份证号码:

    为实施南宁市 建设工程,根据国务院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南建房拆字[200 ]第 号房屋拆迁公告的规定,甲方依法拆迁乙方 建设工程在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乙方同意按城市建设需要进行拆迁。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被拆迁房屋补偿款及安置费等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1、甲乙双方同意对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即甲方以货币形式对乙方进行补偿并由乙方自行安置。
    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书或有关建设批文。(房屋所有权证号/产权证明文书号: )。
    3、乙方的房屋座落于 路(街) 巷 号
    栋 单元 房,属住宅 级地段, 结构,建筑面积 M2,其中住宅 M2。
    4、乙方应得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款如下:
    (1)、根据 评字第 号房屋拆迁补偿分户估价报告的结果,乙方被拆迁房屋部分的拆迁补偿款为 元。(详见评估报告)
    (2)、装修部分:

    (3)、附 属 物:

    (4)、其 他:

    上述乙方应得补偿款合计:¥ 元(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5、本协议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将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款的80%即: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元),以乙方的名义存入 银行,并将银行开具的活期存折交付乙方(若乙方被拆迁房屋为公房的,由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账号以转帐形式支付)。同时,甲方按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标准,支付给房屋使用人货币安置费。货币安置费包括:
    ⑴、住宅搬迁费: M2×8元/ M2= 元;
    ⑵、非住宅搬迁费: M2×8元/ M2= 元;
    ⑶、搬迁误工费: 户×150元/户= 元;
    ⑷、住宅临时过渡补助费: M2× 元/ M2×3个月= 元;
    ⑸、停产停业补助费: M2× 元/ M2×6个月= 元;
    ⑹、电话迁移费: 户×260元/户= 元;
    ⑺、有线电视安装费: 户×340元/户= 元;
    ⑻、宽带网迁移费: 户× 元/户= 元;
    ⑼、空调( 式)迁移费: 户× 元/户= 元;
    ⑽、房屋所有权证办证补助: 户× 元/户= 元;
    ⑾、三相电源安装费: 元× 千瓦= 元;
    ⑿、管道燃气安装费: 户× 元/户= 元;
    ⒀、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 户× 元/户= 元;
    以上货币安置费合计: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元)。
    6、乙方应在收到上述补偿款和安置费活期存折后 日内搬迁完毕,并结清原住宅水、电费,才能与甲方办理交房手续,房屋交接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剩余的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款的20%即: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存入乙方存折。
    7、根据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乙方在拆迁期限内签约和搬迁完毕,并与甲方办理脚房手续,给予奖励。具体奖励金额按公布的奖励办法执行。
    8、违约责任:
    (1)、乙方未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甲方可以依法向南宁市建设委员会申请裁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甲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因执行拆迁所发生的租住临时安置房、搬迁、执行等费用,由甲方从乙方的货币补偿款和安置费中扣除。
    (2)、甲方不按规定期限支付货币补偿款和安置费的,由拆迁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9、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如协调不成的,可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南宁市建设委员会申请裁决。
    10、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1、若乙方要求对本协议进行公证的,公证费用由乙方支付。
    12、若乙方不要求对本协议进行公证的,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若乙方要求对本协议进行公证的,本协议经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13、本协议壹式伍份,其中甲方贰份;乙方壹份;南宁市西乡塘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备案壹份;乙方要求对本协议进行公证的,公证处存档壹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理人:
    代理人: 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仅供参考!如果对楼主有帮助,望采纳!!

    查看全文↓ 2014-02-14 10:49:27
  • 141****5166

    拆迁国家会又房屋补偿的吧?不要楼应该会补给你钱的!

    查看全文↓ 2014-01-21 12:31:12
  • 134****0620

    要看好多少钱一平米拆迁,给您家房子测量的总面积是否对

    查看全文↓ 2014-01-20 15:08:01
  • 147****1964

    具体要看协议的内容。协议中应该给你一定的合理期限让你搬走。

    查看全文↓ 2014-01-19 14:20:02
  • 134****8210

    表面上没什么区别,实际情况一般平房比楼房给的多

    查看全文↓ 2014-01-19 10:59:36
  • 151****2863

    对于公房,在拆迁时,承租人是可以得到拆迁补偿款的。如果拆迁时是调换产权,承租人也可以优先承租。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7号)的第二十八条中明确规定,拆迁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所有、并指定有关单位管理的公有住房(以下简称直管公有住房)的,直管公有住房应当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购买现住公房后作为被拆迁人,由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政府对被拆迁人不再提供经济适用住房。被拆迁人住房超过房改政策规定标准的,拆迁人应当扣除超标部分的补偿款中属于应当上缴财政或者返还原售房单位的部分,并分别上缴或者返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本条规定了解除租赁协议的处理方式:由拆迁人对房屋所有人进行安置;未解除租赁协议,但对拆迁事宜协商一致的,由拆迁人对所有人补偿,由所有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拆迁当事人三方权利义务是明确的。本条还规定了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一致协议时的处理方式:为保障承租人的权益不受损害,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与原承租人就新调换的房屋签订协议续租。本条款充分体现了民事活动中主体平等的原则。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只有居住和有限处分权。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的权利也不能以继承的方式转由其继承人享有,只能通过变更的方式转由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享有。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的处分。如果公房承租人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上处分的,该处分属无权处分,在有权限的公房管理单位给与认可之前,该处分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拆迁补偿的受偿方为被拆迁人,即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存在公房租赁关系的情况下,被拆迁人也就是公房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只有在与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后才能获得补偿。在被拆迁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情况下,不存在对承租人的金钱补偿问题。但在解除租赁关系的情形中,被拆迁人通常以向承租人支付一定的金钱作为买断承租人承租居住权的对价。

    查看全文↓ 2014-01-19 09:12:27
  • 143****2905

    你好 在百度搜一下110 那里有数千名律师免费在线答疑 相信您的问题会很快得到解决的

    查看全文↓ 2014-01-18 17:44:18
  • 136****2298

    一、危旧房改造拆迁区域内的被拆迁人,在规定搬迁期限内选择货币安置的,除按规定享受货币安置补偿费和提前搬迁奖励费外,以产权户(或公有住房承租户)为单位,根据区位差异,住房每户给予1万-3万元的一次性货币安置特别奖励费,具体地段标准由主城各区制定。 非住房(如商铺、店面)按房屋评估价格的5%以内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安置特别奖励费;非住房一次性货币安置特别奖励费按标准计算不足2万元的产权户按2万元给予补偿。市建委人士表示,同一产权内既有住房也有非住房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合并给予一次奖励,不能分别奖励两次。
    二、在危旧房改造拆迁中,被拆迁住房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的住宅建筑面积,被拆迁住房建筑面积公摊系数高于15%的,按实际面积计算房屋补偿。如果实行产权调换安置,安置住房公摊系数超过15%的,其超过部分所对应的公摊面积由拆迁人承担购房费用,在15%以内的按实计算。
    三、危旧房改造拆迁区域内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审查公示),以产权户(或公有住房承租户)为单位,家庭人口在2人及以下,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在拆迁安置时,由拆迁人按建筑面积30平方米给予等值货币或实物补偿安置;家庭人口在3人及以上,住房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在拆迁补偿安置时,由拆迁人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等值货币或实物补偿安置。
    四、被拆迁居民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拆迁之时可一次性选择六年内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原招生办法入学,或在迁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入学,凡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接收的学生,任何**不得拒绝接收入学或变相收取捐资助学费。
    五、对符合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困难家庭,因居住地发生变化造**户分离的,在拆迁安置完成一年内,凭迁出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由迁入地民政部门审查核定发放**低生活保障金,一年后,按规定向迁入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迁入地民政部门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要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查看全文↓ 2014-01-18 15:26:10

相关问题

  • 当然有法律效力,你可按协议要求履行。

    全部3个回答>
  • 这个要根据每个地方来定的 具体事情具体操作

    全部9个回答>
  •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特征:(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  (2)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  (3)协议必须是房屋拆迁双方的合法行为。  (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5)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协议,协议的当事人依据协议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6)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 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拆迁人应当把原土地使用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是房屋使用权证明交到区、县房管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必备条款1、拆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地、通讯地址等基本情况。2、拆除房屋的有关情况,包括房屋的座落地点、结构、楼层、面积、质量、间数以及附属设施等等。3、补偿方式、金额和时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实施拆迁补偿安臵事宜,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订立本合同。

    全部3个回答>
  • 1、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签订生效条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拆迁出租房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协议。2、主要内容(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至于每一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还应视拆迁补偿方式不同而不同。对于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中应主要载明补偿金额、搬迁期限;对于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主要载明安置用房的结构、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3、必须公证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即实行强制性公证。通过公证,保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利于消除被代管人对协议的疑虑。4、期限作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全部3个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