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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小产权房,45年租赁合同,20年到期后会自动续租有效吗?

152****1702 | 2014-01-24 21:06:48

已有7个回答

  • 153****3171

    这种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20年后,你还在,可还有人管理这房子吗?计划赶不上变化,谁知道20年后什么政策,40年后就更不知道了。

    查看全文↓ 2014-01-27 09:08:23
  • 145****4703

    合同上应该有这么一句话,当租赁到期之后,乙方(租客)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续租权。
    所以如果是同等条件下的话,是可以得到支持的,如果别人出的价比之前的高,房东当然会选价钱高的条件好的咯。这个话本来就是靠双方协商着来的

    查看全文↓ 2014-01-26 22:40:54
  • 152****6404

    是合法的...契约自由原则...一般来说在同等条件下你们有优先租赁权...但我觉得这条实行起来有难度..所以没办法...很遗憾

    查看全文↓ 2014-01-26 13:44:27
  • 157****7743

    可以的,一般提前一个月告知房东,是否续租或终止合同。

    查看全文↓ 2014-01-25 09:12:39
  • 146****9647

    已经到期,原来的合同就失效了,你还是搬家吧

    查看全文↓ 2014-01-25 09:05:23
  • 146****3589

    肯定要先告知了,应该你们合同上也会有的,快到期多少天提前告知对方。

    查看全文↓ 2014-01-25 09:04:37
  • 157****8399

    你应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怎么签订了租赁合同 ,主体上出现了错误 ,重新去签订吧 ,这种小产权房子的合同 ,都是签订的永久使用权 ,而不是租赁 。

    查看全文↓ 2014-01-24 21:23:12

相关问题

  • 这种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20年后,你还在,可还有人管理这房子吗?计划赶不上变化,谁知道20年后什么政策,40年后就更不知道了。

  • 我国的房屋制度,土地和土地上面的房屋是具有不同的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就在于:房屋所有权(即房产权)是的,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损灭失就能一直享有,“房产证里是没有期限登记栏的”;而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比较常见的是40年、50年和70年。也就是说房子的所有权是的,只要房子不塌,这房子就一直是产权人的,但土地是国家的。根据项目的立项不同,租用国家土地的周期也不同:像住宅用地产权为70年,工业、科教文卫体综合类用地产权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产权为40年。根据《物权法》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的,将自动续期。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另外,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还有一种情况是,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即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续期价格或将按照当时楼面毛地指导价格虽然住宅产权期满后可自动续期。但再次申请土地使用需要补缴多少土地出让金,应该以什么样的标准补缴,拥有房屋产权的业主是否愿意缴,能否缴得起,一旦有房屋业主不愿意缴纳,土地上的房屋该怎么处理?这一系列的问题暂时还没有明确的政策能够回答。有些人悲观地认为,虽然土地产权归国家,房屋产权是个人的,但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仍可能会出现“房随地走、国家补偿”的情况。毕竟房屋的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减少,土地的价值则刚好相反,而这也是人们会担心产权到期后的根源所在。不过,有业内分析,这不太可能成为一种普遍的方式。二、国内续期先例已出 真相是……政府对于产权到期商住楼的处理也为住宅项目提供了借鉴。深圳的国际商业大厦就是国内个续约土地使用权的案例。该项目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在同一栋楼内,有20年、30年、40年、50年这四种年限不一的房产证。早的20年产权部分早已到期,为此,政府出台的《深圳到期房产续期若干规定》指出,到期房地产,业主需继续使用该土地的,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按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延长土地使用年期,在剩余年期(国家规定的长使用年期减去已使用年期)范围内约定年期的,补缴地价数额为公告基准地价的35%,并按约定年期一次性支付。按照该《规定》,国际商业大厦产权到期的房源,都通过补交土地出让金,完成了续期,也令众多商住项目看到了续期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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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签订长期租房合同是合法是。 房屋租赁合同必须要有以下的要件: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条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约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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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6日讯2016年楼市的火爆推动多地房价上涨,涨幅**大的城市房价上涨超过一半。中央提出“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曾经被认为能立竿见影降低房价的“利器”房产税再次进入视野。房产税到底要不要出台,至今还没有定论,实际上,自从2010年以来,房产税一直是业内外热议的焦点。曾有观点认为,房产税确实能起到抑制房价的作用;也有观点认为房产税的具体细节不明确,也未经实践检验,对房价影响有限。两位业界专家就房地产税发表了自己的见解。樊纲:如果征3%-4%的房产税 你看起不起作用?“只有百分之零点几的房产税当然不管用,如果像美国一样到了3%-4%的房产税肯定能起作用,” 中国央行货币政策委员、北京国民经济研究所所长樊纲近日对于“房产税没用”的说法进行了反驳,他认为这违反了经济学的基本常识。采访中,他拿新加坡房价举例:**近新加坡搞房产税和交易税,新加坡城市中心的房价已经跌了40%。但是这一点我们也迟迟做不了,迄今为止没有列入国务院的议程。樊纲认为,中国土地国有、利益牵扯都不是房产税实施的阻碍。“20年过渡期,从新房子开始征起,老房子卖了才征,你看能不能实行得了?实行房产税的问题不要跟反腐挂钩,新房新办法,老房老办法。”“价格肯定是管用的,价格不管用往往是没到足够高。中国的炒房团跑到美国,说美国次贷危机房子便宜,转了一圈**后一问每年还得交4%的税,结果全都不买了。” 樊纲乐观表示,“虽然还有一些因素和理由,但是我觉得都有办法可以克服。”贾康:房地产税必须和土地制度、住房制度、投融资制度一起综合考虑在房产税征收对房价的影响上,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首任院长、首席经济学家贾康则没有樊纲般乐观,他近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到,不能说房地产税这一因素决定了房价。贾康表示,如果说房产税跟房价没有关联,这个观点不成立,税负在住房的保有环节从无变有,会影响、引导方方面面有关主体的经济行为及选择,进而影响房价。贾康指出,房地产税必须和土地制度、住房制度、投融资制度一起综合考虑。贾康强调,在中国,住房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要考虑以免税条款对应住房基本保障、设计扣除“第一单位”的具体标准,具体而言是按人均面积扣,还是按套数扣,是有争议的。“社科院曾经提出方案,设计为人均40平米,但也有不同意见,立法中大家需寻求**大公约数。有人会认为应60平米,有人会认为应该从第一套房扣除,但也有人说扣除第一套房会催生离婚潮,后来就有建议说干脆以单亲家庭第一套房、双亲家庭前两套房扣除,从第三套房开始征,这样谁都躲不开。”樊纲认为这也不失为一个在“攻坚克难”中先建框架、起步时相对宽松平稳的合理选择,**容易为中国社会所接受。房产税与房地产税的区别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地产税,则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即一切与房地产经济运动过程有直接关系的税都属于房地产税。包括房地产业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等。房地产税已包括房产税,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近两年国家正式文件或相关主管部门的言论中,都是使用“房地产税”这个概念。“房产税”似乎已退居二线。财政部多次表态会推进房地产税立法,这基本上是将会发生的事。据中国经济网了解,房地产税已进入十二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但从小组起草开始,中间还要经过多轮意见征询,草案通过后还要征求公众意见,立法过程相当严谨,今年底出台只是乐观估计。房产税立法的三个关键环节据中国经济网了解,无论从完善税制的角度,还是促进房产价格稳定的角度,开征房产税都是大势所趋,但从中国的客观现实来讲,开征房地产税是一项系统工程,还面临许多问题。首先是征收范围。在重庆的房产税方案中,**大的问题在于高档房的界定,而上海的方案只针对新增房地产,这就意味着存量不咎,以往拥有数套房产的人将成为**大的受益者。而对新购房人而言,加重了负担,会造成社会不公。其次是**关键的税率如何确定。假设房产税率很低,房地产价格上涨率高于该比率,则该税率对抑制房地产投机并无实质意义,房价还会继续上涨。如果税率过高,可能会不利于房地产行业稳定发展,而中国的经济增长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房地产业的发展。三是房产价值评估问题。房产价值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个案性,和区位、房型、小区环境、周边环境、物业等等因素有关,如何动态地评估房屋价值将是一项浩大的工程。如果仔细评估,面对数以万计的不同房屋,准确机制将会耗费极高的社会成本。反过来说,如果只是大体分区确立房产基础价格,容易因为不公平而招致反对。另外,当房价评估不合理时,还要建立起相应的申诉程序。房产税应该有合理的用途结合国内外现状,即便是只对特大城市、大城市征收房产税,也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人均面积作为征税的衡量标准。按人均居住面积为标准,超过了平均居住面积,就得缴纳房地产税。人均房屋使用面积越大,税率越高,可实行累进税率制度。另外,要规定相应的减免制度。第二,房地产税应该有合理的用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因此,所征收的房地产税应该用于当地教育条件的改善、社区设施的改进或道路、桥梁的改造等等。这样有利于房地产税的征收,防止逃避税收的现象,同时,也能通过税收来抑制房价的快速上涨。第三,对于长期空置的房子,明显具有投机性色彩,可以提高房地产税的税率,有效避免房产投机。第四,将该税种划归为地方税种。一方面比较符合历史习惯和国际惯例,另一方面,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可以激发地方政府配合中央政府进行房价控制,有利于房价的稳定。第五,加大住房租赁市场建设。防止具有多套房屋者将房地产税通过房租转嫁给租房者。据中国经济网了解,长期以来,中国房地产的税收大部分集中于开发和交易环节,保有环节的税收较少,这是推动中国房价高涨的主要因素。因此,在保有环节上开征房产税,从一定程度上可以将房价这只“猛虎”控制在“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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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的房屋制度,土地和土地上面的房屋是具有不同的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就在于:房屋所有权(即房产权)是的,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损灭失就能一直享有,“房产证里是没有期限登记栏的”;而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比较常见的是40年、50年和70年。也就是说房子的所有权是的,只要房子不塌,这房子就一直是产权人的,但土地是国家的。根据项目的立项不同,租用国家土地的周期也不同:像住宅用地产权为70年,工业、科教文卫体综合类用地产权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产权为40年。根据《物权法》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的,将自动续期。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另外,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还有一种情况是,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即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续期价格或将按照当时楼面毛地指导价格虽然住宅产权期满后可自动续期。但再次申请土地使用需要补缴多少土地出让金,应该以什么样的标准补缴,拥有房屋产权的业主是否愿意缴,能否缴得起,一旦有房屋业主不愿意缴纳,土地上的房屋该怎么处理?这一系列的问题暂时还没有明确的政策能够回答。有些人悲观地认为,虽然土地产权归国家,房屋产权是个人的,但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仍可能会出现“房随地走、国家补偿”的情况。毕竟房屋的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减少,土地的价值则刚好相反,而这也是人们会担心产权到期后的根源所在。不过,有业内分析,这不太可能成为一种普遍的方式。二、国内续期先例已出 真相是……政府对于产权到期商住楼的处理也为住宅项目提供了借鉴。深圳的国际商业大厦就是国内个续约土地使用权的案例。该项目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在同一栋楼内,有20年、30年、40年、50年这四种年限不一的房产证。早的20年产权部分早已到期,为此,政府出台的《深圳到期房产续期若干规定》指出,到期房地产,业主需继续使用该土地的,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按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延长土地使用年期,在剩余年期(国家规定的长使用年期减去已使用年期)范围内约定年期的,补缴地价数额为公告基准地价的35%,并按约定年期一次性支付。按照该《规定》,国际商业大厦产权到期的房源,都通过补交土地出让金,完成了续期,也令众多商住项目看到了续期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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