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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赔偿问题

135****1763 | 2014-02-01 11:53:23

已有6个回答

  • 144****281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县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依据本部门职责,做好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拆迁住宅房屋的,应当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五条 市、县人民**应当根据本地区城市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市人民**编制的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下达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备案;
    县人民**编制的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下达后,报县人大常委会和省、市人民**备案。
    第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涉及拆迁的建设项目时,审批前应当在拟拆迁范围内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听取被拆迁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建设项目规划一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其变更前,应当重新进行公示。 第七条 拆迁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其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得少于拆迁补偿安置总预算资金。拆迁人提供的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现房价值可以通过评估折价计入,但现房价值的比例不得高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30%。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存入拆迁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门账户。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

    查看全文↓ 2014-02-03 20:41:26
  • 141****6654

    现在各地拆迁执行基本都是打压拆迁者的心理防线,由于拆迁办经常拆迁,在这方面积累了很多经验,所以我们要是通过谈判的方法,基本斩获甚微,所以**好通过非常规手段!
    1、钉子户,老人法。当钉子户,家中一定要有老人,道义上我们占有优势,老人不在乎钱,在乎的是这个地方,就可以说出很多理由,补偿也能阔展到精神损失的行列。
    2、主要负责人沟通家中没有老人,可以通过机会蹲堵负责人,与之进行单独沟通,千万别小气,但一定不能是眉毛胡子一把抓,下面的人,都是欲壑难填的。
    3、房屋置换**后不行,就要房子吧,也许家人真的房子富裕,补偿款不是国家支持,是开发商房子置换,那就多争取个好户型、大面积的,再卖吧。

    查看全文↓ 2014-02-03 13:08:55
  • 137****1369

    既然是使用权,则你是实际承租人。你有权利得到安置补偿。纠正你个小小错误。不是赔偿,而是补偿。
    其次,确认你商铺是住宅房屋还是非住宅房屋,查阅方法可以查看你的房屋使用权证,证上会写明该房屋的用途。住宅房屋补偿比非住宅房屋要少一点。
    再次,各地拆迁补偿都不同,我不清楚你是哪里的,所以具体补偿标准也没办法回答。
    **后,拆迁补偿多数是你和拆迁人商榷而定的。如果商量下来的补偿符合你的要求,并签订了协议,基本就可以了。你可以和动迁组先进行商讨,但首先你必须要给你自己房屋一个心里定价。
    希望我的简单回答对你有帮助。

    查看全文↓ 2014-02-02 19:55:27
  • 131****8562

    这个应有相应的土地补偿

    查看全文↓ 2014-02-02 15:24:03
  • 131****1778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在京召开备受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下称《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专家研讨座谈会。

    会上众位专家就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征收的程序、补偿的标准、争端解决机制、强制拆迁的形式和程序、在非公共利益的情况下采用怎样的规范等6方面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在会后确认,在《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之后,公众与学界诟病多时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同时废除。

    应邀参加研讨会的北大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主任、北大宪法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锡锌透露,目前修改方案已形成草案初稿,整个拆迁的思路将发生“根本性变化”。其中,体现草案进步之一就是去掉了“被拆迁人”这一概念,以“被征收人”取代。针对公众所关心的暴力拆迁问题,专家们提出了具体建议。

    查看全文↓ 2014-02-02 09:12:50
  • 151****3611

    到房屋拆迁管理处咨询下 就可以了

    查看全文↓ 2014-02-01 12: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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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证代表土地被买断;土地划拨证代表国家给你土地使用权。所以他们赔偿标准没区别!但你个人所得有区别,前者你将享有全部补偿所得,后者如果是国家开发你只能得到房产的补偿或给你拆迁安置房,土地国家可以直接收回不增加补偿,如果私人开发的,给你的补偿,你就需要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这一税种。所以前者获利比后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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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意见强调,在今后的拆迁中,拆迁户可以选择房屋安置,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对选择房屋安置的,拆迁双方可以按照拆迁相关条例、办法规定实行产权调换并结算差价,也可以按照原住房面积实行房屋置换。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评估机构要先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确定拆迁区域内的补偿基准价格。 此外,意见还对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拆迁户给予了优先权,符合保障房申请条件的,要优先配租、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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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补偿标准,是指市政府(93)38号令第39条规定。私房所有人选择不保留私房产权,用公房安置或货币化安置的,其私房补偿款按估价标准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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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现行的房屋拆迁补偿做了明确规定: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你好好研究一下这个《条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这个涉及的很多 比如说你的土地上有没有青苗 涉及青苗补助费 还有人员安置费 方方面面 如果协商不好 怎么谈呢,所以前提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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