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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对我有危害吗?

155****7683 | 2014-02-08 20:02:36

已有7个回答

  • 141****1487

    签订阴阳合同,也是为了合理的避税。 如果违约 多出来费用有违约方承担!签订阴阳合同,也是为了合理的避税。 如果违约 多出来费用有违约方承担!

    查看全文↓ 2014-02-10 09:47:00
  • 133****4686

    对以后的买卖和拆迁都有一定的影响、中介这种做法也是为您省钱、自己慎重考虑下就可以了

    查看全文↓ 2014-02-10 09:46:04
  • 134****9194

    对你以后再卖此房有影响的,相当于提供虚假材料申报!!!!

    查看全文↓ 2014-02-09 20:28:36
  • 156****0693

    呵呵,的确从2010年10月1日起,国家规定不能出现阴阳合同,不过得看地方。银行贷款金额和过户金额两码事。
    第一:银行贷款金额是根据评估公司给予此房的评估及你本身的条件给的批准!
    第二:过户金额是通过房屋买卖中房交所给予的申报价来算出来的房屋交易金额,及需要缴纳的税费!
    所以没有问题!

    查看全文↓ 2014-02-09 14:09:25
  • 137****7336

    有这个方面的危险,你要是通过中介买的房子**好核实一下,自己买的那就去银行问一下。

    查看全文↓ 2014-02-09 12:52:19
  • 132****7907

    现在国家对房屋买卖的合同审查加大力度,对阴阳合同一经查出,撤销中介资质,上下家补罚税款。

    查看全文↓ 2014-02-09 09:21:36
  • 142****6477

    现在都是按正常的手续来操作的。谢谢

    查看全文↓ 2014-02-08 20:22:59

相关问题

  • 阴阳合同的含义 “阴阳合同”一词经常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等途径出现在我们的视野和听力范围。究竟什么是“阴阳合同”?“阴阳合同”的别称为“黑白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 “阴阳合同”通常出现于《招标投标法》颁行之后,“阳合同”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据招投标文件签订的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主要特点为: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该合同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形式合法。与之相反的是“阴合同”,这份合同是双方为规避政府管理,私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且该合同未在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阴阳合同”存在的目的是逃避国家税收。实际上,对内的合同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这份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它是一种违规违法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存在着很大的风险。 阴阳合同存在的危害 “阴阳合同”实施的是违法行为,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 “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使得守法者比违法者承担了更重的税负,形成不公平。在给当事人带来非正当利益的同时,也会给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比如有的买方在按照虚假合同金额低价支付卖方后,就要求卖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由于不支付尾款而诉诸法庭,导致卖方实际利益受损;另外再次转让该房产时也会由于扣除成本减少导致税负转嫁至买方。 实践中,鉴于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税收管理规定,有关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

  • 应该都不可以了吧

    全部9个回答>
  • 一般来说,订立“阴阳合同”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偷逃税费。在二手房屋买卖关系中,尽管二手房阳合同符合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但是,依照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二)款的规定,像这样以通过虚假降低合同标的,欺骗行政主管部门,从而达到少缴税费,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规避国家税收的价格条款应属无效合同条款,不具有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我们不妨来看看,二手房阴阳合同相关法律都有什么内容。 【阴阳合同相关相关法律】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本报4月9日鹏城今版报道的《二手房交易“阴阳合同”引发连串官司》有了结果。近日,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龙岗国土部门颁发的房产证合法有效,驳回原告严邦顺的诉讼请求。 2007年4月,严邦顺与刘苏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严邦顺以15万元的价格将其在布吉街道丽廷豪苑的一套房屋转让给刘苏。而在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龙岗分局(下称龙岗分局)签订《现售合同》时,为了避税,交易金额却写成了11.9万余元。事后严邦顺认为,该合同违背了他本人的真实意愿,应为无效。遂诉至龙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认定《现售合同》无效。2007年11月25日,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认定《现售合同》无效。同年12月7日,严邦顺又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书称,龙岗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已认定《现售合同》是无效合同。而龙岗分局没有尽到认真审查职责,就颁发了房产证。他曾经要求龙岗分局撤销颁发给刘苏的房产证,但龙岗分局拒不履行职权,属于行政不作为。因此,他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龙岗分局颁发的房产证。 2008年4月9日,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此行政案开庭审理,并于7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行政审查。房地产证登记是房地产主管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对房地产权的设定、转移、变更、终止等依法进行审查和登记,予以确认和证明的一种行政行为,该登记不创设权利义务,仅产生公示、公信效力。只要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提交的申请书和有关文件材料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登记机关就应当依法予以核准登记,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或做备注记载。《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申请房地产登记,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请转移登记,应当提交房地产权利证书、买卖合同书等相关文件。本案中,原告严邦顺与第三人(刘苏)买卖的意思真实,买卖标的物明确,申请真实自愿,文件材料齐全,权属来源清楚。据此,被告龙岗分局作出的转移登记行为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涉及房地产虽然两个合同载明的交易价格不符,减少了应缴的国家税款,被龙岗区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认定为无效合同,但不能因此否定被告龙岗分局登记行为的合法性。因为虽然申请人双方买卖的合意是登记的基础,但房地产登记机关并不拥有对房地产权利变动合意效力的审查判断权,也无权改变申请人双方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建立的买卖民事法律关系。尤其在申请人双方蓄意隐瞒事实真相的情况下,要求房地产登记机关登记时查明当事人的真实交易价格也实属勉为其难。原告和第三人在办理涉案房产的过户登记时,为了减少应缴税费,将真实交易价格由15万元改为119850元,原告本是非法获利者,后来却因房款给付和财产交付引发争执而以登记交易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不符为由要求撤销买卖合同,本次又以此为由要求撤销涉案房产证,原告的行为不利于诚信市场交易的培育,也不利于行政秩序的稳定,法院不予鼓励。原告和第三人应以实际成交价格补交税款。 综上,原告要求撤销原房地产证的理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遂判决:驳回严邦顺的诉讼请求。

  • 售房过程中,开发商为增加贷款比例,有时会蛊惑购房者签订两份合同。签阴阳合同,购房者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何谓阴阳合同 售房过程中,开发商为增加贷款比例,有时会蛊惑购房者签订两份合同,一套合同用于向房管、税务部门备案,另一套合同则用于执行。一般来说,商家给房管所备案合同上所标金额会远远低于实际交易金额,这便是房屋交易中常见的‘阴阳合同’。 置业提醒 如果购房者为了省点钱,与开发商签订了“阴阳合同”,就会承担很大的风险,这样的“阴阳合同”不仅会影响银行放贷比例,增加二次转让时房屋的税费,并且还涉嫌偷税漏税,严重者甚至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随着电商平台的盛行,团购买房也受到很多市民的追捧,对此,业内资深人士表示,这样的形式并不违法,不过由于收取团购费的往往不是开发商而是第三方公司或团购网站,故消费者在签订团购协议时需注意审查团购费是否可退,以免滋生更多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