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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申请怎么写

145****6544 | 2014-02-09 22:06:10

已有14个回答

  • 131****9065

    申请条件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查看全文↓ 2014-03-25 09:29:28
  • 137****8143

    房产交易中心问一下

    查看全文↓ 2014-03-21 18:46:06
  • 137****3264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机制,根据《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工作。第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二)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

    查看全文↓ 2014-03-21 18:30:32
  • 145****6008

    房产交易中心咨询

    查看全文↓ 2014-03-21 18:28:14
  • 151****4587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机制,根据《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二)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五)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第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地方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六条 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材料齐备后,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接到受理机关移交的申请资料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并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第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公示有异议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九条 对于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侯。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轮侯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资格。

    第十条 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租赁补贴家庭根据协议约定,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第十一条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

    确定实物配租的**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其它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第十二条 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第十三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配租廉租住房或租金核减后一个月内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十六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

    第十九条 纳入廉租住房管理的其它家庭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比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查看全文↓ 2014-02-14 11:21:47
  • 133****2247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机制,根据《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二)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五)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第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地方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六条 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材料齐备后,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接到受理机关移交的申请资料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并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第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公示有异议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九条 对于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侯。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轮侯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资格。 第十条 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租赁补贴家庭根据协议约定,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第十一条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 确定实物配租的**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其它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第十二条 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第十三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配租廉租住房或租金核减后一个月内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十六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 第十九条 纳入廉租住房管理的其它家庭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比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查看全文↓ 2014-02-14 11:10:41
  • 138****2023

    这个问题可能在职经纪人都应该不是很清楚,建议你还是向当地相关部门咨询。

    查看全文↓ 2014-02-12 19:51:02
  • 138****0863

    2011年廉租住房申请流程

    一、初审
    对摇号前已提交申请的人员进行普审,即将各社区(村)、街办(镇)和保障办收取的申请廉租住房人员按照申请时间,低保、低收入及残疾人员等进行初审分类统计。(分为:低保户、残疾户、患有重大疾病、五保户、人均居住面积小余13平方米、无房户等)
    二、公示
    保障办将分类统计结果反馈给各社区(村)、街办(镇),
    各社区(村)、街办(镇)在本辖区内对申请人预审并进行
    初次公示。
    三、填表、审核
    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人员到各社区(村)、街办(镇)领
    取《喀什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并补齐所有资料。各社区(村)、街办(镇)对所辖申请户提交的完整资料进行审核。
    四、再次公示
    各社区(村)、街办(镇)将审核符合条件人员的资料报送保障办,同时在本辖区再次公示。
    五、确定人员、打分
    凡资料齐全无弄虚作假且第二次公示后无异议者,即被列入被保障范围。保障办将入围人员反馈各社区(村) 、街办(镇),各社区(村) 、街办(镇)根据被保障对象的年龄、残疾级别、重大疾病病情进行打分。
    八、确定此首批摇号人员(500户)
    保障办对准入对象按照分值高低进一步筛选。分值越高,其困难程度越高,属于优先被保障对象,进行首批摇号安置。
    九、录入档案资料以备摇号
    将第二次公示后确定的被保障对象档案资料做电子版信息录入,以备摇号使用。
    十、摇号(由公证部门人员现场监督)
    将已确定的被保障对象按照分值高低进行统计,从**高分开始,依次进行摇号。同一分值的被保障对象为同一批次,每一批派出一个代表进行摇号操作,摇出序列号,本批次的被保障对象即按此序列号进行拿号选房。

    十一、选房及办理入住手续
    在首批摇号结束后,按摇确定选房顺序的被保障对象名单在各街办进行**后一次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被保障对象按摇号确定的先后顺序分批次在已划定好的片区内进行选房并办理廉租房入住手续。

    查看全文↓ 2014-02-12 14:56:15
  • 147****5456

    这个要到本地,街道申请了,

    查看全文↓ 2014-02-12 11:21:49
  • 142****2185

    我想问问?我家没有房也没有车,但是有承包的山头,承包了20年,现在有6年一直没有收人,现在家庭生活很困难,一直在外租房住,我想知道象我家这种情况可不可以申请廉租房

    查看全文↓ 2014-02-12 09:48:14
  • 142****9649

    北京现阶段规定要在当地。相关部门申请..

    查看全文↓ 2014-02-12 09:30:29
  • 152****1404

    的释放的是非师范生

    查看全文↓ 2014-02-10 22:37:38
  • 151****6032

    在你住的社区去问一下就好了,那有专门的工作人员

    查看全文↓ 2014-02-10 20:24:17
  • 133****9021

    申请书致:……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本人系…居民,家庭情况为……,现申请廉租房一套,望批准!(附证明材料N页)本人签名时间

    查看全文↓ 2014-02-09 22: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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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机制,根据《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二)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

    全部4个回答>
  •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您可以去北京租房网查询,地址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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