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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2010新婚姻法的规定,如果婚前甲方付的首期或买房,婚后房产证上加上乙房的名字,离婚时怎么算?

143****4602 | 2014-02-11 20:30:44

已有8个回答

  • 146****0993

    看是否有共同还款

    查看全文↓ 2014-03-25 17:00:37
  • 132****2045

    看有无还款,有的话则算共同财产

    查看全文↓ 2014-03-25 09:03:52
  • 147****6102

    您好!这要看看婚后乙方有没有参与还贷,如果没有,则房子属于甲方!

    查看全文↓ 2014-03-24 23:06:34
  • 142****2005

    共同财产

    查看全文↓ 2014-03-10 14:46:11
  • 154****6965

    您好!这要看看婚后乙方有没有参与还贷,如果没有,则房子属于甲方!

    查看全文↓ 2014-03-03 09:50:34
  • 153****5822

    您好!这要看看婚后乙方有没有参与还贷,如果没有,则房子属于甲方!

    查看全文↓ 2014-02-18 10:07:16
  • 156****6160

    您好!这要看看婚后乙方有没有参与还贷,如果没有,则房子属于甲方!

    查看全文↓ 2014-02-16 09:32:29
  • 134****6857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补充:新婚姻法没有说明你第2点中根据购房合同应属于甲方财产,我个人觉得应该根据房产证来说明的,毕竟婚后甲方同意乙方的名字加入,也相当于把它当做共同财产,而且法律上来说是承认乙方的名字的,也属于乙方的财产,不管是不是夫妻
    第4点应属于共同财产;第5点应属于共同财产

    查看全文↓ 2014-02-11 20:58:10

相关问题

  • 您好,如果是婚前全款购置的房产,只登记在出资方个人名下的话,该房屋属于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会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但是如果是婚前贷款购置的房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话,虽然房屋会作为**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婚后还贷部分以及还贷部分对应的房屋增值该方需要补偿另一方;如果是婚前购置的财产,但是婚后加名的话,该房屋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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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离婚时贷款清偿完毕的情形《**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解(三)》公布实施后,审判实践中对第十条涉及的婚内共同还贷增值部分的计算,可以按照如下分步方法进行计算。第一步是计算不动产**率,不动产**率=不动产现价格除以不动产成本,而这里的不动产成本等于购买时不动产价格+共同已还利息+其他费用。即诉争房产现价格除以(结婚时诉争房产价格+共同已还利息+其他费用)=90/(41+3+1)=200%在计算不动产**率时,必须考虑利息成本,不能简单地用不动产现价格除以结婚时价格直接得出**率。“其他费用”是指交易所涉及的成本,属于购房的必要支出,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中介费等,但不包括公共维修基金和物业费,因为其费用产生的基础并非交易,而是不动产长期使用中产生的费用;第二步是计算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即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率,该数额的一半即为应补偿的数额。即(共同还贷部分*不动产**率)/2=(10*200%)/2=10万元,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款为10万元。2、离婚时贷款尚未清偿完毕的情形只能将夫妻共同已经偿还的利息计入不动产成本,而不能将长达20年或者30年的尚未还贷的利息都纳入成本,否则会出现非产权登记一方既未享受后续可能产生的**收益、却要现实承担因计入所有利息导致补偿额降低的不公平结果。3、一方购买不动产后经过一段时间才结婚的情形计算不动产**率时,应以结婚时不动产价格作为计算依据,不能以购买时不动产价格作为依据,因为购买不动产至结婚前这段时间不动产的增值收益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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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要是以双方协商为主,双方都没有意见就可以。如果双方没有能达成共识,有一方对分配方式不满意,主要参考依据就是新婚姻法。婚前房产归原所有人。婚后购买的房产默认各占50%,离婚时若一方能提供购房款是由一方全部支付或支付绝大部分的依据,房产则归这一方。共同还贷部分和其余部分按出资比例支付给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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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按**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如何分割? 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如何分割? 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如何分割?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另外,**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2)购买商品房; (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 6.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子女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诉。 7.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比如,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对此,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 由当事人另案起诉;(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8.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在上述情况下离婚时,房产证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另一方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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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婚姻法关于婚后买房的规定有,如果是结婚前买房,且房款已全部付清,是作为个人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若结婚前付了首付,余下办理按揭分,房产权证上为一方名字的,那么房产为个人的婚前财产,但是按揭部分在领证之后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离时可以要求进行分割。结婚后买房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房产是婚内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一般为一人一半进行分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情况除外,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自己子女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能按照婚姻法规定,可以只对自己子女的赠给,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买房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若买房的资金来源于遗嘱或者赠予所得且确定只给一方的财产,则夫妻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