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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经济适用房怎么过户

137****3308 | 2014-02-15 16:52:23

已有2个回答

  • 141****6212

    可更具当时的离婚协议内容,房子归女方所有。申请法院裁定,拿法院裁定书直接去房地局办理房产所有人变更手续,房子还是经济适用房,跟你是不是北京人无关系。
    方案2:若房本是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可找中介代办全款过户手续:费用在3到5万。但是不建议您怎么做,因为这要审查您是否在京具有购房资格。

    查看全文↓ 2014-02-18 09:51:11
  • 134****0729

    房子只能写你自己的名字,拿法院判决到建委就可以办理。
    如果你今后想在房产证上加上你现任妻子的名字,还需要到公证处坐份额公证,之后到建委办理,这需要缴纳房屋评估价格的千分之三的手续费,不划算。
    而且根据婚姻法规定,即使房产证上只有你自己的名字,如果没有财产公证,也属于婚后共同财产。不用向你现在的妻子证明什么了。

    查看全文↓ 2014-02-15 17:00:05

相关问题

  • 首先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因此经济适用房的产权人除了离婚当事人外,还有这政府以外的其他人的,法院在离婚诉讼时不会处理,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就房产分割问题另行起诉。其次,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购买其他住房的,该经济适用住房应 当由原批准购买该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以下简称原住房保障机构)予以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即一般而言在取得房地产未满5年购房人又购买其他住房或出现离婚析产等特殊情形,需退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必须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为总房价款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再次,如果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已满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即夫妻对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当经济适用房是夫妻共有财产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以后,取得该房完全产权。再由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评估该房的价值,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分割此经济适用房。取得产权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相应的房屋价值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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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得咨询当地政策,如果你说以家庭名义申请的,如果有子女,有子女那方可能性较大,另一方踢出门。各地政策都不一样,需要去咨询,如果没有子女,夫妻商量着办,去咨询当地即可,你们只有住的权利,在到期前住着是没什么太大问题的的,你不说,谁知道你们离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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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的产权分割应该是一样的。等三证出来后你们双方协商好做个析产手续就可以,产权是一人一半。跟以前你们的付款方式无关。只计夫妻共同财产。各人占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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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估计不行,不过只要男方名下没房子再次买房可以按首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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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离婚进行房产分割不属于所有权转移,不存在5年的限制,办理过户也不需要交纳契税等费用,只交纳登记费。婚后取得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论该财产是何方取得的(有财产协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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