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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一房数租,一房数租如何处理,一房数租如何办?

152****3856 | 2014-02-17 16:43:21

已有3个回答

  • 156****2036

    首先,因为A,B之间有书面合同,且A为该物业所有人,所以A,B合同有效。A与C之间如你所说,如果没有A对C书面委托的话,则A-C,D之间的合同也可成立,口头约定也算合同的一种,但需双方一致,即A,C口径一致。
    如果是条件2,则不涉及到C方违约。如不符合条件2,则为C方违约。如符合条件3,则A方违约。简单的来讲,如果房东1房2租,则房东为主要责任,中介方有次要责任,因为房主有义务保证自己的物业为可出租状态,中介则有义务确认清晰产权归属,以及房屋目前使用情况。
    追问A已拿钱跑路 D的损失怎么办

    查看全文↓ 2014-02-18 14:23:42
  • 132****1818

    幸福满庭身处三环旁北改桥头堡,毗邻地铁1号线延长线,地铁5号线出口就在家门,与市中心无缝衔接。楼下即有2万平方繁华商业配套,集购物、餐饮、休闲、娱乐于一体的幸福生活时尚风情街区。社区内精心打造双中庭大围合式园林,在主题、水系、用材等细节上精心考究,传递温馨优雅式的生活体验。低碳健身样样具备,幸福生活至此揭幕。不仅满足业主在生活与购物、休息与思考、独处与社交、生态与便利之间自由切换的需要,更能实现业主“进则繁华,退则私谧”的生活需求。

    查看全文↓ 2014-02-17 17:32:05
  • 131****8423

    此种情况下,你是没有任何责任的。
    周兰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出租你的房屋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及其司法解释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如果没有经过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之后没有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无效。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房子的三个人分别作为善意第三人,已经取得房屋的租住权,但是该三人是周兰欺诈行为的受害者,其损失应该有周兰承担。
    另外,周兰分别骗取这三个人供给三万元以上,根据1996年12月24日**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以周兰已经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受害人只能向公安机关报案,等待破案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追回损失。

    查看全文↓ 2014-02-17 16:5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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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发商一房多买,其实这种现象我们并不难看到。那么我们该如何防止开发商一房多卖呢?遭遇一房多卖购房者又该如何维权呢?小编在这里为大家搜集了一些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的法律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由于商品房交易行为比较复杂,**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3月24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专门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屋出卖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行为进行规范处理。为了保证买受人对其所购房屋拥有依法受保护的所有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也规定,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应当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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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防止一房二卖情况的发生,物权法设定了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房主再次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进行抵押。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不过,预告登记的有效期限并非无限长,物权法同时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因此,要防止一房二卖,只进行预告登记还不够的,还要及时办理产权过户,办出自己的产证,才能彻底保证房屋的物权。二手房网签也可以使房产交易透明化,通过规范合同文本,充分保障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通过备案有效防止一房二卖。同时,买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尽量能够明确“一房二卖”等禁止性规定,并加重此种行为的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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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在这样的事情很多,等你办理备案时候他们就会去把前面的撤消掉的,这属于市场正常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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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发商一房多买,其实这种现象我们并不难看到。那么我们该如何防止开发商一房多卖呢?遭遇一房多卖购房者又该如何维权呢?小编在这里为大家搜集了一些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的法律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由于商品房交易行为比较复杂,**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3月24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专门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屋出卖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行为进行规范处理。为了保证买受人对其所购房屋拥有依法受保护的所有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也规定,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应当以房屋产权登记为标准。但在实际的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由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付款与办理产权登记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不良房产商在此期间可能会一房多卖,**后也许只有出价**高的买受者得到了产权证,买受人的利益因此受到极大损害。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物权法》第20条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即买受人只要和开发商签订了预售买卖合同,即可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保证将来获得对于不动产的所有权。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遭遇一房多卖购房者如何维权?遭遇一房多卖时购房者首先可以确定购房合同是否有效,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要看合同签订的时间。出卖人将商品房数次出卖所签订的合同,只要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均应认定为有效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情形下,先办理商品房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未进行房屋产权登记但开发商已交付的,已经合法取得商品房的买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但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恶意串通的除外。既未登记,又未合法占有商品房的,依法支持买卖合同成立时间在先的买受人履行合同的请求。所以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要区分所有购房人签订合同的时间顺序,以及是否有购房人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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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防止一房二卖情况的发生,物权法设定了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房主再次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进行抵押。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不过,预告登记的有效期限并非无限长,物权法同时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因此,要防止一房二卖,只进行预告登记还不够的,还要及时办理产权过户,办出自己的产证,才能彻底保证房屋的物权。二手房网签也可以使房产交易透明化,通过规范合同文本,充分保障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通过备案有效防止一房二卖。同时,买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尽量能够明确“一房二卖”等禁止性规定,并加重此种行为的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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