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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房购买

157****7737 | 2014-02-19 17:03:35

已有8个回答

  • 148****3622

    您好,程序虽然麻烦,但是如果继续租的话您也没有一个安稳的住所,如果把房子买下来,以后改善住房的时候也有保证。

    查看全文↓ 2014-02-22 16:53:39
  • 151****2353

    当时是按照94方案,还是95方案买的如果是按94方案买的,现在是可以到法院请求确权的上海市从九四年开始房改,我国《房地产管理法》是九五年生效的。当时的政策规定房地产权证上只能写一个人的名字,由家庭人员协商将某位成员的名字写在房地产权证上。由于关于售后公房的纠纷日益增多,上海市高院在九六年出具了审理该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凡是按照九四方案购买的公房,虽然房地产权证上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但是只要其他的家庭成员在当时也具备购房资格的,如果主张房屋共有的,应当予以支持。上海高院司法解释规定, “ 按 94 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对该处公房无购房资格而与有购房资格人协议出资购房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不予支持。 ” 因此如果是按照 94 方案购买房屋的话,无论产权证上是否有同住人的名字,同住人(或原在公房内有户口的人)都是共同产权人。若是按照 95 方案购买售后公房,那同住人在当初购买该公房时应有内部协议,内部协议应当写清将来产权的归属,否则就不能出资购买。综上所述, 94 方案的共有产权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主张共有产权, 95 方案的购房者已明确了房屋归属,不能主张共有产权。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的司法解释,94方案购买的公房有很大的特殊性:
    一、上海市从九四年开始房改,我国《房地产管理法》是九五年生效的。当时的政策规定房地产权证上只能写一个人的名字,由家庭人员协商将某位成员的名字写在房地产权证上。
    二、后由于关于售后公房的纠纷日益增多,上海市高院在九六年出具了审理该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凡是按照九四方案(通常说按照第一次房改方案)购买的公房,虽然房地产权证上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但是只要其他的家庭成员在当时也具备购房资格的,如果主张房屋共有的,应当予以支持。因此如果是按照94方案购买房屋的话,无论产权证上是否有同住人的名字,同住人(或原在公房内有户口的人)都是共同产权人。若是按照95、96方案的,那同住人在当初购买该公房时应有内部协议,内部协议应当写清将来产权的归属,否则就不能出资购买。根据上海高院对审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处理意见规定:按94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对该处公房无购房资格而与有购房资格人协议出资购房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不予支持。例如:当事人李先生94年与兄弟共同出资用公积金买下售后公房(是同住人),现在产权证上只有兄弟的名字,想把自己名字加入产证。我们的意见:根据法院94方案,95.7以前的同住人都可以成为产权人。建议到法院确权,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变更登记。

    查看全文↓ 2014-02-22 11:34:04
  • 132****4897

    能购买 多交个增值税就行了。

    查看全文↓ 2014-02-22 09:44:49
  • 136****2730

    信息不全,建议当。

    查看全文↓ 2014-02-21 21:19:59
  • 147****1069

    一要看房子在何时抵押,是在你购买前还是在购买后;二要看当时的动迁安置是怎样订立协议的,三既然是公房怎么会让房产商拿去抵押呢?
    公房出售并不是由承租人决定的,而取决于公房管理单位根据相关政策和实际情况决定。即使没有开发商将抵押的问题,也可能不允许承租户购买。
    一、按照本市购买公有住房的政策规定,你有权在任何时候购买你目前承租的公有住房。
    二、物业讲房产商已经将大产证抵押,你可以请求其出具依据。
    原则上,买卖是双方自愿的事情,你可以看看文件,这个公房是否属于你有权买的,政策允许就可以买。
    建议你当.
    公房购买要看具体的政策,不是你想买就一定可以买的.

    查看全文↓ 2014-02-21 09:12:04
  • 138****2031

    如果能买下来的话,**好不惜一切代价买下来,产权比使用权的房子至少要多卖50到80万。给房管所头头来点好处吧。

    查看全文↓ 2014-02-20 14:25:32
  • 131****2665

    谁的公房名字谁做主,不要其他兄弟姐妹的同意呀。

    查看全文↓ 2014-02-20 09:51:57
  • 148****8788

    谁的公房名字谁做主,不要其他兄弟姐妹的同意呀。

    查看全文↓ 2014-02-19 17:10:18

相关问题

  • 可以 青岛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市房产管理 局、市土地管理局、市规划局联合发文,规定一些“两证” (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有关资料不全的单 位自管公房,可以在办理有关手续后向职工出售。这是青岛 市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为加快住房制度改革、维护广大职 工利益而实施的又一重大改革方案。 目前,青岛市公房出售已进入房改以来的**高峰,但由 于历史原因,部分单位自管公房因不具备“两证”,或办证 资料不全、甚至无任何资料,一直未能出售,从而挫伤了职 工参与房改、购买公房的积极性。为此,上述部门经市政府 批准,决定于近期对此类自管公房出售实施特殊政策。 按照规定,凡经批准可预约出售的住房,在2000年2月2 9日前向职工出售。在此时限内完成缴款等手续者,可执行1 998年度公房出售政策;超过这一时限者,按购买时的公房出 售政策执行。公房预约出售后,可为购房职工办理房屋所有 权证和土地权属临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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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还是属于共有财产,但同时有抚养孩子的义务%7E%7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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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房有两类,一类是可售公房,包括成本价公房、标准价/优惠价公房和央产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房。成本价公房、标准价/优惠价公房上市出售,除了需交契税、个税、增值税及附加外,还需要交土地出让金。一、公房是什么?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2.公房有哪几类?按照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即通常所说的已购公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可售公房一经上市交易,则变为私有商品房。(1)可售公房(已购公房)包括央产房、成本价公房、标准价/优惠价公房。①成本价公房指在房改时按照政府制定的房改成本价来支付房价的公房。成本价公房跟商品房一样,房屋产权人享有完全的产权。成本价公房可在房产证首页辨别:成本价公房房产证首页②标准价/优惠价公房指单位职工以标准价/优惠价购买的公房。标准价公房可在房产证首页辨别:标准价公房房产证首页③央产房指中央在京单位的已购公有住房,是北京独有的公房类型。分为职工按房改成本价和标准价购买的两种公房。在京单位主要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全国政协机关、全国人大机关、两院、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及所属单位。央产房房产证首页示例:央产房房产证首页(2)不可售公房①部级干部名下的已购公房不能上市交易。②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等特殊部门的住房,如党政机关、科研部门及大专院校等单位在机关办公、教学科研区内的住房,产权单位没有办理住房档案登记的不能上市交易。二、公房制度怎么发展的?公房制度改革产生和发展,伴随着我国住房的商品化和社会化。公房制度的产生公房制度产生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后期,我国在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的福利型住房分配制度,公房是住房供应主体。公房制度的改革为适应快速发展的经济和不断完善的市场经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政府开始进行住房制度改革探索,由于公房的主体地位,公房制度改革便成为重中之重。(1)初步调整阶段(1978-1985)调整内容:明确住房是商品,开始先后在部分城市进行全价出售公房的试点和补贴出售公房试点。全价,指房屋的土建成本价格。补贴指政府和单位补贴。调整结果:由于当时城镇居民收入水平普遍较低,居民的购房能力不足,全价出售公房试点逐渐被迫停止。补贴出售试点中,单位需负担大部分房价,而一般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有限,补贴出售也被迫停止。(2)正式实施阶段(1986-1993)实施政策:①1988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城镇分批推开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出售公房。②1991年6月7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其重申了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从而改革全面展开。③1991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改革公房低租金制度,将公房的实物福利分配制度逐步转变为货币工资分配制度,由住户通过买房或租房,取得住房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达到住房商品化目的。实施结果:由于长期福利分房制度的影响,居民一时很难转变低租金的思维模式,仍存在公房提租难和超低价售房的问题。(3)全面推行阶段(1994-1997)推行措施:1994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进一步调整公房租金标准,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出售公房以成本价为主,以标准价为过渡,并且国家取消此前对购买完全产权住房再交易的时间限制。推行结果:公房的公权色彩开始逐渐淡化,公房改革全面推行并开始形成体系。(4)深入改革阶段(1998年之后)改革政策:1998年,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正式提出停止住房的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改革结果:出售原有公房适用成本价,与经济适用房房价相衔接,保留足够的公房供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三、已购公房上市买卖有什么政策?1.已购公房上市有什么条件?(1)成本价公房可上市。但成本价公房在取得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因此出售时需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2)标准价/优惠价公房需要原产权单位放弃优先购买权才可上市出售。在上市交易时,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如遇原单位已撤销的,当地政府房屋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原单位放弃优先购买权,需先向原单位缴纳土地出让金。(3)央产房央产房必须要做上市登记,有备案后才能出售。如果还没有备案,需房屋所在单位做备案才能上市交易。买央产房要多看两个材料:买央产房要多看两个材料央产房同意出售证明2.已购公房买卖需要交哪些税费?已购公房要交纳的税费包括增值税及附加、契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出让金。已购公房买卖应交的税费核定价,指缴税时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网签价,指买卖双方在网签时定的价钱。缴税时,核定价和网签价,哪个高取哪个为计税依据。公房是我国特定经济时期的产物,除了不可售公房外,已购公房都可在满足相关条件后上市交易。资料来源:《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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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房交易具体程序是:1、公有住房承租人在落实受买人后,先按当时的出售公有住房政策与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受托人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即可凭《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与买受人签订《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简称《出售合同》)。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销售双方当事人在《出售合同》签订后的三十天内,应持《出售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合同》、《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交易过户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核心办理交易过户审核手续3、原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在收到经区、县房地产交易核心审核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过户审核表》(简称《过户审核表》)后,持《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及《出售合同》、《过户审核表》等有关资料向公有住房所有权人或受托人办理购房手续,并交纳公有住房购房款项和首期房屋维修基金。4、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买卖双方当事人凭《过户审核表》及有关资料按规定分别向财税部门和交易核心交清全部税费或保证金后三天内,凭税费或保证金交款凭证及有关资料向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申领房地产权证。5、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买卖双方当事人凭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职工所购公房上市出售已受理权证变更通知》,向原公有住房物业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维修基金。6、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仍按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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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公有住房承租人在落实受买人后,先按当时的出售公有住房政策与公有住房权属人或受托人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即可凭《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与买受人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简称《出售合同》)。2、当事人在《出售合同》签订后的三十天内,应持《出售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交易过户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核心办理交易过户审核手续。3、在收到经区、县房地产交易核心审核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过户审核表》(简称《过户审核表》)后,持《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及《出售合同》、《过户审核表》等有关资料向公有住房权属人或受托人办理购房手续,并交纳公有住房购房款项和首期房屋维修基金。4、凭《过户审核表》及有关资料按规定分别向财税部门和交易核心交清全部税费或保证金后三天内,凭税费或保证金交款凭证及有关资料向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申领房地产权证。5、凭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公房上市出售已受理权证变更通知》,向原公有住房物业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维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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