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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什么时候会出台?

146****8983 | 2014-02-19 21:19:36

已有2个回答

  • 138****1491

    放心 收费项目一般很快

    查看全文↓ 2014-02-22 13:18:01
  • 154****1791

    早就出台了

    上海提醒房产税需在年底前缴纳 拒纳者未缴税信息将被纳入联合征信体系

    纳税人年应纳房产税税额(元)=

    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

    ×新购住房单价(或核定的计税价格)×70%

    ×税率

    * 房产税应税住房房价低于上海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即28426元/m2的,税率减为0.4%,超过这一价格的房产税税率为0.6%。

    据新华社电 上海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17日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过了今年12月31日还不缴纳今年的个人住房房产税,经催报催缴仍拒不纳税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市试点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同时,根据《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将未纳税信息纳入联合征信体系。

    根据《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当年度应纳税款。

    查看全文↓ 2014-02-19 21:42:33

相关问题

  • 早就出台了上海提醒房产税需在年底前缴纳 拒纳者未缴税信息将被纳入联合征信体系纳税人年应纳房产税税额(元)=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或核定的计税价格)×70%×税率* 房产税应税住房房价低于上海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即28426元/m2的,税率减为0.4%,超过这一价格的房产税税率为0.6%。据新华社电 上海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17日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过了今年12月31日还不缴纳今年的个人住房房产税,经催报催缴仍拒不纳税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市试点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同时,根据《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将未纳税信息纳入联合征信体系。根据《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当年度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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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说:“从理论上讲,房产税的出台的确会对房价有影响,但影响的程度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另外,房产税改革是立法先行,需经历一个复杂过程,房产税至少要等两三年之后才能推出。”  而日前有媒体报道,根据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的要求,全国人大正在制定房产税草案,预计2017年年底有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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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闻上说的是12月10号 具体内容还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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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在实际的房产租赁中,一些出租人往往采取给予一定期限免收租金的优惠来招揽承租人。如果按实际租金收入征税,免收租金期间纳税人对其房产按零租金申报,据此计算的应纳税款为零,造成了税收流失。尽管免收租金期间没有租金收入,但该房产用于出租,属营业用房,应缴纳房产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此处注意“无租使用”和“免收租金”是不一样的概念。一般来讲“无租使用”视为出借,而非租赁交易行为。“免收租金”则存在发生的租赁事实,并在租赁交易中,租赁双方约定一定时期租金为零的行为。在房产租赁行为中,除房产产权未明确或存在未解决的租典纠纷外,房产所有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终承担房产税。为堵塞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征收漏洞,财税[2010]121号明确,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并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此条规定符合房产税的基本精神——只要用于商业目的就应该征收房产税,也就是说纳税人只能在从价和从租之间选择其中一个方式缴纳。三、 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但对地价问题并未明确。同时,适用不同会计制度的企业,由于会计处理不同,有的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有的则不计入,从而在纳税人之间产生了税负不公。为维护税收公平,堵塞税收漏洞,有必要就此问题进行明确。财税[2010]121号明确了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这样“房地一致”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土地利用成本,有利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考虑到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后,部分单位如仓储、物流企业等由于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占地面积大,可能税负增加较多,对这类“大地小房”的情况给予了一定照顾:“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这条比较人性化,是优惠政策。容积率是反映土地使用强度的指标。容积率越小说明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小,没有充分地利用土地,造成土地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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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万众关注的房地产税又传来新的消息,且有细节浮现。从权威渠道获悉,作为未来的新增税种,房地产税将由现行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而成。 房产税的出台至少将在以下三个方面逐渐发挥作用: 首先,是改变人们的理财观念。以往可能是买房就发财,但是从房地产税落地之日起,这一途径的发财概率就降低了。 其次,将可能改变城市的资源配置。随着市民纳税人意识的觉醒,人们对于上缴的税款天然有追问透明度和去向的要求,这一要求倒逼政府部门在资源配置端重新调配资源。 **后,房地产税的出现对于实体经济的影响也是巨大的。此前,由于持有土地、房产的成本极低,很多非房地产企业蜂拥进入这一市场,而且也确实获利丰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