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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什么时候出台

155****6554 | 2018-11-01 02: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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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8****3333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说:“从理论上讲,房产税的出台的确会对房价有影响,但影响的程度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另外,房产税改革是立法先行,需经历一个复杂过程,房产税至少要等两三年之后才能推出。”
      而日前有媒体报道,根据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的要求,全国人大正在制定房产税草案,预计2017年年底有初稿。

    查看全文↓ 2018-11-01 02: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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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底前有望公布草案

    自今年4月房地产税法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备审议项目后,房地产税何时落地备受关注。按照4月份的表态:“由有关方面抓紧调研和起草工作,视情在2018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审议。”

    “从目前各方表态来看,房地产税立法有望加快,按照个人所得税的进展安排,房地产税也有望提前审议。”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指出。

    据了解,个人所得税法与房地产税法一样,于今年4月被列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备审议项目,而非初审项目。但是,今年6月,同样列为预备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就已提交初审并于近期通过。

    房地产税究竟何时出?今年8月,《经济观察报》援引接近税法系统的深喉的消息称“房地产税今年一定会跟大家见面”。

    “现在市场上议论纷纷,按照工作安排,房地产税已提上立法日程,但是何时启动审议还要等待官方公布。只有等人大一审之后,房产税草案才会公布,征求社会意见。” 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院长、财政部原财政科学研究经济所所长贾康说道。

    8月28日,国家发改委主任何立峰表示,下半年做好八个方面重点工作,其中在扎实有效推进三大攻坚战方面提出,坚决遏制房价上涨,加快建立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同日,财政部部长刘昆亦指出加快建立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

    稍早前,7月16日,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毛盛勇表示,从房地产下一步发展情况来看,中央一方面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同时,从供给侧进一步发力,包括加快推进房地产税相关政策举措,实现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加快推进租售同权等一系列配套政策的落实,更好地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促进长效机制建设,更好地实现“房子是用来住的而不是用来炒的”这样一个基本定位。

    不过,早在今年3月,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小组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原部长、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理事长楼继伟曾透露,房地产税立法草案预计今年进行首次审议。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程雪阳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常规的是两个月开一次会。法案审议来说一般要审三次。三次审议结束后,如果通过,就可交付表决。一审后,草案可公布征求社会意见。这意味着房地产税法的草案年底前有望向全社会公布。

    查看全文↓ 2018-11-01 02:42:39
  • 131****2976

    肖部长11月份在《党的十九大报告辅导读本》中撰文里说了,力争2019年完成房产税的全部立法程序,2020年完成“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改革任务。
    该规定也说明了一点,即房产税的推进是要以立法为前提的,所以短期看不会征收,但是预计到了2020年会有很多实质性的征收措施出现。这个时间表目前来看,完成的压力不会太大。

    查看全文↓ 2018-11-01 02: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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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早就出台了上海提醒房产税需在年底前缴纳 拒纳者未缴税信息将被纳入联合征信体系纳税人年应纳房产税税额(元)=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或核定的计税价格)×70%×税率* 房产税应税住房房价低于上海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即28426元/m2的,税率减为0.4%,超过这一价格的房产税税率为0.6%。据新华社电 上海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17日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过了今年12月31日还不缴纳今年的个人住房房产税,经催报催缴仍拒不纳税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市试点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同时,根据《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将未纳税信息纳入联合征信体系。根据《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当年度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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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放心 收费项目一般很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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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闻上说的是12月10号 具体内容还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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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在实际的房产租赁中,一些出租人往往采取给予一定期限免收租金的优惠来招揽承租人。如果按实际租金收入征税,免收租金期间纳税人对其房产按零租金申报,据此计算的应纳税款为零,造成了税收流失。尽管免收租金期间没有租金收入,但该房产用于出租,属营业用房,应缴纳房产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此处注意“无租使用”和“免收租金”是不一样的概念。一般来讲“无租使用”视为出借,而非租赁交易行为。“免收租金”则存在发生的租赁事实,并在租赁交易中,租赁双方约定一定时期租金为零的行为。在房产租赁行为中,除房产产权未明确或存在未解决的租典纠纷外,房产所有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终承担房产税。为堵塞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征收漏洞,财税[2010]121号明确,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并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此条规定符合房产税的基本精神——只要用于商业目的就应该征收房产税,也就是说纳税人只能在从价和从租之间选择其中一个方式缴纳。三、 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但对地价问题并未明确。同时,适用不同会计制度的企业,由于会计处理不同,有的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有的则不计入,从而在纳税人之间产生了税负不公。为维护税收公平,堵塞税收漏洞,有必要就此问题进行明确。财税[2010]121号明确了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这样“房地一致”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土地利用成本,有利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考虑到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后,部分单位如仓储、物流企业等由于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占地面积大,可能税负增加较多,对这类“大地小房”的情况给予了一定照顾:“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这条比较人性化,是优惠政策。容积率是反映土地使用强度的指标。容积率越小说明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小,没有充分地利用土地,造成土地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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