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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协议买农民宅基地建房纠纷

153****4898 | 2014-02-20 17:17:34

已有10个回答

  • 155****8537

    继承的诉讼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二年,**长不超过20年,
    你父亲把老房子拆了又重盖,并且权证都在你父亲名下,其他兄弟姐妹如果明知的,适用两年继承时效.超过2年,法律不予保护.
    分房要求不合法.法律上不会支持他们的.
    你想,如果你父亲当时不继承爷爷奶奶的房产,你父亲可以自己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宅基地是不能直接继承的,它是通过继承房产而随之继承的,但也因此把自己本来可以自然享受的宅基地权利放弃了,即意味着继承的宅基地转为自己享受的宅基地,实际上宅基地对你父亲没有什么利益.房产问题,你父亲也把老房子拆了又盖了新房,老房子拆了,也就不值钱了,新房是你父亲自己出钱建的,当然是你父亲自己的产权了,和继承的财产不搭界了.

    查看全文↓ 2014-02-23 09:52:15
  • 134****4741

    本身口头协议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现在又遇见这种情况,只能走法律了。找律师吧,。 。

    查看全文↓ 2014-02-23 09:40:11
  • 151****7019

    法律禁止向非本村集体村民出售宅基地,这个交易是违法的。以后拆迁的时候只要出售方反悔,协议无效。

    查看全文↓ 2014-02-23 09:25:57
  • 133****7659

    可以先进行协商来解决,是在不行,向法院起诉他...

    查看全文↓ 2014-02-22 21:10:37
  • 138****9837

    如果有合同的话以合同规定办 原价收回那就是违约了 你100年前给别人10000块 现在用10000块收回 这10000块能一样吗 当时的10000相当与现在的多少啊 请采纳

    查看全文↓ 2014-02-22 09:58:20
  • 141****2253

    建议带齐材料与律师当面咨询。

    查看全文↓ 2014-02-22 09:26:54
  • 132****8851

    过户了就要不回来了,没过户还有机会。

    查看全文↓ 2014-02-22 09:24:57
  • 136****2855

    主张权利要有相应的证据,否则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查看全文↓ 2014-02-20 20:32:44
  • 147****9913

    **好是先协商解决,实在不行就走法律程序吧

    查看全文↓ 2014-02-20 19:03:48
  • 138****3983

    不合法,国家是禁止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土地和房屋。租赁宅基地建房也不行。同时农村或城市里的宅基地或房产的交易转让都是要式法律行为。也就是要经过相应程序和登记。口头协议无效。

    查看全文↓ 2014-02-20 17: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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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宅基地的物业只可以私下交易,不能上市交易,也就是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地基也不可以买卖,现在的地基也办不了更名,你们的协议有效,可以在原地基上重建!

    全部9个回答>
  • 第一:必须清楚认识到,政策上绝对不允许城里人到农村买宅基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村集体,因此,只有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才能够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所以,根据政策要求,城里人是不能够在农村买宅基地,更别说能在宅基地上建别墅、私人会所赚钱等;第二:政策上虽然不允许,但不能否认农村闲置农房是一笔宝贵的资源财富农村宅基地不能让城里人产生买卖行为,但实际上,农村却是存在很多农房资源闲置浪费的现象,很多农村人都只是在过春节的时候回家住一段时间,平常就是闲置的状态;而城里人想要回乡创业的,其实是对农村闲置农房有一定需求的,因此,如果能把闲置农房利用好,既给农民增加收入,又给回乡创业人员提供条件,这是很好的;所以,不能否认农村闲置农房是一笔宝贵的资源财富,值得放开条件限制,予以利用;第三:让农村宅基地能够在农民手中创造出价值的**大化在国家政策还未允许城里人利用宅基地的情况下,要能够让宅基地在农民的手中创造出价值利益的**大化!其主要可以探索的方向为,放活宅基地的使用权限范围,即不仅仅是用来建房的用地,而能够通过多种不同方式,将其发展成旅游农家乐等形式的业态,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也带动农村经济的活跃性发展!综上,总而言之,不管国家将来是放开政策,允许城里人到农村买宅基地,还是依旧不允许,作为农村农民,都能够享受到宅基地带来的利益,关键问题在于,你是否愿意让城里人同样能获得宅基地,一起促进收入更好更快地增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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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户口能买农村的房子吗?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城市户口在农村买房子也是违法的主要是因为:1、农村的房子,是和宅基地一起进行转让的;2、宅基地的转让,必须是符合相关申请条件的本村集体内成员,才能受让;3、城镇户口,不能受让农村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一、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1)城镇居民购买;(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二、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农村的宅基地是属于集体产权, 集体产权是属于农村村集体所有的,是不可以进行转让的。而且农村房产只有宅基地证没有大产权证,无法进行房产过户。大家在买房子时尽量不要购买这种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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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城镇户口买不 可靠,有政策限制,农村村民建住宅可以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标准的,不得再申请使用宅基地,也不得在农村购买住宅。但由于房地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包括宅基地),原则上不作处理,村民可以出卖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维持原状,但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多余的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 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农用地转用手续。 农村村民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逐级通知申请用地者,并组织监督实施。住宅建成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进行验收,并办理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宅基地收费标准要体现多用地多交费,少用地少交费的原则。宅基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批准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各区、县规定用地面积标准的部分,按超标准用地的收费标准核定收费;凡不按村庄规划实施建设的用地收费,应高于符合规划 的;经营性的用地收费应高于生活性的;出租地上物的用地收费应高于自己使用的;低于用地标准的应给予适当奖励。 三、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农民的承受能力,按下列幅度核定: (一)符合规定用地面积标准的宅基地,按每平方米土地每年○点一元至○点五元计费。属于出租地上建设物或经营性的用地,可适当提高上述收费标准。 (二)超过规定用地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以内的部分按上款计费,超出用地面积标准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年○点五元至五元计费。 四、宅基地使用费的核算方法: (一)每户宅基地使用面积按实际占用数量累计计算。 (二)对超出用地标准多占的宅基地可采取分段累进递增的收费办法。 (三)对不符合申请使用宅基地条件而立户用宅基地的,按超标计费。 (四)户口不在本村而使用宅基地的按超标计费。 (五)农村革命烈士家属、二等以上残废军人、五保户、扶贫对象以及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生活特殊困难户,在用地标准以内的宅基地,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讨论同意,村民委员会审查批准,其宅基地使用费可定期减、免。超过用地标准的部分,仍按超标计费。 (六)新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免收当年宅基地使用费。 五、宅基地使用费每年收取一次。使用宅基地的农户应按村委会规定的时间,向本村委会缴付使用费。逾期不交的,按日加收滞纳金,日加收标准一般不超过应缴宅基地使用费总额的1%。 各乡(镇)土地管理所(站),应按规定向所在区、县物价局办理核发收费许可证手续。 六、各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集体经济状况,具体规定宅基地使用费留村及上缴比例,其上缴区(县)乡(镇)部分,一般不超过每年实际收取宅基地使用费总额的10%,**高不得超过15%。宅基地使用费留村部分,主要用于村内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上缴部分作为区 (县)、乡(镇)土地管理部门推动宅基地有偿使用工作专项经费,用于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宣传、会议和添置必要设备等。宅基地使用费要单设帐户,存入银行、专款专用,严格控制使用范围。村使用时,需由村委会做计划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乡(镇)土地管理所( 站)使用时,需报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七、宅基地使用费收缴、开支情况要向群众及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对宅基地使用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要限期退回,并对主要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对侵吞使用费的 个人,除责令退回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文件和本补充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试点工作实施细则。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 现行立法严格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出租和转让的做法是不完全合理的。因为法律并不禁止农村私有房屋的转让,既然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可以转让,则意味着宅基地使用权也可以转让。因为“地随房走”是我国现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如果禁止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权利人也会通过房屋转让的名义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更何况,如果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转让,则意味着宅基地的交换价值不能实现,从根本上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利益。所以,从发展农村经济出发,完全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不合理的。我们必须看到,宅基地尽管是一种财产权利,但是具有一定的身份性质,否则宅基地就不再与农村集体的成员权联系在一起,这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的固有属性。所以,笔者认为,宅基地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自由转让。如果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就会使农村的不动产难以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在一定程度上会限制农民的融资的手段,甚至会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现阶段,许多农民已经进城打工,在城里已经购置了房产,在农村的房屋已经闲置,如果不允许农民转让房屋,将会造成农民房屋的长期空闲,不符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因此,法律虽不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的自由转让和抵押,但应当允许农村居民对宅基地长期出租,对于出租的对象,在法律上也不应当有所限制。这样,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不能自由转让所产生的不利后果。 宅基地使用权在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以后,如果是按照市价转让的,应当向集体补交适当的地价。有人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与成员权联系在一起,带有不定期的福利性质,公民取得宅基地支付的费用很少,如果某个人取得多处宅基地使用权,可能会损害其他成员的权利,对其他成员也不公平。这种观点不无道理。正因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与成员权有一定的联系,所以笔者认为,转让房屋时,集体对转让房屋者要适当收取一定的宅基地费用。至于卖房后,农村居民没有房住怎么办?依“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的原则,凡已经行使了宅基地申请权且取得了宅基地,在转让房屋后又无房住者,应不能再申请取得宅基地,只能依转让、出租的方法取得宅基地;凡未行使宅基地申请权的,即原来是依继承、转让、出租的方式取得宅基地者,转让房屋后无房住时,如果再申请宅基地,因为是初次申请宅基地,所以应给予批划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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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申请,村委会、小组开会;土地所勘察、公示;填写申请表、村镇、土地所签署意见;区县一级土地主管部门审批。

    全部3个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