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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对抗善意第三人

138****2298 | 2014-02-27 13:16:33

已有6个回答

  • 156****9797

    比如民法中的代理关系,举个例子甲公司与乙饭店签订合同约定甲公司在饭店的消费以月结方式负担,A为甲公司经理,代表公司在饭店消费,A因故辞职,其后,还以公司名义在乙饭店消费,待甲公司去结帐时,发现A的消费,说其已经辞职,不能代表公司拒绝负担费用,但这里乙不知道A与甲公司已经解除劳动关系,有理由相信A代表甲公司,所以乙饭店为善意第三人。
    甲公司应当负担费用。负担后可以向A索赔。此案中,乙饭店为善意,A就为恶意,也就是他们主观是否知道即想要追求达到的目的。

    查看全文↓ 2014-03-02 09:25:31
  • 158****3288

    对于签订该协议的第三方,他并不清楚你们之间的约定,如果你丈夫未经你同意卖车卖房,因第三方信赖车管所及房屋登记机构的登记而与你丈夫签订了有关买卖协议,并且完成过户的。
    你不能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买卖,除非你有证据证明你丈夫和第三方串通交易行为损害你的利益,那个因此取得了所有权的第三人因为善意而被称为善意第三人。
    而且你的协议其实是附生效条件的,在你丈夫过错的情形下,该协议才产生了赔偿效力。建议,你可以去公证,或者把自己的名字先加在产证上,上海这里只要凭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就可以去房地产交易中心要求加上另一方配偶的名字(如果产证上除了你配偶还有其他人,还需要产权证上其他人到场承诺同意),这样,在形式上你就称为登记名义上的权利人,以后你丈夫要处分该房屋,就多了层障碍,也就是他要擅自处分,几乎不可能,你必须到场签买卖合同才有效。
    因此,律师建议,先加名字,再公证,这样万无一失。

    查看全文↓ 2014-03-01 20:53:12
  • 138****8533

    对于签订该协议的第三方,他并不清楚你们之间的约定,如果你丈夫未经你同意卖车卖房,因第三方信赖车管所及房屋登记机构的登记而与你丈夫签订了有关买卖协议,并且完成过户的。你不能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买卖,除非你有证据证明你丈夫和第三方串通交易行为损害你的利益,那个因此取得了所有权的第三人因为善意而被称为善意第三人。
    而且你的协议其实是附生效条件的,在你丈夫过错的情形下,该协议才产生了赔偿效力。建议,你可以去公证,或者把自己的名字先加在产证上,上海这里只要凭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就可以去房地产交易中心要求加上另一方配偶的名字(如果产证上除了你配偶还有其他人,还需要产权证上其他人到场承诺同意),这样,在形式上你就称为登记名义上的权利人,以后你丈夫要处分该房屋,就多了层障碍,也就是他要擅自处分,几乎不可能,你必须到场签买卖合同才有效。建议,先加名字,再公证,这样万无一失。

    查看全文↓ 2014-02-28 21:36:56
  • 154****5129

    比如中介就是

    查看全文↓ 2014-02-28 11:43:48
  • 152****9450

    我国的物权登记制度是不动产强行产权登记,动产是自愿登记为原则。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不属于不动产,但是其价值巨大,所以**好是以登记为宜。但是,他们价值再大也是动产,仍旧是以交付作为要件,登记仅仅具有对抗效力,而不是作为物权设立之必要条件。如果对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没有登记的,也成立,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善意第三人说白了就是没有过错的第三人。当事人不得以未登记之船舶物权来对抗善意第三人之权利。
    由此可见,立法者是鼓励价值巨大的动产进行登记,事实上,飞机,船舶,汽车都是进行登记的,比如有民航管制机关,船舶登记和管理机关,还有车管所。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不漏掉例外,现实生活中的确有人买了机动车没有去登记,比如,很多人就买了摩托,重型的而非燃油助力车,跑了一两年都没有去登记。也见多不怪。黑车也不少!黑飞机和黑船应不多,除非是反政府武装。

    查看全文↓ 2014-02-28 11:30:02
  • 149****6346

    善意第三人,指的是在某有瑕疵的法律关系中,该瑕疵法律关系双方之外的任意不知法律关系有瑕疵而做出有损瑕疵法律关系双方某一方的人,该第三人所做出的损害行为并非出于故意。
    通俗的理解就是第三人在民事行为中,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自己参与的行为是不合法或者违反第三方约定的,还当作合法行为在参与。

    查看全文↓ 2014-02-27 13:2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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