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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延期房主能得到哪些赔偿?

144****4305 | 2014-03-05 16:20:05

已有6个回答

  • 146****1506

    我的是10月31号交房 到现在都没通知 他们现在是不是就得给我违约金了· 要是给 我就不着急了 交的越晚越好

    查看全文↓ 2014-03-07 11:08:07
  • 135****6128

    很难拿到的开发商总是能拿出很多种非他们责任的理由来逃避这些费用

    查看全文↓ 2014-03-06 15:37:42
  • 132****9451

    因为没有看到具体的协议,不好说太细,但大致拆迁办是对的,双竞双限房我不是很清楚,但可以归于福利房类别,跟商品房不一样。所以可能不能申请类似利息之类的赔偿。不是很肯定,静听其它专业人事的意见

    查看全文↓ 2014-03-06 12:26:39
  • 131****7056

    这种情况还是**好多联系几个和您情况一样的人一起找开发商。你一个人去他们是不怎么鸟你的。

    查看全文↓ 2014-03-06 11:23:20
  • 145****7755

    不合理但是合法。。

    可以要求更改合同,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你觉得不能接受合同的条款可以跟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不签合同。。

    查看全文↓ 2014-03-06 10:41:20
  • 153****7661

    你应该看看具体的拆迁协议上是怎么写的,以免让他们钻文字的空子

    查看全文↓ 2014-03-05 16:33:56

相关问题

  • 一般情况下,开发商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但是在疫情影响到交房时间的情况下,情况会有所不同。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当双方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致使交房期限延期时,双方应当协商调整交房期限,交房期限的延期不影响双方责任的履行,双方也不得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因此,在疫情影响到交房时间的情况下,双方应当协商调整交房期限,而不能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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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的,根据《买房合同》第四十七条:如果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延期交房,在延期时间内,卖方有义务按一定比例向买方赔偿相应损失。买方在延期时间内也有义务按一定比例向卖方赔偿相应损失。

    全部2个回答>
  • 开发商延期交房,很多购房者在要求赔付时发现赔付的标准对自己不利,其实,这是购房者在签约时没有约定违约金额。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至于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根据《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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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不主动赔付的情况下,才走法律途径起诉解决。起诉到法院一般是**后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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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发商延期交房违约金的赔偿标准由延期交房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因其数量多、涉及面广而成为近年来有关法院及仲裁机构受理的**主要的一类房地产纠纷案件。对于卖方来说,延期交房需承担的直接法律后果有两个:一是违约赔偿;二是若延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间,可能导致买方单方解除合同。从买卖关系角度来说,买方取得房屋的对价是支付了约定的购房款,也即买方可以取得租金利益的前提是买方为履行合同而支付了购房款。因此,如果将"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理解为净利益的话,买方在卖方延期交房的情况下损失的可得利益就是租金利益扣除购房成本,包括分摊的购房款及利息损失。可见,所谓买方购买房屋所占用或借贷资金在延期交房期间的利息损失是包含在租金利益损失中的。这种利益损失构成分析在实践应用中会碰到一个问题,即以目前深圳市有关政府部门发布的房屋指导租金为标准计算出来的房屋租金,普遍低于该房屋购房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造成以指导租金计算的买方租金利益损失尚少于利息损失的情况。如果以市场租金为标准计算的租金利益损失仍少于利息损失的,这部分损失差额不应由卖方来承担,因为这部分损失差额是买方所受的交易的损失,与卖方延期交房没有相当的因果关系,换句话说,不论卖方是否按期交房,买方所受的这部分损失差额总是存在的。至于对过高的开发商延期交房违约金应当调整到什么程度,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从而留给了法官或仲裁员自由裁量的余地。如前所述,实践中有将过高的延期交房违约金调整为按贷款利息的,也有调整为每日万分之三的。若参照较高人民法院《解释(二)》(草案)关于以超过实际损失30%作为"过分高于"的标准,则每日万分之三仍有过高之嫌。笔者认为,从审判实践出发考虑到此类纠纷所引发的社会成本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贷款滞纳金的规定,目前将过高的延期交房违约金标准调整为每日万分之二点一,似乎不失为一种较为合理可行的调整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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